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签订中存在的特殊问题,在订立电子合同中注意哪些关键问题能有效防止纠结及欺骗行为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2-22 06:5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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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订立电子合同中注意哪些关键问题能有效防止纠结及欺骗行为
在订立电子合同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的以下几个关键问题:① 是否采用国家机构认证技术,确保电子合同签署主体的真实身份;② 是否采用防篡改技术,能轻松识别电子合同是否被篡改;③ 是否采用第三方取时技术,精确记录签约时间。
2,电子合同的几个法律问题浅谈
一、电子合同的特殊性1.双方签订电子合同的主体虚拟性。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最大的特殊性在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再无需面对面对内容的进行协商,两者只需借助于网络,通过网络上自己被认证的虚拟的主体身份双方进行交流,在互联网上完成合同的签订。2.双方订立电子合同的环境得以完全改变,这打破了订立传统合同中,双方必须是在现实和实体环境中完成的概念,这完全得益于科技的发展,信息时代的到来,在电子合同订立中,双方只需借助科技,通过网络虚拟平台来进行操作,就可以完成电子合同的订立。3.电子合同订立的形式不同,毋庸置疑传统合同都是以“实在的”即书面文本形式表现出来的。但电子合同则不同,电子合同的表现形式是以数据的方式存放在网络系统中的。4.电子合同管辖权不确定性。电子合同本质上即为合同,具备传统合同订立中必经的程序,即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但其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在发出和收到的时间点上是不同的,这也势必会导致合同最终生效效力不同5.电子合同具有不稳定性。二、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一)订立电子合同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在合同订立中,双方订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才能与他人签订合同,合同的有效性才能得以保障,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然而,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人们在订立电子合同的过程中,并不是面对面进行交易,对当事人行为能力的确认是有一定的难度的,无法知晓对方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实践中可以看出,这种风险是无法避免的,虽然可以通过第三方后台实名制进行认证,来降低这种风险。(二)电子合同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订立传统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是面对面通过文本形式进行签订的,对于合同中的错误是很容易避免的。但在电子合同中,人们依靠科技在自动执行后才能被当事人发现,当事人的意思被曲解或篡改是很容易的。由于电子合同的客观性,发生错误是不可避免的,又由于其自身的属性,发生错误是不易被人察觉的,且发生错误所带来的后果往往比在传统合同中的错误要严重得多,双方当事人对因此产生损失的承担往往也是各执一词。(三)电子要约的撤回与撤销问题由于其电子要约自身的属性,要约的发送与接收通过数据传输往往就在一瞬间,电子要约的撤回与撤销都是可以实现的。(四)电子承诺的撤回与撤销问题电子承诺的撤回与电子要约的撤回大致是一样的,同样电子承诺的撤回是有条件的,即承诺的撤回必须先于承诺到达之前或同时到达。其基本依据也与要约撤回大致相同。三、电子合同中的电子签名问题(一)电子签名的概念电子签名是用来作为验证身份的一种手段。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工作组第 35 届会议提出的《电子统一规则草案》第二条规定:“电子签名是指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和与数据电文有关的任何方法,它可用于识别数据电文有关的签字持有人和表明此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从而确保交易信息资料的准确性,避免电子信息被篡改的一种安全保障措施。(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电子合同是由一般合同构成要件和电子签名成的。《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签名要求电子合同内容的形式合法性、证据真实性、签名可靠性基于电子签章在电子合同中的作用,电子商务交易才能更安全高效地发展。由此可见电子合同只有具备了一般合同成立的要素外,还必须通过第三方认证授权,具备防篡改技术进行电子签名,这样签订的电子合同才具有同传统合同同样的法律效力。四、电子数据能否作为证据性问题在实践中,电子数据能否作为证据一直备受争议。