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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美法系中成文法是不是其法律渊源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成文法也是法律的渊源之一,只是处于比较次要的地位。事实上,随着社会的发展,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成文法也会出现得越来越多,发挥更大的作用。
是,

英美法系中成文法是不是其法律渊源

2,如何从美国法与英国法的关系谈法律的继承和创新呢

美国法律是英国的移民根据美洲大陆的实际与印地安人的交往中在英国法律的基础不断创新而成
严格说生产制度重于生产技术,而生产技术直接关系到生产制度的正确与错误。 比如科学技术在一定条件下限制下,只有按一定模式,一个具体思路去研究发展才能有所突破,有所成就,如果到处乱撞,没有具体的制定计划那么就没有所谓的研究科研,所以生产制度是生产技术的前提,而生产技术直接关系到制度的可行性和是实用性(实践性)

如何从美国法与英国法的关系谈法律的继承和创新呢

3,criminal and civil laws英国的刑事法和民事法两个案例

1,第一句的翻译可能有误,或许应该是“你殴打他人,将被起诉。”,而不是两人都被起诉。因为殴打他人属于非亲告罪,需要公权力追诉的案件。行为人和受害人无法对刑事方面进行和解。案例中二人的行为妨碍公诉机关的司法权。所以,警察以妨害司法公正追究双方当事人。(在我国当事人的刑事部份的和解虽也不具法律效力,但是一般也并不会不触犯刑法)2,警察应该撤销案件。虐待罪属于亲告罪(在我国是这样,英国应该也是吧,哈哈。。。),亲告罪不告不理,主动权在受害一方。判决前自诉人(受害人一方)可以撤回告诉。
你好!先译成中文,偶不解答外文的如有疑问,请追问。

criminal and civil laws英国的刑事法和民事法两个案例

4,英国普通法是如何形成的

英国法的历史沿革 1、普通法的形成 (1)盎格如-撒克逊法:英国从公元5世纪到1066年由盎格如-撒克逊人控制,当时实行的法律多为习惯法,对英国法律的影响很小。 (2)普通法的起源:1066年诺曼公爵征服英国后,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实行土地分封制度和中央集权制度。其中御前会议就是中央集权统治的重要机构。这个机构是由国王亲信、主教和贵族参加的议事机构。主要协助国王处理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方面的事务,后来,处理司法事务的机构逐渐独立出来,到亨利三世时期,御前会议已经建立了三个王室高等法院,分别为财务法院、普通诉讼法院和王座法院,处理直接涉及王室利益的重大案件。由于诺曼人以前没有自己的法律,因此,他们的法律就是通过这些法院的判决形成的,即判例法。这些判决对地方法院的判决具有约束力。随着王室法院管辖范围和影响的扩大。其判例对全国的法律就形成了重大的影响。王室法院的判例法就是适用于英国的普通法。主要是针对各地的习惯法来讲的。在王室法院出现之后的时间里,存在着王室法院和地方法院、教会法院并存的局面。地方法院(包括郡法院和白户法院)主要适用习惯法,教会法院主要适用教会法,主要管辖婚姻、家庭、继承、通奸。三者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而王室法院通过发布诉讼开始令的方式来扩大自己的影响。所谓诉讼开始令即原告可以请求国王主持正义,然后通过英王的大臣发布令状,令状的内容是要求各郡的郡长负责命令被告满足原告的要求或在王室法院接受审判。

