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9条,劳动合同法第九条适不适应于已经招录的在职工作人员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3-02 09: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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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第九条适不适应于已经招录的在职工作人员
适用。只要不是法律法规强制规定的应当由劳动者承担的费用(比如社保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那么单位就不能收取费用。你好!肯定适用,法律是针对所有的,没有特殊。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是禁止性规定吗
不是禁止性规定,而是强制性规定。禁止性法规是明确规定不能逾越的界限,过了这个线就是违法违规;强制性的法规是明确规定必须做的界限,不做就违法违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内容如下: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此条款明确指出了工作年限的计算方式,也指出了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也应当计算进去,如果不按此规定来计算工作,就是违法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因此,此条款应当视作强制性规定。
3,经济合同的九大条款
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主要应当参照合同法12条和131条的规定进行。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经济合同的条款主要包括哪如下五大内容: 第一,标的:标的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如购销合同中的货物,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工程项目,借款合同中的货币;等等; 第二,数量和质量; 第三,价款和酬金,就是取得标的一方所给付对方的代价; 第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第五,违约责任。
4,合同如何才能具备法律效应
合同的生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签定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就是双方都完全自愿没有欺诈和胁迫下签定的合同.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法》第44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可以自己选择合同的形式,如果法律对合同的形式作出了特殊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所以你可以比较一下你们的合同,其实象一般的合同就采取书面的就可以了,只要不违法一般都有效力,如果一方违反合同中规定,只要不存在着不可抗力(比如自然灾害,洪水等),你就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5,劳动合同九项条款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劳动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6,劳动合同法14条和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是否冲突
《劳动合同法》14条和《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并不冲突。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后者是对前者的解释,实际用工之日可能该企业还没有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该法律的安排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9条是对《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做进一步的解释,不存在冲突。不是禁止性规定,而是强制性规定。禁止性法规是明确规定不能逾越的界限,过了这个线就是违法违规;强制性的法规是明确规定必须做的界限,不做就违法违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内容如下: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此条款明确指出了工作年限的计算方式,也指出了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也应当计算进去,如果不按此规定来计算工作,就是违法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因此,此条款应当视作强制性规定。
7,请教关于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的问题
工资支付最多不超过一个月。这是硬性规定。你说的下月支付上月的未违反这一条规定。单位要求你担保,你告他?一是劳动部门不会受理(目前),因为没有激烈矛盾。另外如何取证?所以行不通。不是,属拖欠。法规定:拖欠超过一个月才负相应责任,这就是个空子。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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