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大都发生在各类合同纠纷中。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一种种类,可以被法院所采纳。但在电子合同中采纳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是有前提的,首先要保证电子数据的储存性,电子数据借助于现代技术,能被屏幕显示出来或纸张打印出被人们识读,这并非是传统意义上的证据原件,而是一种对证据的“抄录和展现”,在实践中电子证据也不会被当做证据的原件所采纳,但这并不能否认其自身的证据性。其次,电子数据的真实性。由于电子数据的虚拟性和不稳定性,在签署电子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使用防篡改技术或第三方认证系统,来保障信息的真实性。
3,浅谈电子合同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电子合同的特殊性 二、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 电子合同的订立由于其自身的属性,电子合同完全是电子化的无纸化合同,在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无法确定数据的发送和接收是由正确的人执行的,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发送,信息的正确性也无法保证。(一)订立电子合同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在合同订立中,双方订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才能与他人签订合同,合同的有效性才能得以保障,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二)电子合同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三)电子要约的撤回与撤销问题(四)电子承诺的撤回与撤销问题电子承诺的撤回与电子要约的撤回大致是一样的,同样电子承诺的撤回是有条件的,即承诺的撤回必须先于承诺到达之前或同时到达。其基本依据也与要约撤回大致相同。三、电子合同中的电子签名问题(一)电子签名的概念电子签名是用来作为验证身份的一种手段。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工作组第 35 届会议提出的《电子统一规则草案》第二条规定:“电子签名是指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和与数据电文有关的任何方法,它可用于识别数据电文有关的签字持有人和表明此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从而确保交易信息资料的准确性,避免电子信息被篡改的一种安全保障措施。(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电子合同是由一般合同构成要件和电子签名成的。《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签名要求电子合同内容的形式合法性、证据真实性、签名可靠性。内容的形式合法性指,数据信息能够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其自身所承载的内容并供人随时查阅、提取。(三)电子签名的认证电子签名和电子签名的认证是不同的。虽然两者都是为了保障电子合同的顺利进行,维护交易安全的。电子签名是作为一种技术上的保障手段,通过电子签名来对合同中主体,种类,形式,数量等进行确认的行为。电子签名的认证是独立的专业的第三者对数据的真假进行分辨,主要包括主体身份信息、行为、信用等信息进行分辨进行认证,进而保证网上交易安全顺利的进行,是一种组织层面上的保障。四、电子数据能否作为证据性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一种种类,可以被法院所采纳。<p> 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交易的核心内容,电子商务中的合同采取了新形式,具有新含义和特点。(1)电子合同含义 电子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计算机网络为媒介、通过在网上发出要约和承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订立的合同,是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电子商务安全交易的重要保证。</p> <p>电子合同特征 电子合同具有鲜明的特征。电子合同只存在于虚拟的网络世界里,看得见却摸不着是其本质特点。再者电子合同还存在风险性。电子合同的电子数据在传递过程中有可能被他人窃取或截获,已达成的电子合同有可能受病毒攻击或被他人恶意篡改。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有效性。电子信息的输入需要简单化和标准化,电子合同不可能像传统的书面合同那样条款齐备。 <br> 电子商务能否顺利进行,离不开电子合同,而如何使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以实现对当事人利益和义务的保护及监督已成突出的问题。<a href="http://wenwen.soso.com/z/urlalertpage.e?sp=swww.bfblw.com%2farticle.asp%3fid%3d33083" target="_blank">www.bfblw.com/article.asp?id=33083</a> 论文网 电子合同具有法律认定性。我国《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p> <p> 电子商务和电子合同对现行法律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电子合同带来的相关新问题需要订立新的法律法规来调整解决,满足电子合同中关于电子支付的需要,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br></p>
