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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提出合同无效是本证还是反证

本证,因为提出了新的主张。若其举证已经履行合同,则为反证,是对原告方主张的否定

被告提出合同无效是本证还是反证

2,确认行政合同无效的被告如何确定

法律分析:确认行政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应当证明存在以下情形:1、行政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行政合同是当事人虚假的意思表示;3、行政合同违背公序良俗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第一款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确认行政合同无效的被告如何确定

3,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中其中一个被告人死亡

由他的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放弃的,中止诉讼,合同终止,清算。如是企业的,有企业其他负责人出庭即可。
合同被判无效后,法院会依据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程度,来判决诉讼费由谁承担。

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中其中一个被告人死亡

4,确认合同无效的起诉主体是谁

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权提起,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是无权提起的,因为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确认之诉吗

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是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体状态之诉。
一般是将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均被告。起诉确认他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比较难,如果你知道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未超过一年,建议起诉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撤销的依据要相对容易举证。

6,法院判合同无效被告的损失没有提怎么办

应当在案件审理中提出反诉,法院是不告不理的。合同无效应当返还财产,造成损失的根据过错承担,被告有损失的如原告有过错,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起反诉,如案件已审理终结,可另行提起诉讼。
不存在银行违约,因为银行制式合同是银行提供的,所有业务信息皆由其一方确定,如您不接受可以不做抵押,但是银行改合同并不违法,如您还要贷款则必须签
不予赔偿!

7,合同确认无效的处理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首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之前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原来交付的是钱就还钱,交付的是货物就返还货物。其次,如果不能返还财物或者返还财物已经没有意义了,可以按照所得财产的价值进行折价补偿。最后,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那么就按照双方的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8,合同无效起诉

起诉合同无效的诉讼费一般是多少?如果起诉合同无效,仅仅是起诉,合同无效而没有其他的请求,没有其他的主张,没有财产金额的时候,一般就是按件收取诉讼费。一般的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确定,大概每件50元的样子。如果再起诉合同无效的同时,请求赔偿金赔偿损失的。这个时候依据什么计算?诉讼费就是根据请求赔偿金额的多少,根据这个数额来计算。收取诉讼费。具体的收多少由人民法院按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的收费办法的规定,进行收费。它采取的是按照比例分段累计征收。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不可以。 如果你要求确认无效,说明你否认合同效力,就谈不上撤销或解除了。 但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你有权变更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或者: 如果时间来不及,你选择撤诉,重新以另一个诉讼请求提起诉讼。
广东胡律师:被告是买方,你父亲是第二被告,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 你可以在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中写上:判令第三人不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依据就是之前已尽到告知义务和诚实的原则。但法院判不判决这个要看你的证据举证。你怕你父亲有事的话,还没有交易的话你爷爷不需要去起诉,直接把房产从你父亲那儿拿回来就行,再者没有你爷爷的协助,你父亲与买方也过不了户。
被告是买房人,父亲属于第三人诉讼费要具体的结案后才能由父亲来负担
这是共同故意侵权,首先你爸爸卖你爷爷的房,你爸爸是第一侵权人,既然对方明知你爸爸不是所有权人同时你爸已经告知对方你爷爷不知道卖房的事,对方还是签了,受让人也是故意侵权人,这就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问题。这种情况下,你爷爷起诉的话,你爸爸和受让人应为共同被告,共同承担责任包括承担诉讼费用。 只有当受让人不知道真实情况而认为你父亲有合法处分权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你爸爸是故意侵权人应为被告,受让人是善意取得才是 第三人。
1、“合同无效起诉”:这不是无效合同,只是效力待定合同,如果你爷爷明确表示不追认合同,才是无效合同。2、合同无效后,你爷爷有权收回房子,至于买家的损失,应由你父亲负责赔偿,因为你父亲曾经告知买家这房子是你爷爷的、你爷爷不知道卖房一事,所以买方对于损失的造成也有过错,应和你爸分担损失。3、至于起诉:请问:目前这房子是否已经过户给买家?(1)如果房子已经过户给买家:需要由你爷爷起诉,被告是买家、你父亲,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收回房产、二被告赔偿损失。(2)如果房子还未过户给买家:你爷爷不需要起诉,只把房产证收好、不协助买家过户就行了,买家想过户或是要求损失赔偿,让买家去起诉,你爷爷和你爷爷等着应诉就是了。你爷爷先起诉,麻烦太多。