5,20世纪以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变化趋势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概述(一)大陆法系的形成和特点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德国民法典》对中国法律有着更为直接的影响。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拘束力。强调制定法的权威,制定法的效力优先于其他法律渊源。从法典结构编纂传统看,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传统的法典形式。(二)英美法系的形成和特点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体系。它是伴随着英国的对外殖民扩张而逐渐形成的。到19世纪,英国成为名符其实的“日不落帝国”时,英美法系也最终形成。在法律的形式上,判例法占有重要地位。在法律的思维方式和运作方式上,运用归纳方法对前例中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如果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要件相同或相似,则根据遵循先例的原则,前例中包含的规则或原则可以适用于待判案例。(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意义
英美法系以归纳推理为主.英美法系运用的是区别技术(distinguishing technique)。这一方法的模式可以归纳为:1、运用归纳方法对前例中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2、运用归纳方法对待判案例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3、将两个案例中的法律事实划分为实质性事实和非实质性事实;4、运用比较的方法分析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事实是否相同或相似。5、找出前例中所包含的规则或原则。6、如果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要件相同或相似,则根据遵循先例的原则,前例中包含的规则或原则可以适用于待判案例。在对待先例的问题上有三种做法:1、遵循先例;一般来讲,下级法院应当遵循上级法院的判例,上诉法院还要遵循自己以前的判例。2、推翻先例,在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有权推翻自己以前的判决。3、避开先例;主要适用于下级法院不愿适用某一先例但有不愿公开推翻它时,可以以前后两个案例在实质性事实上存在区别为由而避开这一先例。

6,在英国法律体系中什么是common law和equitylaw 和equity

英美法系有三个法律渊源:即普通法.衡平法和成文法。英国最初只有普通法,但是到了公元十三世纪末普通法变得非常的僵硬,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诉讼当事人开始直接向国王申诉.国王不胜其烦,将一些案件交由枢密大臣去审理.枢密大臣遂根据自己的良心做出只约束诉讼当事人的判决,他的判决发展成一套新的法律.这种法律具有普通法缺乏的弹性,称为衡平法。衡平法就是在大法官的审判实践中运用教会法、普通法和中世纪西欧商法的一些原则和规范,并加以改进和完善而形成的。衡平法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以实现和体现自然正义为主要任务。同时,衡平法也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一些不足之处而产生的。因此,衡平法也只能象普通法一样,主要是判例法,是大法官的判例形成的调整商品经济下财产关系的规范。但是,衡平法的形式更加灵活,在审判中更加注重实际,而不固守僵化的形式。 “衡平”(Equity law)即平等、公正之意,是相对于普通法(Common law)的一个概念,现代衡平法指英国法中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发展的一套判例法规则。由于早期普通法传统拘泥于令状主义,无法给予普通法程序规范中所未涉及的诸如信托、借贷、保险等新形式的纠纷中的当事人以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因此从14世纪左右起由衡平法官通过自由心证,依据“良心”与“公正”原则发出禁令或特别履行令,来给予当事人以普通法外的救济手段,从而逐渐形成衡平法判例。衡平法包括一系列原则,如“衡平即平等”(Equity is equality)“衡平法注重意图而非形式”(Equity looks to the intention rather than the form)“衡平法不允许有违法行为而无法律救济”(Equity will not suffer a wrong to be without a remedy)“衡平法不做徒劳无益的事”(Equity does nothing in vain)等,突出了衡平法不拘泥于法律程序的约束、给予当事人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的特点。直到19世纪末,衡平法始终于普通法处于并立,衡平法作为普通法的重要补充,集中关注于普通法调整不力的财产纠纷领域,特别是信托、合同、保险等几个方面。1675年的考特利诉格兰威尔案确立了衡平法规则优先、但仅限于普通法未予救济的案件的冲突原则;1875年生效的英国《司法法》将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合并,结束了两套法律规则并行的局面,但衡平法原则与精神在现代英国法中仍起到鼓励法官创立新规则与救济手段的重要作用。美国法在继承英国法传统的同时也完全吸收了衡平法精神与规则,从而形成了英美法系中法官造法和自由心证主义的巨大特色,使得英美法保持着活力和不断发展的局面。 虽然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以判例为表现形式,其产生都依托于王权,但两者之间仍有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普通法调整的对象是全方位的,几乎涉及法律的各个领域;衡平法调整的对象是有限的,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整的私法领域. (2)渊源不同,普通法的渊源以习惯法为主;衡平法则以罗马法为主. (3)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复杂,僵化;衡平法的程序简单,灵活. (4)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的救济方法只有损害赔偿;衡平法的救济方法则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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