4,电子合同问题
电子合同(一) 电子合同简介电子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电子合同是指利用一切电子手段所签订的合同,包括电报、电传、传真、计算机处理系统等。狭义上的电子合同只指利用处理系统通过数字信息的传输所签订的合同,其表现形式主要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电子合同的概念和性质一般来讲,电子合同①就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以互联网为载体,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EDI)而达成的非纸制数字化合同。对于电子合同的概念,各国立法的规定没有太多的区别,我国也采取了这种观点。但是对于电子合同性质的界定上,则存在很大的分歧,即到底将电子合同作为书面合同的特殊形式予以规定,还是将电子合同作为与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并列的第三种合同形式单列出来的分歧。总体而言,国内学者大多赞同前一种观点,认为电子合同就是书面合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特殊形式,电子合同实质上就是“无纸化的书面合同”。1996年6月14日,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第29届年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这项示法通过允许贸易双方通过电子手段传递信息,签订买卖合同和进行所有权转让,这样,以往不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合同和传统的文本合同一样得到了法律的承认,。我过1999年实施的《合同法》也在规定中引入了数据电文的形式,从而在法律上承认电子合同的合法性。(二) 电子合同和传统合同的区别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电子合同,实际上是合同概念的进一步延伸,它与传统合同的区别表现在:其一,交易平台不同。传统合同的交易一般为店堂交易,主要表现为面对面的行为,在空间存在一个可以相互了解的可能性。而电子合同则是在虚拟市场完成的,交易各方行为人大多是互不见面的,合同内容等信息都记录在电子载体中,其行为出发点主要是对方的信誉以及认证机构的反馈信息上。其二,保障体系不同。传统合同的保障系统主要是法制的完善,即法律规定的健全和执法的有力。而电子合同的保障则来自法律的应用和技术的控制。应当说,电子合同的保护更多是技术问题,包括效力问题、管辖问题、证据问题、付款问题等等,都离不开技术的控制。另外,由于电子合同信息存在于网络,不仅可能受到物理灾难的威胁,更有可能受到来自网络病毒的攻击,而造成系统的瘫痪与数据的消失,因此,它具有不稳定性。其三,利益安全不同。传统合同由于采取纸质书写形式,并且加盖公章,行为人各方都保留了不易修改的有效合同文本,在一般意义上说,被篡改的机会不多。而电子合同则不同,电子合同行为是在计算机中操作的(包括设立、变更甚至修改与储存),加上其合同信息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物,因此从技术上说,修改或者伪造可以不留任何痕迹,具有易改动性。其四,条款格式不同。传统合同的书写形式一般有条文式、表格式、条文表格式三种基本格式,实践中以条文式为主,即是由当事人通过协商而形成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在电子合同中,格式条款为最常见方式,而这种条款通常是由要约方单方做出的。(三) 电子合同的生效时间现实生活中经常遇到在网上订购以后,却不付款或不接收物品的事情。这就涉及到合同成立的时间问题。有人提出网上订购时,若使用在线支付,则款项被划出账户时合同成立,若使用邮寄付款,则以邮戳为准。这显然对商家不利。那么未付款的合同是否成立呢?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实际上,消费者在点击“确认”时,即已做出了“承诺”,合同已告成立。至于付款方式,实际上已进入了合同履行阶段。(四) 电子合同的安全问题由于电脑记录具有不留痕迹加以修改的特性,因此安全问题是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如何解决该问题,有人提出指纹辨别技术、生物测量法等,这虽然安全,但在实行上却有很大的技术困难,有人提出在采用电子合同订立前,先采用书面形式,这使原本方便快捷的电子合同大打折扣。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采用电子签名技术。(五) 对电子合同的思考电子合同在本质上并没有改变传统合同的性质,它只是书面合同形式的创新。传统合同法理论认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是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意思表示完成的,在本质上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体现。电子合同虽然主要是在Internet平台上通过数据电文的传输而订立,但仍然是双方当事人意思的体现,没有也不可能对传统合同制度构成威胁。因此,电子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转让、消灭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现行合同法完全可以规范。同时,电子合同这种新型的合同形式又是传统书面形式的突破,其所带来的当事人身份的确认、信息的真实性、电子合同证据的效力等问题是现行法律难以规范的。
