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合同法案例分析

1、无权拒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交付不符合约定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如果以后各批标的物与这批标的物不是相互依存的话,买收人无权拒收。2、月饼厂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第二批月饼延期送达违约责任。3、洪水属不可抗力,而且月饼厂已做好交货准备,可以主张免责。
该案房屋应该继续租赁给被告使用。 实质上,该房屋租赁合同是一个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当条件成就时,租赁合同方可在合同期内解除。而条件是乙方不愿受聘于甲方,但本案的实际情况是甲方不愿意聘用乙方,所以,在在合同期内解除合同的条件不成就。公司可以将房屋出卖给职工,但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更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法案例分析

2,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范本

法律分析: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一、合同基本情况:合同的基本条款有所约定,如: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2、标的;3、价款;4、履行期限、方式;5、违约责任;6、合同生效条款。二、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1、合同应具备的部分条款没有约定。2、有些条款约定不明确。3、有些文字表述不符合法律规定。三、审查修改意见及理由:(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1、修改: 因为:根据《XXX条例》规定:2、删去:因为:一是符合合同的一般规律,二是根据《XXX法》第XX条的规定。(二)房屋其本情况三、三方承诺并保证(一)甲方1、该房屋产权清晰、合法、交易手续完备,无任何债务纠纷,并保证产权人及共有人同意出售此房。2、该房产没有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保全、罚没。3、该房产没有设定抵押等担保。4、公告拆迁范围,即将实施拆迁。5、其他禁止、限制交易的情况。6、积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二)乙方1、按规定交付定金及房款。2、提供该房屋过户交易和银行贷款时所需的相关证件及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保证在办理过户交易手续时按时到场。(三)丙方1、见证并监督本合同的执行。2、代办该房屋过户、贷款的相关手续。3、代收乙方支付的定金、房款,并接受委托向甲方支付房款。审查人: 年 月 日法律依据:《律师法》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范本

3,合同法案例分析

该案房屋应该继续租赁给被告使用。 实质上,该房屋租赁合同是一个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当条件成就时,租赁合同方可在合同期内解除。而条件是乙方不愿受聘于甲方,但本案的实际情况是甲方不愿意聘用乙方,所以,在在合同期内解除合同的条件不成就。公司可以将房屋出卖给职工,但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更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买卖不破租赁啊,原来的租赁合同并没有解除啊,约定是如果乙方(即被告)不愿受聘于甲方(即该公司),则解除租赁合同。现在是甲方提出的解除了合同啊,所以租赁合同还是有效的啊,,再有在租赁期内房东要是卖房承租人有优先权啊,
买卖不破租赁!即使公司把房子买给了该公司职工,但是租赁合同未到期,被告有权继续使用!这是很明显!再说,租赁合同的前提劳动合同的解除也是有公司提出的,因此合同期内的劳动合同解除条件不成就,原租赁合同是绝对有效的!楼上楼上正解!
楼上正解,确是是原告不愿意继续聘用被告,所以合同此时应该是有效地。买卖不破租赁
该合同以劳动合同的终止为终止条件,劳动合同解除则租赁合同解除条件生成,应当解除

合同法案例分析

4,法律案例分析范文1500字左右

【案情简介】 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张先生婚后拥有一套房屋,最近他们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房子卖掉。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找买家,挂牌价为230万元,签约后张先生就到国外出差一个月。刘先生通过中介看了这套房子觉得非常满意,但希望价格再能便宜一点,通过双方几次协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万元卖给刘先生,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刘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谁知签约后半个月,张先生就从国外回来了,当他得知房价为138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刘先生,告知刘先生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李女士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刘先生认为李女生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求履行这份合同。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李女士和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同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李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20万元及其利息。 【律师评析】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3、尚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在购买房产时,一定要核实所购房产是否属于共有,买卖共有房产的一定要取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为规避最终认定为共有房产而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购房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1、如果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每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否则不同意代签字。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证上产权证为一个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声明。3、如房产所有人系单身,且房产证上产权人为一个人名字的,需要该所有人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4、为防止出卖人故意隐瞒其他共有人,买受人可以让出卖人出具一份无其他共有人的承诺,并明确约定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1、《合同法》(1999年)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5年)第二条 未经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卖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二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5,合同法案例分析

