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陷风险,父亲为了救孩子进入火场导致死亡算不算被害人自陷风险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网 2025-07-08 14:4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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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亲为了救孩子进入火场导致死亡算不算被害人自陷风险
不是。被害人自陷风险提示要求被害人对行为可能造成的实害结果具有可预测性和可控制性。我们不能预期一个父亲对于孩子被烧死可以见死不救。
2,朋友打架至对方重伤我当时在场会被怎样处罚
如果你真的只是劝架,没有动手打人,也没对对方的伤害起到任何促进作用的话,你是不需要付法律责任的,躲是没法躲的,你直接去*局把事情交代清楚,接受调查,没事的,故意伤害罪是个结果犯,没有伤害行为,也没有对伤害起到促进作用,不构成此罪。 没事的,自己去*局,显得理直气壮一点,现在这个时候,*想找一个人是很容易的事情,如果被*机关找到逮了去,那就有理也说不太清楚了。关键在于你说描述的“打架斗殴”具体情形。1.正常的打架斗殴不存在正当防卫2.轻伤的那个不必去管他,这属于斗殴双方自陷风险,连故意伤害都不算。3.发生重伤,定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属加重情节。4.法定刑3~10年的有期徒刑,不会无期。自首可以减轻。5.温馨提醒:这属于共同犯罪,自首还要供述同案犯的哦。建议私了,赔钱就好。望采纳
3,扉人打人致被*死亡请问被扉人和雇主都有罪吗
你这个描述太过粗略,不能完全判断。我就按一般情况来说了,首先是对于对方是否有伤害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这要看被雇人有没有给对方造成伤害,轻伤及以上。如果构成,那么雇主和被雇人对该伤害共同负责,属于共同犯罪,一人行为,共同责任,雇主和被雇人都构成故意伤害罪。若没有造成轻伤及以上伤害结果,但被雇人的行为具有造成对方轻伤及以上伤害结果可能的,则是属于犯罪未遂。其次,是对于被雇人死亡的后果,雇主是否要承担责任。首先,雇主的雇用行为与被雇人死亡结果之间,是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的。但是,雇主对于被雇人的死亡结果,不存在主观故意,造成被雇人死亡的直接伤害行为也不是由雇主实施的,所以雇主对于被雇人的死亡结果是不承担责任的。被雇人在接受雇佣的时候,本身是自陷风险行为,对其自身的死亡后果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4,1父子吵架其中一方跳楼身亡另一方有没有法律责任和孩子是
【刑事方面】:1. 和孩子是否成年没关系,即便说出“你好去死了”这样的话,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就不构成犯罪;2. 情侣同理,这种程度的言语刺激不构成危害行为;3. 为考验男友同样不构成犯罪,不属于威胁、欺骗,更不存在客观的危害,男友真跳只能说明需要补脑。。。 你记住是否判刑,最重要的是看你的行为是否具备对客观法益的危害性,同样一个推的行为,在平地上推一下没事儿,但是在楼顶上推一下就可能构成故意(过失)杀人;同样是捶一拳,捶一个健康的人就没事儿,捶一个有心脏病的90岁老头,你可能就构成故意(过失)杀人。 言语构成危害行为的情况极为少见,多发于财产类犯罪中(比如*),极少的情况下可以对人身构成危害(比如欺骗一个患有心脏病的老人说他孩子死了、或者威胁一个爱子心切的母亲自尽等等),像你说的这种情况,不存在欺骗、胁迫,甚至连侮辱、诽谤都算不上,肯定不会算作犯罪的。 如有帮助,还望采纳,谢谢!三种情况都有责任。具体责任要看具体情形。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被害人自陷风险,从刑法角度我认为没有责任,而且成年人法律上的行为能力。民事上可能会有责任有法律责任,但是关键在于,结果令人悲痛不想被人接受,而且必须要起诉,要有举证
5,财付通密码忘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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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我属于故意传播性病罪和故意伤害罪吗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的行为。 客体要件 传播性病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社会治安治理秩序。卖淫、*是国家法律严肃禁止的行为。行为人为了赚取钱财,满足自己非法的性欲,或者为了报复社会,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仍旧进行卖淫、*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仍旧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将直接传播性病,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性病患者实施卖淫*的行为。卖淫、*是相对应的行为,卖淫是指以营利为动机,与不特定的异性发生性交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则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者发生性交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即性病患者与他人从事性交以外的淫乱活动时,也轻易将性病传染给对方。因此,其他淫乱活动与以性交为内容的卖淫、*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既然刑法规定性病患者卖淫、*罪的意图之一是防止性病的传播,就应禁止这种行为,否则不利于实现刑事立法的意图。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故意实施了卖淫、*行为,即构成犯罪。至于实际上是否已造成将性病传染给他人的结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当然,假如行为人的卖淫*行为确已引起他人染上性病的后果,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出于某种动机或为达到某种目的,仍然向他人卖淫或*。行为人的“明知”可以是确切知道自己患有某种严重性病,也可以是其知道可能患有某种严重性病。假如行为人未被确诊为患有严重性病,但根据其知识、阅历能证实其明知可能患有严重性病的,也应视为“明知”。至于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将性病传染给他人的危害结果是持希望或放任态度,不影响本罪成立。 “明知”的标准: (1)有证据证实曾到医院说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2)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被告是“明知”的。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的,则不认为构成犯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刑法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客观要件 故意伤害罪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故意伤害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主体要件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 当负刑事责任;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主观要件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关键在于,你是否告知他你患有性病(或者他明知你患有性病),如果他明知你患有性病继续与你发生关系的话,我认为理应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伤害结果由其自己承担。不算按楼主陈诉所谓故意就是明知道的前提下你是喝醉了显然不在此列那么第二次你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是不够积极因为你知道自己患有性病而且知道他有妻子现在就应该告诉他你的情况好让当事人采取措施避免再一次传播使第三方受害如果此时不说就有间接故意的嫌疑了因为当事人已经有感染的可能了在此真诚的劝你洁身自爱等身体完全康复了在那个对你自己关爱,对别人负责你说呢祝你早日康复你告诉他你有梅毒吗?如果没有,就构成了故意传播性病罪和故意伤害,不过好像你无法证明你告知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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