5,电子合同 申报问题
我在个超大行的国有企业销售部干了八年,目前没有听说过电子合同在我过行政审内容中得到过应用,因为电子合同是及容易被修改的,对于行政单位审批和将来后续纠纷上都是有难度的,因为制定合同就是为了解决纠纷。见过其他行业的电子申报系统,都是行政单位内部编制的,具有个别的局限性,但是这些电子申报系统都是大同小异。你说的只是一种审批手续,表单是在该系统中直接打印出来的,你填写好表单后,申报员按表单填写录入到电子系统,将来有助于系统内部的整理和编制,表单不符的问题,可能是不是一个地区或者不是同一申报内容,请仔细核对。电子合同(一) 电子合同简介电子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电子合同是指利用一切电子手段所签订的合同,包括电报、电传、传真、计算机处理系统等。狭义上的电子合同只指利用处理系统通过数字信息的传输所签订的合同,其表现形式主要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电子合同的概念和性质一般来讲,电子合同①就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以互联网为载体,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edi)而达成的非纸制数字化合同。对于电子合同的概念,各国立法的规定没有太多的区别,我国也采取了这种观点。但是对于电子合同性质的界定上,则存在很大的分歧,即到底将电子合同作为书面合同的特殊形式予以规定,还是将电子合同作为与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并列的第三种合同形式单列出来的分歧。总体而言,国内学者大多赞同前一种观点,认为电子合同就是书面合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特殊形式,电子合同实质上就是“无纸化的书面合同”。1996年6月14日,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第29届年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这项示法通过允许贸易双方通过电子手段传递信息,签订买卖合同和进行所有权转让,这样,以往不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合同和传统的文本合同一样得到了法律的承认,。我过1999年实施的《合同法》也在规定中引入了数据电文的形式,从而在法律上承认电子合同的合法性。(二) 电子合同和传统合同的区别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电子合同,实际上是合同概念的进一步延伸,它与传统合同的区别表现在:其一,交易平台不同。传统合同的交易一般为店堂交易,主要表现为面对面的行为,在空间存在一个可以相互了解的可能性。而电子合同则是在虚拟市场完成的,交易各方行为人大多是互不见面的,合同内容等信息都记录在电子载体中,其行为出发点主要是对方的信誉以及认证机构的反馈信息上。其二,保障体系不同。传统合同的保障系统主要是法制的完善,即法律规定的健全和执法的有力。而电子合同的保障则来自法律的应用和技术的控制。应当说,电子合同的保护更多是技术问题,包括效力问题、管辖问题、证据问题、付款问题等等,都离不开技术的控制。另外,由于电子合同信息存在于网络,不仅可能受到物理灾难的威胁,更有可能受到来自网络病毒的攻击,而造成系统的瘫痪与数据的消失,因此,它具有不稳定性。其三,利益安全不同。传统合同由于采取纸质书写形式,并且加盖公章,行为人各方都保留了不易修改的有效合同文本,在一般意义上说,被篡改的机会不多。而电子合同则不同,电子合同行为是在计算机中操作的(包括设立、变更甚至修改与储存),加上其合同信息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物,因此从技术上说,修改或者伪造可以不留任何痕迹,具有易改动性。其四,条款格式不同。传统合同的书写形式一般有条文式、表格式、条文表格式三种基本格式,实践中以条文式为主,即是由当事人通过协商而形成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在电子合同中,格式条款为最常见方式,而这种条款通常是由要约方单方做出的。(三) 电子合同的生效时间现实生活中经常遇到在网上订购以后,却不付款或不接收物品的事情。这就涉及到合同成立的时间问题。有人提出网上订购时,若使用在线支付,则款项被划出账户时合同成立,若使用邮寄付款,则以邮戳为准。这显然对商家不利。那么未付款的合同是否成立呢?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实际上,消费者在点击“确认”时,即已做出了“承诺”,合同已告成立。至于付款方式,实际上已进入了合同履行阶段。(四) 电子合同的安全问题由于电脑记录具有不留痕迹加以修改的特性,因此安全问题是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如何解决该问题,有人提出指纹辨别技术、生物测量法等,这虽然安全,但在实行上却有很大的技术困难,有人提出在采用电子合同订立前,先采用书面形式,这使原本方便快捷的电子合同大打折扣。