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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解释一滴十九条内容是什么

第十九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合同法解释一滴十九条内容是什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9条 内容

本条规定了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违约责任。(指:按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应当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而未按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另一方所拥有的权利); A: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其履行,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并可以请求其承担其它适当的违约责任。   B: 当事人一方迟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除已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外,还应当承担其它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9条 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9条 内容

不知你是想问合同法法条原文,还是该法条的解释?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这一条其实说的是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9条 内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122条具体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122条具体内容是属于违约责任,具体内容列举如下: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109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11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第111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112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115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118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第11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第120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扩展资料:一、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共计第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在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全部内容包括: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转让、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其他规定、买卖合同、供用电合同、赠与合同以及附则。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原则: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2.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3.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5.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干扰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请专业人士回答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6,合同法问题

第一题,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为采取口头形式,不满足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所以合同没成立,也没生效。第二题,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属于实践行为,即只有实际行为了,该法律行为才生效,同理的还有定金行为,也是实践行为。所以合同成立,未生效。第三题,依据《合同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汽车买卖属于国家要求变更登记,但未规定登记后才生效的。因此,此合同已生效,即债的行为已生效,但是不产生物权变更的效果。

7,合同法110条

“不适于强制履行”,主要指合同义务必须由合同相对人亲自履行的情况,比如演出合同,如果强制履行将需要对义务人的人身予以强制,这种情况就属于不适于强制履行。“履行费用过高”,是指债务人违约以后,由于时过境迁,判令债务人继续履行所需要的费用较大超出债权人实际可能获得的价值,这样是不经济的,应转而要求违约债务人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释义】本条规定了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得不适当,对方可以请求其履行,还可以请求其承担其它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如果非金钱债务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或者履行履行费过高,或者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则不宜继续履行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8,对比合同法109和110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 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109说的是合同双方的权利,110说的是合同权利的排除情况。110主要内容在于例外情形。
“不适于强制履行”,主要指合同义务必须由合同相对人亲自履行的情况,比如演出合同,如果强制履行将需要对义务人的人身予以强制,这种情况就属于不适于强制履行。“履行费用过高”,是指债务人违约以后,由于时过境迁,判令债务人继续履行所需要的费用较大超出债权人实际可能获得的价值,这样是不经济的,应转而要求违约债务人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释义】本条规定了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得不适当,对方可以请求其履行,还可以请求其承担其它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如果非金钱债务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或者履行履行费过高,或者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则不宜继续履行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是按照什么原则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 出卖人违约拒不交货的情况时有发生,于此情形,买受人除了依照合同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外,是否还可以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合同法实际上对此是采肯定态度的,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关键之点在于赋予受害人(非违约方)减损义务,减损义务要求受害人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损失的扩大,减损义务一般包括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内容:积极方面包括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消极方面是指受害人不能采取不合理的行为促使损失的扩大。减轻损失的措施包括停止工作;替代安排;变更合同;继续履行。替代安排是一种积极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作替代安排也就是要缔结替代合同,它是一种不得已而采取的减损措施,目的在于避免更大的损失。此措施是法律允许的。在买卖合同发生违约时,非违约方的替代安排将因为买方还是卖方采取以及市场状况与购买能力等的差异而会有不同的效力。也就是说是在减 损义务的原则下制定的。
减轻损害原则(mitigation of lossess),也叫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或者减轻损失规则。  “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付出合理的努力减轻因违约而引起的损失的义务”,即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之损害负责,此时违约方亦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受害人本可以避免的损害部分。  减轻损害原则有三个构成要件:(1)损害的发生由违约方所致,受害人对此无过错。也即违约方之违约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前提条件,与受害人无关,因而不构成双方违约。(2)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减轻损害是受害人的一项义务。在损害发生后,受害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害而未采取,这是其承担责任的根据。(3)受害方的不当行为造成损害之扩大。即在违约发生并造成损害之后,由于受害人的不当行为使继续扩大。  减轻损害源于普通法,是英美合同责任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即不扩大损害,如果可能的话就课以减少损害的义务,否则受损害的一方对他可以避免的损失将不会得到补偿。我国《民法通则》第 l14条和我国《合同法》第119条的规定与英美法中的减轻损害原则颇为类似。  普通法以减轻损失规则来限制损害赔偿的范围,除此而外不再有与有过失规则,大陆法系采用与有过失规则(第120条)来限制损害赔偿的范围,除此而外不再有减轻损失规则,我国合同法把两个都拿来,人为地制造了麻烦,需要界定各自的适用领域,考察其竞合的情形。
减轻损害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均规定了这一规则(《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关于违约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范围,各国具体做法存在差异,但大体上都包含实际损失(直接或积极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间接或消极损失)。我国司法解释指出,违约一方当事人赔偿另一方当事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一般应包括财产的毁损、减少、灭失和为减少或者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合同如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实际损失是指现存财产和利益的减少,如权利人的特定财产的毁损灭失、财产的减少,实质上是指权利人的财产权益客体的缩减。可得利益损失,是指权利人应得到或能够得到却没有得到的利益(如因债务人违反合同,债权人未能得到该合同履行后会实现的利润;受害人因身体受伤害而失去的工资或其他劳动收入),实质上是指妨害或阻碍权利人财产权益客体的增加。 对于可避免的损失,固然可以看做是赔偿权利人的过失,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将减损规则与过失相抵针对可避免之损失而言,其效果是存在着差异的,两种规则发生作用的内在机理也是不同的。减损规则的运作逻辑是“要么全有,要么全无”。而过失相抵规则的运作逻辑,则是按过错程度及原因确定责任的大小范围并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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