1,甲“将一头牛留给其岳父乙使用”,没有将牛的所有权明确转移给乙。因此,乙拥有的是牛的使用权。乙将牛卖掉,处于处分行为,由于其没有所有权则不拥有牛的处分权,因此乙属于无权处分,不能卖牛。2,乙丙买卖合同生效。因为乙丙有买卖的合意,双方意思表示成立,且牛属于合法买卖,因此,双方买卖合同生效。3,甲如果要求返还牛,丙可以不归还。因为丙出于合理的价格买的此牛,且乙丙双方买卖合同有效,因此,即使乙是无权处分该牛,但丙根据我国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仍能够获得牛的所有权。其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丙可以不归还。 由于乙无权处分该牛,因此,乙没有合理原因取得了卖牛的利益(卖牛的钱),损害了甲的对牛的所有权,因此,根据我国法律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乙卖牛的钱数不当得利。因此,甲可以向乙要求返还利益以赔偿损失。这也就是案例,现实生活中应该很少吧,甲都那么富有了......呵呵~
1、商场2008年10月16日发出要约,该要约附承诺期限,依据合同法规定,该要约为不可撤销的要约。要约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生效。 2、2008年10月14日商场撤销该要约行为有效,依据合同法规定,该撤销要约的通知先于承诺前到达受要约人,但商场应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甲可主张赔偿甲基于信赖利益所遭受的损失。
1、乙对牛没有所有权,因此其无权卖牛。2、乙丙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3、假有权要求返还牛,丙返还牛后,可以向乙追究违约责任。

6,合同法个案分析

1,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 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其中,应完成并交付成果的一方为承揽方,接受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定作方,所应完成的工作成果为定作物。在《合同法》中,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检验合同,都属于承揽合同。 在本案中科技开发公司是按印刷厂提供的资料进行改造生产的,符合承揽合同的“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定作方所要求的,由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成果。”的特性。 2,按承揽合同的特征:“承揽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承揽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而不以当事人一方实际交付定做物为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故为诺成合同。承揽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双方均负有一定义务,双方的义务具有对应性,一方的义务也即为对方的权利,符合双务合同的特征。” 科技开发公司有义务对其提供的设备进行改造,使之与印刷厂的设计资料要求向符合。如果科技开发公司拒绝履行义务的,印刷厂有权要求退货并索赔。
买卖合同。科技开发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内容,所交货物无法满足印刷厂要求,可以要求更换或是退货。
明显是买卖合同,本合同的本质是转移物的所有权,印刷厂支付对价,其提供的资料进行改造生产能完全符合印刷厂的生产要求仅系合同对交易物特定的质量要求,而承揽合同不是转移物的所有权的合同,如果本案仅是在印刷厂原有排版设备的基础上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改造生产该设备,才属于承揽合同。有一定影响。按买卖合同确定科技开发公司的违约责任。

7,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法律分析

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基本事实 1、2010年,甲方李某与乙方王某签订编号xy000066格式《房屋租赁契约》,约定甲方将坐落于咸阳市秦都区某小区南楼1单元301室,建筑面积144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2010年8月20日起到2015年8月11日止,共计60个月。每月租金为2500元,每半年一付。 该《契约》第五条约定“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交纳押金2000元。该押金作为保证金,如乙方在租赁期间未发生损坏房屋设施,拖欠水、电暖、物业费、租金等费用,合同期满时,甲方一次性退还。如有上述情况发生,甲方有权从押金中等额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另行承担。” 《契约》第八条第4项约定“未按期支付租金和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费用,与其每日承担应付费用千分之十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承担一个月房租的违约金。” 《契约》第九条约定“出现下列情况时,甲乙双方均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不承担违约金:2.甲乙双方在租赁期内提前壹个月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承担该通知期内的全额租金。” 2、2010年8月1日,李某出具的收条内容为“今收到王某房屋押金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3、2011年2月24日,赵某出具的收条内容为“今收到某小区3楼房租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房费为2011年2月19日—2011年9月20日。” 4、王某已经腾空了房屋,但房屋墙面粘贴有图画,对方重新粉刷房屋花费3000元,5月28日,王某与对方达成一致,对方给王某退款5000元,双方解除合同,王某在对方持有的《房屋租赁契约》上签名并书写以下内容“收到房费5000元整,从今日起合同解除”。 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二)合同解除;”及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之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已经解除了《房屋租赁契约》,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 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结论意见 本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已经解除了《房屋租赁契约》,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 以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意见供参考