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采用电子签名技术。(五) 对电子合同的思考电子合同在本质上并没有改变传统合同的性质,它只是书面合同形式的创新。传统合同法理论认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是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意思表示完成的,在本质上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体现。电子合同虽然主要是在internet平台上通过数据电文的传输而订立,但仍然是双方当事人意思的体现,没有也不可能对传统合同制度构成威胁。因此,电子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转让、消灭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现行合同法完全可以规范。同时,电子合同这种新型的合同形式又是传统书面形式的突破,其所带来的当事人身份的确认、信息的真实性、电子合同证据的效力等问题是现行法律难以规范的。
6,电子合同的有关法律问题有哪些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合同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大家的视野中。但和能摸得见看得着的传统纸质合同相比,不少人就在担忧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1)电子合同有法律效力吗?这是大家最关注的电子合同的有关法律问题。关于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而在《电子签名法》第四条也有明确的说明:“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所以,只要电子合同的格式和内容是符合法律要求的,那么它和传统的纸质合同就拥有一样的法律效力。(2)什么情况下不能使用电子合同?使用电子合同,首先要确认的是,签署的各方都约定使用电子合同和电子签名。其实电子合同的覆盖面是非常广的,但是有一些情况是不能使用电子合同的,这点在《电子签名法》第三条就有规定:①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②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③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3)电子合同要满足什么条件?根据法律规定,电子合同的保存要满足以下条件:①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②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③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法大大电子合同同时做到了以下三点,保障了其法律效力:① CA机构颁发CA证书/公安部eID认证系统:采用国家机构认证技术,确保法大大电子合同签署主体真实身份;② 防篡改技术:采用国际通用哈希值技术固化原始电子文件数据,轻松识别文件是否被篡改;③ 第三方取时技术:精确记录签约时间。(4)电子签名要满足什么条件?电子签名对于电子合同而言,可以说是灵魂所在,从国家法律的名称是《电子签名法》就可以看出端倪。对于电子签名,国家也有严格的要求,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才能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具有和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①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②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③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④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还有一点是需要注意的,就是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因此,签署各方是不能使用“自己制作”的电子签名来进行合同签署的。雇佣应当签雇佣合同。 此情况伤害应当有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赔付多少是根据人身损害情况来定的,可以就赔偿数额进行协商。相关依据:人身损害案件司法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电子合同是《合同法》认可的一种合同形式。但由于电子合同以数据电文为载体,涉及到一系列的技术标准,其中最核心、也最重要的是电子签名技术。 这里说的电子签名是一串数据或代码,它采用数字证书的技术手段来确定签名人的真实身份。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只有使用可靠电子签名签订的电子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对可靠电子签名定义如下,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因此,为保障电子签名的可靠性,用户最好在有强大技术保险的第三方平台进行合同的签订,使用具有防篡改、可识别文件签署人身份和签署时间的数字签名技术来签署合同,保证合同电子签名的可靠性和合同签署的安全性。
