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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有效有用,无效无用。
有效合同有法律效力,无效合同无法律效力

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2,未生效合同和无效合同有什么区别

有效是相对无效和效力待定合同而言,未生效合同是相对生效合同而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未生效的合同当然是有效合同,若为无效或效力待定,就无法生效,生效的原因可能是当事人约定,如附加条件或期限,也可能是法律规定。

未生效合同和无效合同有什么区别

3,未生效合同与无效合同有什么区别

未生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两者的法律意义不同。无效合同成立时其内容就决定了它不会发生法律效力,未生效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可能成为有效合同也可能成为无效合同;2、两者的决定因素不同。合同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国家意志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合同生效还是不生效,取决于特定法律事实的确定,特定法律事实的确定,未生效合同有可能变成无效合同;3、两者的处理方式不同。对无效合同的处理,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不考虑当事人是否对合同无效提出主张。对于部分未生效合同的处理,如效力待定合同,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未生效合同与无效合同有什么区别

4,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

合同的效力由国家法律进行规定,无效的合同就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合同。参考我国《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法》第三章中对合同的效力也进行了详细的叙述,其中: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首先你应该明确民事权利能力的含义,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的资格。.《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无论是谁,只要一出身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无论是谁都不能剥夺,这是与民事行为能力相区别的. 合同虽然主要体现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但其内容不得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例相违背,否则就要归于无效,或部分无效,这就相当于地方制定的法律与国家的宪法冲突,就称违宪之法. 希望你明白了!@ 根据《中护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5,无效合同与合同无效的区别

回复如下:一、与无效合同、合同无效相关联的概念是: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指合同成立以后,按当事人的意思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的情况。二、合同的无效,指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合同的有效条件,因而完全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合同。三、无效合同与合同无效其实指的是一回事,都是针对合同的法律效果而言,无法律性质上的区别。四、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第52条、第53条。
无效的合同,自签订起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主要是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具体情形由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是当事人一方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的合同,主要是影响当事人利益的合同.具体情形由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相关条款;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一,从两者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来看,合同的不成立是指当事人未就合同的主要条款未达成合意,如未作出承诺,或未就法定的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达成书面的协议。而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可见,判断合同的不成立和合同的无效的要件显然是不同的。  第二,从合同解释方法的运用来看,由于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规定有遗漏或不明确而当事人又不否认合同存在的情况下,应当允许法院通过合同解释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确定合同的具体内容。这种解释并不意味着由法院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而是从鼓励交易、尊重当事人意志的需要出发,通过解释合同帮助当事人将其真实意思表现出来。但是,由于合同生效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内容的评价和干预问题,如果合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就意味着合同当事人的意志不符合国家意志,在此情况下,法院不能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促使合同生效,而只能依据合同生效制度确认合同无效。由此可见,合同解释制度乃是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产生的制度,而不在于弥补合同效力的不足。  第三,合同不成立是当事人没有达成合意,但在内容上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合同即使未成立,但当事人已作出履行,则可以认为当事人通过实际履行行为达成了合意。换言之,尽管当事人没有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但当事人自愿作出履行的,可以认为合同已经成立。而对于无效合同来说,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也就是说,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以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即使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该合同的内容违法,如不知合同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流转的标的物,当事人也不得履行无效合同。  第四,在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未就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在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请求,而自愿接受合同的拘束,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必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但由于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因此对无效合同应实行国家干预的原则,无须经当事人是否主张无效,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审查合同的效力,如发现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应确认该合同无效。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亦可对一些无效合同予以查处,追究无效合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从法律后果上看,合同的不成立和无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如果合同一旦被宣告不成立,那么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则应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原则,赔偿另一方所遭受的利益的损失,如果当事人已经作出履行,则应当各自向对方返还已接受的履行。因合同成立主要涉及到当事人的合意问题,因此合同不成立只产生民事责任而不产生其他的法律责任。但对于无效合同来说,因为它在性质上具有不法性,所以无效合同不仅要产生民事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返还不当得利责任),而且将可能产生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正是基于此点,我们认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将合同不成立等同于合同无效是不妥当的。
无效合同指刚写出来就是无效,合同无效指合同签订后被法院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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