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为什么不能撤回承诺,为什么规定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邀约不得撤销谢谢了 搜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2-06 07:4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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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什么规定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邀约不得撤销谢谢了 搜
我认为订立该条款是根据公平原则定出来的,因为你作为要约人已经确定了承诺期限,作为承若人他这就有权利在承诺期限里作出承诺或拒绝。如果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还可以撤销,那么这是对承诺人的一种不公平。
2,按英美法的规定接受一经发出既不可以撤回
先对对方发出的如DM、说明等被称为要约邀请对方如果有确定的回复,被称之为要约要约的发出要撤回,撤回的口头说明和书面说明必须要早于要约到达或与要约同时到达收到要约的一方,一旦发出了接受要约的确认,即成为有效合同~~不能撤消和撤回。
3,为什么要约人承诺了要约期限的要约不能撤销
此规定,是基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约送达,合同成立。不得随意撤销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两种情形要约人不得撤销其要约。一是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是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是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要约撤回则是没有规定不可撤回的情况。
4,为什么承诺不能撤销
承诺是可以撤销的,但是这种撤销是附了时间条件的,也就是说在承诺没有到达要约人之前的时间是可以撤销的,而且这种撤销是无条件的。法律规定,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一旦承诺到了要约个人那里,那么则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就应该遵循合同订立的原则。如果合同成立再撤销的话,除了法律规定的那几种撤销情形以外,则不可以随便撤销,且这种撤销需要经过法律程序。
5,为什么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可以撤消
就是信赖利益。对于不定期的要约,一般情况下,相对人会尽快回复;但对于定期的事情,按照常理来讲,一般都会因为信任这个日期而作出合理的安排,不一定立即回复,这种安排可能会产生成本,基于可能的成本就产生信赖利益。如果一方的行为会导致对方产生信赖利益,则大多是不能更改的,楼主这里是一个例子,还有个人独资企业破产后5年偿债期间内不适用诉讼时效,也是因为基于法律5年的规定,使债权人产生信赖利益,法律就不能再适用诉讼时效。因为诉讼时效一般是2年,与法定5年期限相矛盾,会损害债权人的信赖利益。
6,承诺为什么不能撤销
以要约来做分析就可以理解,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是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而要约的撤消则是要约已经到达了受要约人,要约已经生效了,但受要约人还未做出承诺之前;那么现在就以承诺来做分析,是一样的概念,承诺的撤回是在承诺发出之前还未到达要约人,而承诺如果是可以撤消的,那么根据要约的分析,则是承诺已经到达了要约人,但法律规定,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一旦承诺到了要约人那里,那么则合同成立,合同都成立了,如果承诺要撤消的话,就相当于是合同的撤消了,合同的撤消的话就要符合合同撤消的规定,然而合同不是随便可以撤消的,所以说承诺不可撤消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因为承诺一旦到达要约方,该要约承诺即生效,合同成立
7,国际经济法当中接受为什么只有撤回而无撤销
对于接受的生效时间,英美法系采取投递生效原则。英美法系认为,接受一旦投邮发出,立即生效,合同成立,所以,不存在撤回问题。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采取到达生效原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采用后者,即到达生效。
在接受生效之前,可以撤回。撤回通知必须先于接受到达,或与接受同时到达。
撤回是指发出后,使得接受归于无效。
撤销是指到达后,使接受归于无效。
但是,接受一旦接受到达发价人,该接受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可以撤销,只可撤回。
要约:
撤回的对象是未生效的要约。
撤销的对象是已经生效的要约。要约生效了,它的法律效力对要约人来说,在要约内容规定的有效时间对其行为有所限制,比方说不能随意对要约进行修改,以及在有效期内如果受要约人作出承诺,须受成立的合同义务约束。有些国家是不允许撤销要约的,这是为了保护受要约人对要约人的信赖。至于联合国这个公约则接受了“撤销”这种行为。
承诺:
撤回的对象当然是未生效的承诺。
撤回的对象是已经生效的承诺。但是这里首先要明确,一个生效的承诺会导致什么法律后果。承诺一经生效,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如果你要撤销承诺,就等于是撤销了一个成立的合同。撤销合同是可以,但是要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作为条件。就我国民法来说,一个可撤销的合同,只要是基于合同订立时一方存在重大误解,或合同显失公平,或是基于胁迫,威逼,欺诈。就这个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它规定的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订立,合同双方基本的权利义务,对方违约的救济方式。但是对撤销一个成立的合同,它是没有作出规定的。所以,你在公约中没有找到承诺的撤销是正常的,因为撤销承诺就等于撤销合同。这个不是公约要调整的内容。起码我没看到。
那就是说,如果想要撤销合同,就要运用到国际私法的内容。通过合同的条款规定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去调整。或者如果没有规定,就用合同缔结地或者最密切联系地等等。呵呵,其实国内的合同法中的承诺(接受)也是只有撤回,没有撤销。
撤回针对的是未到达对方的承诺。
如果,承诺一旦到达对方,即承诺生效,合同也就成立了。此时再撤销,岂不是等于撤销了合同?即,如果赋予了承诺的撤销权,等于赋予合同的撤销权,那么单方就可以随意毁约了。
所以,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在这个公约约束范围内的都是已各个国家为主体的,各缔约国提出内容的被撤回,说明这个条约不符合其他缔约国利益。
撤消则是使某国的文件或条约作废,这明显属于干涉内政。
所以使用撤回,而不用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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