7,分析电子合同订立过程的特殊性
电子合同订立流程和一般线下合同订立流程的区别主要在于合同签署、传输、存储及合同管理这几个环节。1. 电子合同签署商务谈判结束后,双方签署电子合同。电子合同签署形式有很多,比如电子邮件或者使用专门的电子合同订立系统。电子合同签订方式不同,电子合同法律效力、举证的复杂程度和证明力也就不同。一般系统生成或电子邮件签署的电子合同证明力低,而且需要自己证明签名的真实性及未被篡改,举证复杂。商务部颁布的《电子合同在线流程规范》中鼓励大家采用第三方电子合同订立系统签订电子合同,比如“电子缔约安全保障平台”,这种系统都使用电子签名技术保证了合同签订、传输、存储的安全和有效性。这种专门的电子缔约平台采用了电子签名和加密技术,一旦签名就不能再更改,并且签订后存储于安全云存储系统中,将证据固化,有纠纷时举证便捷。而且因为是第三方服务商,所以其提供的证据证明力很高,法官容易采纳。“电子缔约安全保障平台”的合同签署过程非常简单,一方发起签约--电子签名--选择收件人--发送。另一方接收到后进行签约即可完成,并自动存储到安全云存储中。2. 电子合同传输纸质合同还需要快递或者亲自送上门,而电子合同只要点击发送就可以了。电子缔约平台采用了加密技术,保障在电子合同传输的过程中不被篡改和丢失。3. 电子合同的存储电子合同存储可以存储在本地或者网络服务商处。存储在本地证据效力低,很难自证清白。存储在网络服务商处找他们取证也很麻烦。“电子缔约安全保障平台”是将签完的合同加密存储在安全云存储里,保持了合同的原件形式,取证简单,而且本身就是第三方,效力较高。4. 电子合同的管理使用电子合同,让合同管理变得非常便捷,不需要再翻箱倒柜的找合同。“电子缔约安全保障平台”提供合同管理服务,可以对合同进行分类、贴标签、检索等等。与传统合同相比,由于电子合同缔约方式和存储方式的特殊性,使电子合同出现许多独特的特征。 1.电子合同当事人身份的不确定性。传统合同通常是在当事人均在场的情况下,通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的商谈和讨价还价,缔结合同的。由于能够面对面进行商谈,使得合同当事人的身份非常容易识别。而电子合同的当事人虽然大多通过互联网进行要约、承诺,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的,就合同的内容来说与面对面的商谈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但其在很多情况下是没有见面就签订了合同的,其对合同签字的完成或对合同内容的确认是借助各国际组织和机构帮助建立起来的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机制来完成的。因此网上交易环境相对于传统的交易环境来说是一个虚拟的环境,这就使得电子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变得难以辨别。 2.电子合同表现形式的无形性。传统合同形成的纸面环境,表现为书面的文件,并经由各方当事人亲自签字或盖章,体现为一种有形物,可以由当事人各方保存。而电子合同则可能表现为数据电文。数据电文是一种以电子的、光学的或其他类似手段生成的形式,是一种与传统有形形式截然不同的无形的形式。电子合同表现形式的无形性与传统合同的书面表现形式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3.电子合同内容的不稳定性。传统合同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订立,当事人各执一份合同原件,原件内容一经修改即可明显区别开来。由于电子合同采用电子数据交换的方式和手段签订,合同内容以电子形式储存在计算机的硬盘、磁盘等磁性材料中,电子数据在网络上进行传输时,由于网络故障、计算机病毒、网络黑客的攻击等各种机械的或人为的因素都有可能使电子数据被篡改、被截取,或者发生错误,从而使得合同的内容可能发生变化,或者使合同消失,或导致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可见,电子合同的内容比传统合同更加容易被篡改而不留痕迹,不容易被发现。 4.电子签名的替代性。在传统合同中,当权利义务确定后由当事人亲自在合同上签名盖章,以此来确认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认可,使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在电子合同中,当事人是无法通过这种方式来完成该程序的,取而代之的是当事人的电子签名,即由计算机生成数据,通过对该数据的识别来确认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并使电子合同产生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所谓电子合同,是通过电子计算机网络系统订立的,以数据电文的方式来生成、储存和传递商业贸易信息的一种现代贸易方式,主要有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电子邮件(e-mail)和计算机传真等形式。电子合同有许多不同于传统合同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电子合同从传统的物理方式转移到网络空间,这就需要界定要约承诺的形式。2.电子合同完全在虚拟空间中进行,当事人往往并不见面,这就涉及有关要约承诺效力中的当事人身份的确认。3.