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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严格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

所谓严格责任,精确来讲,就是指违约责任不以违约方有过错为构成要件,只要违反合同,就要承担责任.但是,并不是说这种责任就完全没有限制,当事人如能举出约定或者法定的免责事由,仍可以不承担责任 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损害赔偿的一般准则是什么?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损害赔偿的一般准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在此基础上,民法通则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承担损害赔偿的主观构成条件。根据此原则,行为人无过错即无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

什么是严格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

2,家中树木被风吹倒伤人

不用理他。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地造成他人损害的,他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是没有伤人的主观意愿;二是没有伤人的条件;三是被伤的人纯属天灾意外,应该找保险公司。
您好!台风吹倒树木伤人事件属于自然灾害现象,不存在法律上的任何赔偿,除非是个人参加保险以外。若是请人做假口供的话,将形成伪造证据,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哦,可直接构成伪造证据罪或者污蔑罪,这将追究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
根据法律第XX章XX条该伤人物品的拥有者应该打死受伤者
又不是人推倒的!
天灾。。

家中树木被风吹倒伤人

3,民法通则第126条

过错推定又谓过失推定,是指在损害事实发生后,基于某种客观事实或条件而推定行为人具有过失,从而减轻或者免除受害人对过失的证明责任,并由被推定者负担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规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在具体而言,若工地方是因其自己没有做好防护措施或者过失而造成侵权,那是过错推定。若工地方安全措施等都做好,只是意外事故导致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虽然是无过借的,但根据法律应当承担民事法律的。。应当承担。。。。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1)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2)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3)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前款第(1)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126条

4,民法通则126条对应民法总则多少条

《民法通则》中关于侵权的民事责任(含第126条),在《民法总则》中不再专门作出规定,这部分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法》的第85条中。一、《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二、《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and translate “Hoc opus hic labor
过错推定又谓过失推定,是指在损害事实发生后,基于某种客观事实或条件而推定行为人具有过失,从而减轻或者免除受害人对过失的证明责任,并由被推定者负担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规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在具体而言,若工地方是因其自己没有做好防护措施或者过失而造成侵权,那是过错推定。若工地方安全措施等都做好,只是意外事故导致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虽然是无过借的,但根据法律应当承担民事法律的。。应当承担。。。。

5,具体解释民法通则126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 【物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建筑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规定。建筑物致人损害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一样,采过错推定原则。被告可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获免责,其可以主张的事由通 常有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等。建筑物致人损害责任适用情形包括:(1)建筑物倒塌的;(2)其他设施(不动产)倒塌的,但堆放物品除外; (3)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的。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者是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区分所有人和管理人责任非常重要。比如在房屋租赁关系 中,如发生房屋倒塌致人损害,应由房屋所有人(通常为出租方)承担责任;但如果发生房屋阳台上的花盆(搁置物)坠落致人损害,则应由房屋管理人(通常为承 租方)来承担责任。
过错推定又谓过失推定,是指在损害事实发生后,基于某种客观事实或条件而推定行为人具有过失,从而减轻或者免除受害人对过失的证明责任,并由被推定者负担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规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在具体而言,若工地方是因其自己没有做好防护措施或者过失而造成侵权,那是过错推定。若工地方安全措施等都做好,只是意外事故导致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虽然是无过借的,但根据法律应当承担民事法律的。。应当承担。。。。

6,1甲所受损害由谁承担原因2摩托车的损坏丙可向谁请求赔偿为

建议提问人把问题改通顺了 看了您的提问,先说丙是老师,又说是邮递员 或许您说的邮递员是丁 针对您的问题,很好来定论,首先毋庸置疑,学生甲第1次受伤学校应该付直接责任,因为学生是被学校的建筑物所伤到。而且法律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受到的伤害,学校理应承担主要责任。 摩托车的损坏,丙可直接向乙提出索赔,因为丙是将摩托车借给了乙,在借用期间,出现的损坏问题当然由乙来承担。此后乙可以再向丁提出摩托车的损坏索赔。乙所受到的伤害可以向丁提出赔偿。丁损失的报纸也要向乙提出索赔。 可以通过交通警察来调解。 楼上所说 摩托车受损,丙没理由赔偿,乙受伤也不能赔偿是 显然不对的。法律讲究的是事实的经过,而不是说救人就可以免责任。2者是不一样的 而乙和丁发生的车祸问题都有过错,所以双方都要承担责任,也要对甲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甲所受伤害由学校赔偿。《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地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里的归责原则采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依此原则,如果学校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就推定他有过错并确认他应承担民事责任。 2.摩托车的损坏,丙可以向乙求偿。乙丙之间是借用合同关系。《民法通则意见》第127条规定:借用人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借用物毁损的,借用人应负赔偿责任。 3.乙受到的人身伤害应向甲请求赔偿。甲乙之间构成无因管理之债《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甲收的伤由学校赔偿 因为整件事都是由学校的设施不安全引起的 摩托车受损 丙没有理由要赔偿 因为他自己也有过失 乙也只是救人心切可以理解 乙所受的伤害也不能要赔偿 因为两车相撞双方都有责任