8,关于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急急急急

情况1:"亚当定于2011年3月1日开始的工程,但在二月,他意识到,在劳工短缺和原材料价格的上涨情况,他已经严重低估了建设工作的费用。于是他想让杰克来接手这份合同,这就意味着他不再为贝琳达而工作!" 从原文的表述看来,可以作如下推断: 1、二月,亚当才意识到劳工短缺和原材料价格上涨 2、亚当只是低估了建设工作的费用 3、亚当本可以在1月即开始工作 4、亚当想转出这份工程,自己从此以后不再参与 如果我的推断符合你原文想要表达的意思,那么,对此我认为: 1、亚当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贝琳达同意亚当转手退出,建议在杰克可以如期完成的情况下,由亚当补足差价。如果亚当不愿补足差价,那么贝琳达在亚当明确表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或以行为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可以解除该合同,并向亚当主张损失赔偿。 理由为:亚当本可以在1月份即开始工作,但其安排到了3月份;亚当在二月份也只是认为完成工作的“费用增加”,并不是说他在3月到7月的期间无法如期完成工作,换句话说,他觉得这个工作无利可图,所以他不愿意做了;亚当做为承揽方,属于一个经营主体,理应预见到市场可能的价格变化,而他没有预见到,亚当有过失,但作为经营主体,理应为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作出预测并承担这个风险;亚当已经签订了合同,合同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理由,那么亚当应当严格履行,现在亚当想退出由别人接手,即亚当想解除该合同,亚当应当为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 情况2:亚当告诉贝琳达说,他不能履行合同,因为他只有两个工程机器和其中一个机器在他的院子里被大火烧毁。目前火灾的原因尚未确定。另一台机器将无法使用,因为它已被分配给其他合同的履行。 根据原文的意思,我们可以做如下推论: 1、原来他有两个工程机器 2、该两个工程机器在合同签订时存在,且亚当应该是准备用于该工程建设(文中没有交待清楚,推测应该是准备用于该工程建设) 3、现在一个机器已经无法使用,原因是被火烧坏 4、另一个机器也无法使用,原因是另有他用 5、亚当已经明示,不再履行合同。 如果我的这个推测符合你的本意,那么,亚当是想解除合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责任额起码是贝琳达请他人完成该合同付出费用与亚当原承诺费用的差价。当然前提是,在现在这个时段,工期在经验上仍能如期完工。如果无法正常完工,为赶在7月31日之前完工的一切赶工额外支出,也应当由亚当承担。 同时,由于亚当已经明示不再履行合同,那么贝琳达可以解除合同,违约责任同前,由亚当承担。 原因如下: 1、亚当签订合同时已经准备了两个机器来履约,以他的经验,这个工程需要配备两个机器 2、在其中一个机器着火前,另一个机器已经被调往他处,已经无法保证这个工程如期完成 3、如果还能完成的话,那么亚当需要采取补救措施,如加班加点,这是亚当需要承担的合同责任 4、我们可以相信当他在着火前调走一个机器时,已经对工程是否可以完成有了打算与预测。 5、现在另一个机器着火坏掉,导致无法履约了。那么我们可以设想,如果一个机器可以完成工作的话,亚当没理由当初准备两个机器;如果一个机器可以完成工作,那一定是不同正常的做法。所以,如果工程必须要两个机器完成,亚当调走第一个机器已经违约或有过错,此时另一个机器发生火灾已经不是不可抗力,因为发生在亚当违约之后;如果一个机器通过不同正常的做法可以完成工程,亚当已经在采用不同一般认识上的经验来完成这个工作,那么,做为承揽方,有理由不安,火灾发生在这种不安状况实际出现之后。所以无论怎么分析,错在亚当,不在贝琳达。所以亚当表示不能履约的理由不能成立。