9,确认合同无效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从实践角度看,其应受民法最长保护时效20年的限制。理由如下:1,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为(1)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在于维护新的事实状态,限定的是否定新的事实状态的权利的存续期间。而对无效合同确认加以时间限制的目的却在于维护既存且稳定的事实状态,不使其因某合同被确认无效而被破坏,限定的是否定既存事实状态的权利或权力。因此,诉讼时效与合同无效确认时间限制的价值追求不同,前者不能实现后者所要达到的目的。(2)一般认为,诉讼时效的客体限于债权请求权,无效合同的确认请求权不属债权请求权,而属于形成权的行使,不能适用诉讼时效。 (3)由于诉讼时效期间2年过于短暂,如果无效合同的确认受诉讼时效限制,无效合同2年后就会变为有效,由违法变为合法。这种后果的出现与无效合同制度的立法宗旨是相悖的。2、无效合同的确认权虽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否就不受任何时间限制呢。答案是否定的。笔者认为,在现实生活中,合同未被依法确认无效之前,当事入往往信守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的权利状况与事实状态会发生变化。这种变化,随着权利的流转和时间的推移越来越不可逆转。如果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时间限制,任何时候都可确认合同无效,无限期地随时动摇既存的法律关系,既存经济秩序随时有可能被破坏,交易安全无法保障,这既有悖于合同无效制度的初衷,也与稳定秩序的法律宗旨不相符。持反对观点的一个主要理由就是,如果认为确认合同无效应受时效的限制,则在一定的时间经过以后违法的合同将变成为合法的合同,违法的行为将变成合法的行为,违法的利益将变成为合法的利益,这显然是不符合立法的宗旨和目的的,也与法律秩序的形成是相矛盾的。但是我们都知道,犯罪行为的违法性要比无效合同严重得多,就连犯罪行为也受追诉时效的限制,无效合同的确认权有何理由不受时间的约束。因此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必然应受到时间的约束。那么其又应受何种时效的限制呢?对无效合同确认加以时间限制的目的在于维护既存且稳定的事实状态,不使其因某合同被确认无效而被破坏,限定的是否定既存事实状态的权利或权力。除斥期间功能与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加以时间限制的目的相吻合。故对无效合同确认权加以限制的时效应归属于除斥期间。但在现今这一制度尚未完善的情况下,我们又不能让无效合同的确认权这一权利失去控制。笔者认为可以用民法的最长时效20年对其进行约束。有人会认为,当事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0年内,随时可主张合同无效,这还是不利于维护民事财产流转关系的稳定。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值一驳,因为,如果这种观点成立,那《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最长时效就是错误的。确认合同无效后所生请求权与诉讼时效的关系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被依法宣告无效后可发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法定后果。因此,确认合同无效后所生请求权包括返还财产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这两种请求权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存有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只要确认合同无效,就应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入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大多学者一般都认为,这两种请求权均应适用诉讼时效。这是因为,一方面,请求赔偿损失,应当属于债的请求权的范畴,理所当然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另一方面,在合同宣告无效以后,享有返还原物、赔偿损失请求权的一方,也应当积极行使权利。因此,在法院宣告合同无效,但未确定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情况下,当事人必须在确定的时间内提出。在一方主动提出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要求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则也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提出请求。笔者亦持此观点。虽然如此,但学者们对两种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存有较大争议。有观点认为,合同无效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明知,从签订合同之日就应当知道合同无效。因此诉讼时效应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算。有观点认为,当事人只有真正开始履行合同时,权利才受到侵害,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给付财产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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