7,特殊侵权民事责任在那些情况下免责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见

法律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作出严格规定,免责事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此外,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加害人没有过错或者履行了法定义务也可能基于特别规定成为免责事由。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仅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1、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侵权的免责。特殊情况下,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权时,可免其责。如罪犯判处死刑,依法执行抢决的人员。 2、产品质量侵权的免责。缺陷产品的侵权行为它既不同于自己行为致人损害的一般侵权行为,也不同于为他人行为负责的其他特殊侵权行为。对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则应免除其法律责任:一是不当使用,即消费者违反产品的特定用途、目的、操作方法、不按产品说明使用保管产品的,由消费者自行承担责任。二是消费者明知产品有缺陷而购买、使用的。3、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的免责。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高危作业致人损害的,应适用无过错责任,作业人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为由主张免责。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受害人故意为高危作业侵权责任的免责条件。 4、污染环境侵权的免责。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虽然无过错责任要求行为人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为抗辩,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情形,行为人可以免责。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3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42条规定,完全由于战争行为、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第三人或受害人行为,且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的污染损害,免予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也是行为人主张抗辩的法定事由之一。 5、因地面施工引起侵权的免责。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的规定,因地面施工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承担,是以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为条件的。也就是说,如果施工人已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客观上已尽其应有的注意义务,即可以免除责任。6、因建筑物等物件引起侵权的免责。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对建筑物等物件致人损害的,如果其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免除赔偿责任。这一规定表明,建筑物等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当建筑物等物件致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首先推定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对此有疏懈注意的过错,建筑物等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只有举证证明自己事实上没有过错,方可否定这种推定而免责,否则过错推定即为成立。建筑物等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受害人过错等事由可主张免责。 7、因饲养的动物引起侵权的免责。民法通则第127条明确规定了两种免责事由:一是受害人过错,即致害事实完全由受害人的过错所造成,动物所有人或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是第三人过错,即第三人因过错引起动物致人损害,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动物所有人或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8、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的免责。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监护人提出无过错证明,就可免除其赔偿责任。但是,纵如法定代理人能够证明并未疏懈其监护职责,或已尽了相当的注意义务,而仍不免发生损害的情形,由其承担全部责任有失公平。为此,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还规定:“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职务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职务侵权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职务侵权行为,必须是发生在执行职务之中。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应当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公务身份。二是行为实施行为时是否与职责有关。 3、职务侵权行为必须是违反了执行职务应当注意的义务 4、职务侵权行为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并有损害后果 5、执行职务的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产品有缺陷 所谓产品,依《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通常人们将缺陷分为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营销缺陷。 设计缺陷是指制造者在设计产品时,其产品的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性。 制造缺陷是指因产品原材料或配件存在缺陷或者在装配成最终产品的过程中出现某种错误,而导致产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 营销缺陷是指生产者没有提供警示与说明,致使其产品在使用、储运等情形具有不合理的危险。 2、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事实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事实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等。 3、须有因果关系 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构成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应具备以下条件: 1、加害人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 所谓“作业”,民法通则列举了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作业等七种高度危险作业。 所谓“周围环境”,是指危险作业人和作业物以外的,处于该危险作业及其所发生事故可能危及范围内的一切人和财产。如铁路、高速公路两旁沿线的居民及其财产;机场周围的居民及其财产;高压输电线路沿线的居民及其财产;飞机坠落地点一定范围内的居民及其财产等。 2、有损害事实存在; 此类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既包括人身损害也包括财产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将“严重威胁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作为可以提起“消除危险”的诉因。 3、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构成要件 (1)污染环境的行为; 在实践中,污染环境的行为通常表现为排放废水、废气、废渣(所谓“三废”)、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2)损害; 损害是指受害人因接触或暴露于被污染的环境,而受到的人身伤害、死亡以及财产损失等后果。 (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地面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施工地点是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等有人通行处; (2)须进行坑井等地下施工; 即在特定之场所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如果被告未从事此等积极的作为行为则不构成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害行为。 (3)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其他必要安全措施; (4)造成他人损害后果; (5)安全措施的欠缺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 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须为土地上的由人工营建之物,包括各种建筑物以及人工修建的桥梁、堤防、铁路、埋管工事、矿井、沟渠、隧道、电线杆、广告塔以及与建筑物不可分离的屋檐梁柱、烟囱等。 (2)须有设置或保管的欠缺。设置缺陷是指材料、设计、施工的不当;保管缺陷是指维护、修缮的懈怠。 (3)须因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欠缺而使他人受到损害 (4)须无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可免责)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构成要件: 1、必须为饲养的动物造成的损害 构成民法通则第127条所称的“饲养的动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它为特定的人所有或占有,质言之,它为特定的人所饲养或管理; (2)饲养或管理者对动物具有适当程度的控制力; (3)该动物依其自身的特性,有可能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 (4)该动物为家畜、家禽、宠物或驯养的野兽、爬行类动物。 2、必须是动物独立动作造成的损害(指动物自身的动作而非受外人驱使) 行为人以动物作为工具基于过错的侵权行为,是当事人的直接侵权行为,不属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3、必须是没有免责事由(如果是受害人的故意挑逗、攻击或其他过失引起的,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不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又称被监护人致人损害) 1、构成要件 (1)致害主体须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第三人须有受损害的事实 第三人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人身损害 (3)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致害行为须具有客观违法性 (4)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致害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间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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