你好,根据你对案情的描述,没有看到真正的合同文本与了解实际情况,本不该做回答,但就根据你描述的做简单的回答。第一种情况:所谓合同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为设立、变更、履行、解除、终止权利义务而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首先;合同已经签订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同时双方都有义务诚信、全面履行合同设定的义务。其次;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再次;根据案情,亚当和贝琳达已经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明确约定了完工日期。说明双方均受到这份合同的约束,未经对方的同意双方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解除合同,否者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或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亚当因为市场价格上涨(并非不可抗力)为由并且没有经过贝琳达的同意擅自将这份合同转移给第三人,亚当显然违背了这份装修合同的原意,当然的亚当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及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最后;亚当违约,亚当应该因违约而对贝琳达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种情况:如果事实是真实的情况下,其实这个情况主要争议焦点是在两个工程机器,其中一台因为不可抗力烧毁,另一台因为履行其他合同而不能给贝琳达履行合同。首先;对于整个事情是不是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还需分析,对与其中一台因为烧毁因为不能预测到属于不可抗力,但是另外一台用于履行其他合同明显不属于不可抗力,所以整体来讲不属于不可抗力造成,所以不属于不可抗力不适用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条款免除合同责任。其次;亚当已经明确表示不可能履行合同,说明亚当有解除合同之意,那么贝琳达有权利要求亚当继续履行合同或接受亚当解除合同并要求亚当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或给亚当造成的实际损失。最后;亚达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上面给的回答,能给你处理这个纠纷带来一定的分析思路,处理问题的方法很多,如果你同意这个分析思路可以借鉴,如果不同意当然你可以寻找很多更好的处理问题的方法。
一是涉及到违约,可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属于不可抗力,可解除合同。
情况一:他如果想让杰克来接手这份合同的话必须的经过发包人贝琳达的同意,如果没有取得她的同意的话而转给杰克来完成,那么他要承担违约责任。 情况二:法定事由——不可抗力。《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两个工程机器和其中一个机器在他的院子里被大火烧毁目前火灾的原因尚未确定。另一台机器将无法使用,因为它已被分配给其他合同的履行。在这句话中可以看出,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了,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情况一 亚当未经贝琳达同意私自转包装修,已经违反了合同,他需要承担责任 情况二 大火在此情况下不属于不可抗力 亚当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装修,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转让要经对方同意才有效您也没说转没转啊,转让后就与原来的人无关了,后一相所说的是要求终止合同,是可以的,但要给对方赔偿了

