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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上手写的附加条约有受法律约束吗

如果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附加条款,与合同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你好,我来回答你:根据你所说的,手写是有效的,但是注意,在法律上得到确认还有个前提就是该条款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

合同上手写的附加条约有受法律约束吗

2,合同附加条款是有效的吗

法律分析:是有效的。合同附加条款即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一般要明确约定,如果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附加条款是有效的吗

3,请问合同的附加条件具有法律效力吗

这是《劳动合同法》中明确的“竞争行业就业限制”条款,判断你是否应该履行这条款的条件是:是否在你离职时,原单位支付了一笔限制就业期间的补偿金没?如果没有,你不用履行这条款。
从本质上说这个合同仅对你与xx律师事务所有效力,但对以前那家和你签合同的律所是没有制约效力的,如果那家律所告你,你不能拿与后一家的律所所签协议在法庭上向对方抗辩。如果判你承担违约责任,你只能先承担后再与第二家律所就责任分担问题进行交涉。
这是竟业限制条款,你合同里并没有同时规定竟业限制期间的补偿,在上海是有效的,但是职员可以要求补偿,在广东等地是认为是无效。各地不同

请问合同的附加条件具有法律效力吗

4,合同中的附加条款没有法律效力吧

合同附加条款里有不合理的,但对方当事人接受的,合同内容真实合法的,能生效。但如果不合理的条款明显损害另一方的权益,致使显失公平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合同,撤销后合同就不发生法律效力。【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5,借条上写了附加条件打关司时有效吗

你没有说清楚什么附加条件,暂时不好答复是不是有效。但是,合同法有明确规定,附条件的合同,必须在条件成就后才能生效。《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借条上写了附加条件打关司,只要内容不违法就有效。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6,公司合同中附加一条请问是否具有合法性

该约定实际上剥夺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故属于无效条款,但该条款的无效并不意味劳动合同无效。如果不影响合同的其他内容,则整个劳动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如果想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与所在单位协商解除。
该条款有效,请注意:合同条款有没有如下内容: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期为 年,等字样。对于合同效力:建议你拿着你的劳动合同找一家律师事务所,请律师看看。
该条规定要剥夺你们一年内的所有收入,起码违反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其他部分继续有效.但不能简单等同于劳动合同无效.(单位想约定违约金,但提法错误,金额过高)
绝对不合法的,任何公司都不得以公司名义要求员工抵押物品

7,欠条上注明的附加条件是否有效

欠条上写了附加条件,只要内容不违法就有效。欠条和借条都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具体看写的是什么,有的是无效的
根据实际情况来看
只要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欠条上附加的条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样的欠条是有效的,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比如附加利息计算的条件,要在国家银行公布利率的四倍以内等,这是合法和有效的。
欠条上写了附加条件,只要内容不违法就有效。欠条和借条都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8,大学应届毕业生签约时聘用意向书和就业附加条款之类的文件有没有

1、问得不太明确,我想是不是该这样回答,双方签订的有效成立的合同,自成立起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成为单位的员工后,单位的规章对员工有约束。2、聘用意向书不是合同,对双方无法律约束力,它仅能表明双方均有签订合同的意向。3、先签的就业协议附加条款,在法律上属合同的补充条款,从属于主合同(就业协议),按法律规定,在主合同未生效的情况下,补充条款还未生效。不去不承担法律后果。
三方就业协议书不同于劳动合同。首先,三方就业协议书是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主要是明确三方的基本情况及要求。三方就业协议书制定的依据是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规和规定,有效期为:自签约日起至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止的这一段时间。而劳动合同是受《劳动法》和《合同法》的限定和保护,有些用人单位如许多外企在确定录用时(注:在到用人单位报到前),就同时要求和毕业生签订一份类似劳动合同的协议;而更多的用人单位则要求先签“就业意向书”,毕业生报到后再签订劳动合同。其次,就业协议是三方合同,它涉及学校、用人单位、学生等三方面,三方相互关联但彼此独立;而劳动合同是双方合同,它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方的权利、义务构成。第三,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仍然是学生身份,但是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是劳动者身份。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业协议的效力应当丧失。如果劳动合同与三方协议附件内容矛盾,以劳动合同为准。
1、对于应聘者来讲,基本上没有什么法律约束,劳动法对于劳动者是倾向性的保护的。2、意向书没有法律效力,只有正式的协议或者合约合同受到劳动法的制约和保护。3、没有签订就业协议说明没有正式建立劳动关系,皮之不存毛将附焉,在签订附属的没有效力。最后,合同虽然有制式的标准,但一般聘人的单位都自己弄自己的,所以基本上没有什么规律。只要签协议时仔细些,没有明显的歧义就可以了。

9,三方协议失效后附加条款还有法律效力吗

三方协议失效后,三方协议所有的附加条款没有了任何有法律效力和合同效力。
但与企业签订三方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协议之试用期内常见的劳动纠纷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三方协议即告终止,此时用人单位会与其签订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了劳动者在单位的试用期限、服务期限、工资待遇及其它各项福利等等事宜,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即正式确定了劳动关系。而在上述提到的各项约定内容中,试用期是最容易出现纠纷的阶段。因此,关于试用期的法律问题,提醒毕业生以下几点:(即是说:一般的顺序是先签订三方协议,然后报道时签订劳动合同,在其中规定相关的事宜以及试用期问题。而且,试用期间或结束后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则它需要列举相关的证据。)三方协议之试用期时限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国家机关、高校、医药研究所、医疗行政部门采用见习期,为一年,试用期采用于企业、公司(包括外企、合资、私企),与医院建立劳动关系的采用试用期。为15日-6个月。见习期可以延长,试用期不能。见习期是具有一定强制力,试用期是双方约定。三方协议之试用期辞职试用期之所以称为试用,其含义就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在此期间内考察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双方都具有较为自由的解除合同的方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这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因此这种约定是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的行为,对于这种约定条律,法律一般确认为无效。三方协议之试用期辞退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得很清楚,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其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这里毕业生应当明确,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劳动者无需提供自己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举证责任无疑限制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随意性,用人单位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三方协议之两个试用期是否合法有些用人单位还会第一个试用期过后与劳动者约定第二个试用期,这种情况应该区别对待。如果前后两个试用期都是经过双方协商之后在合同中确定下来,那么,两个试用期相加超过法律规定的试用期上限的,则不合法,不超过则两个试用期皆为合法。三方协议之只签试用期合同不签劳动合同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但“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北京地区就有规定:北京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后用人单位不愿意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反推(如试用期一月,可反推合同期为一年,反推依据按《劳动法》关于试用期限的相关规定)。另外《上海劳动合同条例》对此也有特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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