刑法238条,刑法第238条第一 三款 这句话什么意思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网 2025-06-10 22: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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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第238条第一 三款 这句话什么意思
238条下,包含几种类型。每种都会以小段(一般就是一句或两句)形式分开来描述。所以每一种就是一款。一三款,就是指第一种和第三种。ps:有的条先是综述,下面才是分类的款;有的是不需要综述,直接就是分类的款。这两种情况要清楚。
2,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内容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罪】违反*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三十三条
刑法第两百三十三条完整条文如下、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条 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非法拘禁罪判刑标准细分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所谓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作为非法拘禁罪严重情况的殴打、侮辱是否包括殴打、侮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形,应当包括轻伤罪和侮辱罪在内,但是不应包括重伤害的故意伤害罪在内,对于过失造成重伤的,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结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伤的,则应根据本条第2款的转化犯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所谓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仅仅是指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轻伤为故意而过失地造成重伤的情形在内,因为这种情形仍为故意重伤罪的范畴。
所谓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为索取合法债务的情形。行为人为索取非法债务而扣押、拘禁他人的,应以本法第239条的绑架罪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仅限于利用职权的情形;没有利用职权的,不得从重处罚。另外,应当注意,行为人非法拘禁具有多个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在更大幅度上从重处罚。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又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就属于这种情况。
5,求大神解读刑法238条第2款
我都懒得喷你们这些回复的 一个个都什么水平还来误人子弟 摆明了人家问的是司考题 还徐光华徐光华的 不是新理论的柏浪涛的观点还回复你妹啊 张明楷是以前的出题人 今年他儿子也司考 他回避了 懂么这题考的不是罪数 也不是犯罪意识和形态 考的是考试能不能看出238条第2款是个法律拟制和对法律拟制的理解问题所谓法律拟制 通俗的说 就是一个行为符合A罪的构成要件但是不符合B罪的构成要件 (但是行为从主观恶性还是客观方面都超出了A罪所评价的范围 基于罪行相适应的原则 要对超出A罪的部分应于评价 )法律就把这种行为拟制成可以定B罪 也就是在实质上来说 这种行为主客观都不一定符合B罪的构成要件而刑法238条摆明了就是一个法律拟制 因为一旦把这条去掉 就应该是定非法拘禁和别的罪名数罪并罚 而既然有了这条法律拟制 那么对该条款的正确解释应该为 犯了非法拘禁的人 再以非法拘禁以外的更高的暴力(就比如你看他不爽就扁他 这个是非法拘禁无法包容的 不能一起评价) 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 无论是过时还是故意 直接按结果定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因为法律拟制就像城管 完全不讲道理的 不需要考虑是否主客观统一 写在那里了 出现这种情况就该这么定) 所以 这题应该直接定故意杀人 而且只定这个罪其实这么定也合情合理 非法拘禁的行为可以被杀人的行为吸收吧 就不需要再评价了吧 故意伤害的行为也可以被杀人的行为吸收吧 也不要再评价了 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虽不能被杀人所吸收 但是根据这条法律拟制 也可以包容评价到杀人里来 也不要另作评价了 综上所述 该行为只定故意杀人罪一罪即可
6,刑法关于继续犯的问题
你好,你说的是持续犯(有时也称法益侵害持续犯),你所说的这几个罪名中:遗弃:行为人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赡养义务,遗弃父母或者未成年子女的,构成此罪。遗弃是一个持续行为,指的是行为人拒绝履行义务的状态一直在持续,使法益受损一方被遗弃的状态一直在持续,而不是短暂地不理会。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也一样,不履行*裁判的状态一直在持续,一直在损害法益方的利益。重婚和逃避兵役也是一个原因,还有一个典型的持续犯,那就是“非法拘禁罪”。明白了?A、继续犯也叫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例如,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从行为人非法地把他人拘禁起来的时候开始,一直到恢复他人的人身自由的时候为止,这一非法拘禁的行为处于持续不断的状态。B、继续犯的特点是不法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而不仅仅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的继续。不法行为继续则不法状态必然继续,但某些犯罪,当不法行为终了以后,不法状态仍然可能继续。例如盗窃罪,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赃物这一状态也可能维持相当长的时间,直到赃物起获为止,这就是单纯的不法状态的继续,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状态犯,它不是不法行为的继续,因此不是继续犯。继续犯也叫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所谓继续犯,是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例如:行为人第一天将张某拘禁于甲地,第二天转移拘禁于乙地,第三天再转移到丙地。尽管拘禁地一再更换,但非法拘禁行为并未间断,且作用对象始终是张某,所以实质上只存在一个非法拘禁行为.C、构成继续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继续犯是一个行为,因为主观上继续犯具有对于一个犯罪行为的故意,尽管具有长时间实行的性质,但都是为了达到其犯罪的目的。行为具有这种延续性,但不能由此认为是数行为。例如非法拘禁,拘禁一天是一个行为,拘禁一年也是一个行为,只是行为延续时间长短不同而已,并不涉及行为的单复数问题。具有一个行为是继续犯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是数行为,那就不可能是继续犯。2、继续犯是持续地侵害同一个法益,如果其所侵害的是法律所保护的不同权益,就不可能是继续犯。3、继续犯是在犯罪既遂即完全齐备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以后,犯罪状态仍然处于持续之中。不仅是犯罪状态的持续,而且同时也是犯罪行为的持续。4、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持续地存在,而且是不间断地存在。如果没有行为的这种持续性,就不可能存在继续犯。持续时间长短不影响犯罪构成,但作为犯罪情节,对量刑具有重大意义。当然,如果持续时间很短,综合全案,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可以按照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但那是另一个法律问题。继续犯是指: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某种原因终止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是实质的一罪。主要特征有:1、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2、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的持续存在; 3、同一行为侵犯同一具体的社会关系; 4、出于同一罪过。如果符合上述特征就属于继续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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