9,急求一篇合同法案例分析的论文

案例1. 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   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300万元),未约定担保范围。   请回答下列问题:   1、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丁应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3、设甲、乙之间的合同有效,甲与乙决定推迟还款期限1年,并将推迟还款协议内容通知了丙、丁、戊,丙、丁、戊未予回复。丙、丁、戊是否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   4、设甲、乙决定放弃戊的抵押担保,且签订了协议,但未取得丙、丁的同意。则丙、丁是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5、设甲到期不能还款,乙申请法院对戊的布匹进行拍卖,拍卖价款为550万元,扣除费用后得款520万元,足以偿还乙的本金、利息和费用。乙能否以拍卖所得清偿自己的全部债务?为什么?   6、设戊的布匹因不可抗力灭失;丙被宣告失踪,其财产已由庚代管。现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丁偿还了乙的全部债权,丁的追偿权可向谁行使?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无效。借款合同属于违法资金拆借行为,合同无效。   2、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该过错赔偿责任为不能还款数额的e68a84e8a2ad7a686964616f31333332616431三分之一。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相应的过错承担责任。   3、保证人丙丁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抵押人戊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限的,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现甲乙推迟还款期限一年,未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只在原保证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因超出了六个月的保证期限,故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而抵押权消灭的期间为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之日起两年。虽然甲乙推迟还款期限一年,仍未超出抵押权的消灭期间,故戊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4、保证人丙丁仍应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债权人放弃物保的,保证人在放弃物保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5、可以。同一债权既有第三人提供的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且未约定担保范围的,债权人可向任一担保人请求全部清偿。   6、可向债务人甲和财产代管人庚追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取得了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取得对其他担保人的应承担份额的追偿权。戊作为抵押担保人,其抵押物灭失,抵押权消灭。故其丧失抵押担保人的身份,丁不能向戊追偿。丙已失踪,其财产由庚代管,财产代管人在诉讼中可为诉讼当事人。故可向庚追偿。   案例2. A地甲公司与B地乙公司签订一份书面购销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冰箱200台,每台价格是1500元。   双方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的10日内付款,合同的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10%,并且约定了因合同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C地的法院管辖。但是,在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因为资金不足,发生生产困难,没有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乙公司拒绝,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提起诉讼。   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双方约定合同的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该管辖协议是否有效?   2、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C地为合同的履行地,并且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请问此时就本案而言,C地的法院是否因此而取得管辖权?为什么?   3、本案件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协议,那么,甲公司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4、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仅仅约定了合同的履行地为C地,并没有约定管辖协议,此时甲公司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5、如果双方当事人为了平等地保护双方的利益,在合同中约定因为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此时甲公司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6、如果乙公司已经交付了货物,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是D地,但是,甲公司没有能够按时支付价款,双方发生争议,乙公司提起诉讼,此时,乙公司向D地的法院提起了诉讼,甲公司应诉答辩,没有提出异议,此时D地的法院是否因此而享有管辖权?   7、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而是在合同发生纠纷后,才书面约定了合同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此时的管辖协议是否有效?   参考答案:   1、该管辖协议有效,因为是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等特殊规定,具备了管辖协议生效的条件。   2、此时C地的法院取得管辖权,因为双方当事人约定C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而且也符合管辖协议的生效条件,因此,C地的法院取得管辖权。   3、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协议。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应当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意见》的规定,因为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而且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管辖协议的情况下,因为本案件中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或者是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与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同,则原告只能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向B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此时,甲公司应当向被告所在地D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同上题答案。   5、此时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管辖协议无效,甲公司只能按照法定管辖向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考虑到本案中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因此,此时应当按照上述第三题的情况处理。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法意见》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者是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此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管辖处理。   6、此时D地的人民法院取得管辖权。虽然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但是原告没有向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在答辩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视为双方当事人放弃了管辖协议。   7、此时的管辖协议依然有效,因为管辖协议可以作为购销合同的一部分,也可以独立于购销合同。只要当事人双方书面约定,符合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并且不违反法律关于管辖协议的禁止性规定,管辖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
为什么花了钱,没拿到货还输了官司——《合同法》案例分析 推荐 下载阅读caj格式全文 下载阅读pdf格式全文 【作者中文名】 宋瑞海; 【作者单位】 河北黎明律师事务所; 【文献出处】 河北企业, hebei enterprise, 编辑部邮箱 1999年 12期 期刊荣誉:aspt来源刊 cjfd收录刊 【摘要】 长期以来,对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领货凭证的性质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领货凭证就是物权凭证,持有领货凭证就必然享有得到该货物的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领货凭证不是物权凭证,拥有领货凭证并不必然享有得到货物的权利,如果托运人解除运输合同或者变更收货人,原有的领货凭证将作废,承运人不再负有向该领货凭证的持有者交付货物的义务。领货凭证究竟是何属性呢?1997年5月由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铁道部政策法规司、铁道部运输局联合召开了铁路运输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在形成的《会议纪要》中首次对领货凭证的法律属性予以界定,《会议纪要》指出:领货凭证不是物权凭证,收货人所持领货凭证并不构成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向其交付货物的证据。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托运 【doi】 cnki:sun:hbqy.0.1999-12-018 搜到1篇文献,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qq问问最多回答2000字,我没法把全文粘上来 国内比较权威的数据库为万方和中国知网 万方数据库下载论文,期刊等收费,3元/篇 中国知网的收费标准一般是0.5元/页 事先还要注册会员,登陆收费,预付费等问题比较麻烦 推荐你去我朋友开的小店 默默论文大全 http://492670898.paipai.com/ 资费标准: 2元/篇 3元/2篇 如果店里没有,可以留言,一个工作日内回复 也可以代下万方和中国知识总库的论文,提供论文名称,作者名称或网址(仅限万方和中网)一个工作日内下载完毕 收费同上

文章TAG:合同法律分析报告范文合同  合同法  法律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