合同应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而电子合同的要约承诺有时是在无人工介入的计算机自动回应系统控制下进行的,这种要约承诺是否可归属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4.合同的要约承诺在网络信息传递过程中易受到影响、破坏,易被篡改或因其他原因而失真,这使电子合同的...所谓电子合同,是通过电子计算机网络系统订立的,以数据电文的方式来生成、储存和传递商业贸易信息的一种现代贸易方式,主要有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电子邮件(e-mail)和计算机传真等形式。电子合同有许多不同于传统合同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电子合同从传统的物理方式转移到网络空间,这就需要界定要约承诺的形式。2.电子合同完全在虚拟空间中进行,当事人往往并不见面,这就涉及有关要约承诺效力中的当事人身份的确认。3.合同应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而电子合同的要约承诺有时是在无人工介入的计算机自动回应系统控制下进行的,这种要约承诺是否可归属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4.合同的要约承诺在网络信息传递过程中易受到影响、破坏,易被篡改或因其他原因而失真,这使电子合同的要约、承诺可信度降低,为此出现了一系列技术保障制度,最突出的是电子签名的出现及认证。5.由于技术故障的客观可能性,一旦要约承诺在网络信息传递过程中由于计算机故障受到了影响、破坏,这种风险应如何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分担?6.信息传递能够以光速在网络上进行,从而使得传统合同订立所需要的时间、空间被大大压缩,甚至被取消了,也就是信息传递地点的距离差异并不会产生信息传递的时间差异,因而电子合同要约和承诺的有效期大大缩短,使得对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的确定与传统合同大相径庭, 也使得电子合同在要约的撤回、撤销以及承诺的撤回问题上很特殊,需要具体规制。 1.关于电子合同的形式问题。各国主要有两种做法:(1)将电子合同拟制为书面形式的一种。比如中国新《合同法》的第11条。再比如新加坡《电子交易法》也承认数据电文形式属于书面形式的范畴,但这种承认不适用于某些材料,如遗嘱、流通票据、所有权文据、不动产买卖合同。不过部长有权对所列这些材料的名目进行调整,因而仍有一定的灵活性。(2)承认电子合同在一定情况下的效力,但不将其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如香港《电子交易条例》原则上确认电子合同的有效性,但未将其作为书面形式的一种。该条例规定,某些文件类别仍必须以书面作出,不可用数据电文的形式,包括遗嘱、信托、授权书、不动产契据、誓章、法庭文件及可流传票据等,这是考虑到电子商务在香港始终是一个新生事物。2.在当事人互不见面的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要合同双方当事人自己去认定对方的合法性(对方是个人,涉及到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企业,涉及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合同标的是否在订立的经营范围内)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针对当事人身份确认问题,各国发展出几套规则。3.在合同订立过程自动化的情况下,“虽然由计算机进行着合同订立的过程,但计算机程序是按照人的意思运行的,仍然执行的是人的意思。在这一自动化过程中,可能要约与承诺并不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或者自动化过程可能出现错误,但不可否认这一过程实质上对当事人而言,其主动性是可以随时介入程序运行过程。”因此,电子要约承诺是可归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4.电子签名问题。由于网络的特性,传统意义上的“纸面签字”方式对电子商务而言就很难适用。为了防止邮件在中途被他人截获并篡改,使合同文本失去真实性,同时也为了规避签名被人模仿等风险,出现了以电子签名(由符号及代码组成)的机制来证明自己身份的新的认证方式。所谓“电子签名”是指“某人或该人的电子代理人出于签署合同协议或记录的意图,由该人或其电子代理人签署或采用的,以电子形式附于或与一份电子记录逻辑相关的电子声音、符号或者程序。”5.关于计算机故障引起的风险如何在当事人间进行分担的问题,通说认为应依网络开放程度的不同而进行具体分析。在封闭型的网络环境下,因用户都事先签有协议才能进入该网络系统,协议规则中对此已作出了规定,当事人应当按协议进行。如果协议中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违反事先约定的协议规定,任何一方的意思表示都是无效的,合同也无法成立。在开放型的网络环境下,任何人都可以进入该网络系统。6.关于要约承诺生效的时间、地点及其撤回撤销问题。新《合同法》对要约承诺的生效时间规定如下:“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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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签订中存在的特殊问题电子 电子合同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