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53条案例,比较民法通则五十八条和合同法五十二条五十三条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4-19 23: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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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比较民法通则五十八条和合同法五十二条五十三条
合同行为的效力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其他民事行为的效力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2,合同法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商法中这样写什么是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特点:①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它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的.②免责条款必须是明示的,指出免责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提醒对方注意,在对方提出要求时还应予以说明.③免责条款必须在责任发生前约定;④免责条款的目的在于限制和免除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合同法)第53条规定:(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之所以规定这些免责条款无效,是因为它违背了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即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精神。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规定这些免责条款无效,是因为这些条款违背了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精神,而并不是说整个合同无效。因此,该免责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编辑词条

3,合同法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就是说:如果在合同中约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不承担责任”,或者“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这两种约定的条款是无效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4,该案例是否适用合同法53条
我认为应该是不适用的!你可以看看我的理解。 首先应当正确理解法条,53条的意思是:如果合同中出现下列1、2情况,该条款无效。那有两点要注意1:是条款无效而不是合同2:1、2的情况举例来说就是合同中出现“你在我这工作你工伤了我可不负责”或“就算我防护措施不好,你的损失自负”之类的条文,你可以揣摩一下条文针对的是那种社会现象。主要是遏制弱势群体签订不平等合同带来的不利。 再按案例中,甲与乙之间原本是雇佣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这之间影响到责任分摊),那么根据新的侵权责任法,被雇佣人在工作时自己受到的伤害应该按照雇佣方与被雇佣方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摊。案例中没有说明,这里就不深究了,至少肯定,雇主并不一定非要赔钱的。 再按甲乙之间的协议,我认为应该算是民法中的和解协议,双方你情我愿,并不是《合同法》53条的立法利益所在。而且《合同法》53条调整的事合同签订前的双方关系,而案例中的协议是时候和解,两个东西还是有差别的。 所以说不能使用条款,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5,合同法五十三条第一款与承揽关系中定作人的免责怎么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是所有合同的基本原则,承揽合同属于合同法中的分则部分,承揽关系受该五十三条调整。”定作人“和”承揽人“,是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两组称谓,分别是两种不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名称。
6,合同法53条2款请举个例子
举个例子,甲乙两人约定,甲如果给乙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乙财产损失的,甲不承担责任。这个条款就是无效的。换言之,甲如果给乙造成z对方人身伤害,或者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乙根据法律即取得对甲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当然,在乙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后,乙可以放弃权利。这个没有问题。是第二项,不是第二款。
这样的例子很多,比如双方恶意协商逃税的行为就损害国家利益。
还有双方恶意协商,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以逃避对第三方的债务,就是损害第三人利益
7,该案例是否适用合同法53条
我认为应该是不适用的!你可以看看我的理解。 首先应当正确理解法条,53条的意思是:如果合同中出现下列1、2情况,该条款无效。那有两点要注意1:是条款无效而不是合同2:1、2的情况举例来说就是合同中出现“你在我这工作你工伤了我可不负责”或“就算我防护措施不好,你的损失自负”之类的条文,你可以揣摩一下条文针对的是那种社会现象。主要是遏制弱势群体签订不平等合同带来的不利。 再按案例中,甲与乙之间原本是雇佣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这之间影响到责任分摊),那么根据新的侵权责任法,被雇佣人在工作时自己受到的伤害应该按照雇佣方与被雇佣方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摊。案例中没有说明,这里就不深究了,至少肯定,雇主并不一定非要赔钱的。 再按甲乙之间的协议,我认为应该算是民法中的和解协议,双方你情我愿,并不是《合同法》53条的立法利益所在。而且《合同法》53条调整的事合同签订前的双方关系,而案例中的协议是时候和解,两个东西还是有差别的。 所以说不能使用条款,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8,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案例
类似二年期的合同,最多只能约定试用期二个月,如果用人单位约定三个月试用期的话,就会出现《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的情形了。那样三个月,就有一个月是超过法定试用期的。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小张与公司签订了二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工资为300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为3500元。这就是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的案例。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本案中小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二年,按照法律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因此,小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假如该试用期已经履行了五个月,则用人单位应当从第三个月开始每月按照3500元的标准支付小张赔偿金10500元(3500元×3个月),该赔偿金不包含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工资15000元(3000元×5个月)。(1)合同有效。理由:严格来说不是因为表见代理,而是根据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这个是法人超越目的范围行为之一种。 (2)中止履行能够成立。理由:不安抗辩权。合同法68条。楼上的已经列出,我不赘述。 (3)楼上的回答也是正确的。不再赘述。
9,有关合同法113条的案例分析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您的叙述,基本了解了案情。您可以请求可得利益损失,但是不能很离谱。比如,法院可能不会支持您要求对方按照你经营的7年半的全部损失的请求的,但是至少还是要赔偿很大一部分的。所以,具体的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1。该合同属于有效合同。该合同符合合同有效地三要件(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 2。乙公司不属于违约,而是在行使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你的情况也不属特殊,合同法113条规定的很详细.甲方与你签订的是15年合同,他们现在的行为是违约的.他们的赔偿应该包括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你应该进行上诉.(1)甲的中奖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5分)有效。完全获利的合同对限制行为能力有效。 正确。 (2)甲的父母是否有权要求商城返还电视机?为什么?(5分)有权。甲与某商城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错误,应“无权”,甲与某商城的合同不属效力待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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