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编,民法典草案中侄子侄女也能列入继承人了吗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2-22 05:2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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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草案中侄子侄女也能列入继承人了吗
这次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在继承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继承,这对继承法来讲是一个大的补充和完善,也是体现遗产不轻易收归国有的原则。这是代位继承问题,根据民法,在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就是法定继承人.按上述情况,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2,继承权属于财产法律关系吗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两种含义:(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 一、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 二、继承权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 三、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 四、继承权是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的效力。 五、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所以,继承权是一类基于身份关系而享有的权利,也是在财产法律关系范畴的权利,也就是说,其表现形式是财产权利的继受取得。继承这事如果父母有遗嘱,那按遗嘱办,有你的就有没你的就没有,如果没有立遗嘱,你正常继承的是你养父母的财产,而亲生父母那边不好说,按法律上是有的,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排除你继承,这种事最好是让你亲生父母和你养父母立遗嘱,免得后面的事不好处理。1,继承权属于财产法律关系。2,在民事理论上,财产法律关系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客体,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3,继承权的客体即为公民在去世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决定其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继承权更多的是基于人身关系,所以在传统民法典中,将继承与婚姻、抚养等一起编入家庭编,与总则、物权、债权构成四大板块。不完全对。继承权是介于人身关系的财产性权利。因此,继承权相对于其他财产权略有不同。
3,房产为个人死后妻子可以继承所有财产子女是否可以继承
丈夫的财产,妻子可以继承,子女也可以继承。遗产的继承是由妻子、子女一起继承,还是单方由妻子或子女继承,以你最后时间所立的遗嘱为准。题主您好,解答如下:子女有继承权。房产为个人,去世不在了,他留有遗嘱的应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顺位继承。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法定继承份额法定继承,夫妻共同财产的二分之一是遗产,由配偶、子女、父母均额继承。建议:1.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法定继承人协商继承。2.法定继承人之间无争议的,也可以到公证处做公证继承。3.如果有争议协商不成的可去法院起诉,再依据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继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如果丈夫死了,房产由妻子继承,妻子百年之后,子女是可以继承房产的。作为一名专业的法律人提示你:个人财产在个人去世后,该财产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遗嘱继承除外),法定继承人时配偶、子女和父母均为同一顺位继承人,无特殊情形应当平均继承,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祝你幸福。
4,父亲死了遗产继承
父亲去世的遗产继承,首先看父亲有没有留下遗嘱或者签署过遗赠扶养协议。如果没有,就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由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在继承前,要分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母亲的份额后,剩余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在具体分配份额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家事法苑团队刘海娜死者的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扶养关系的继承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死者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义务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遗产由其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了继承权的时候,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才能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但不等于个人所得的份额绝对平等。《继承法》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以多分。对有扶养能力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当然不对。在诉讼上这是两个案由。你姐姐拿了你的钱不退给你,是不当得利,你的请求是返还你付的钱,按不当得利纠纷起诉(《民事案件案由规定》128)。进行法定继承是另外一个诉因,按法定继承权纠纷起诉(《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5)如你所述,你两个姐姐并不承认你取得房产给她们补偿这种继承方式,因此要重新按法定继承办理。
5,父母婚前买房婚后房产证只写儿子的名字婚后房子有妻子的份额吗
您好,根据您的提问,这属于《民法典》中婚姻编与继承编的相关问题。一、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该房产的所有权人为男方所有,其父母虽全款买房,但相当于是为男方购买,赠予男方的,且根据房产证登记,该房产为男方所有。二、其次,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您的描述,若您老公去世后未订立遗嘱,其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您则为该房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之一,您可以与其父母及其子女共同分割该房产所有权。如果回答能帮到您,请采纳并点赞。如能提供更为详细的信息,我们可提供更为具体且有针对性地解答。欢迎您电话咨询我们的专家。按你说的情况,如果男方的父母在婚前买房,同时房产证上只有男方的名字,那这个房子在婚后就只能算是男方的个人财产,以后离婚了,女方也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分割。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房产并登记在该方名下,另一方主张其在买房时亦有出资且婚前买房目的即为结婚共同居住,如果并无充分证据显示有关款项属于借款或者赠与等其他性质,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双方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有房产。方案:若是婚前买的房 产,双方都有出资,但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了保障另一方的权益,另一方应要求该方签订一个协议,明确双方的出资及应占房产的比例是多少,再做一个公证,同时出资方也要保留好相关出资的证据,如银行纪录等。这样就能较好的保护婚前出资但房产证上无名字的人的权益。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如双方未对该房产作出特别约定,应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看婚后是有谁来还款的,如果是一次性,那就是没有份额的做婚前财产公证,明确房屋归属,否则婚后房屋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你好!如果父母出资购房,只写自己儿子一人名字,该住房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购买,住房产权,属于儿子一人所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6,放弃遗产继承的权利且经过公证后能否变更
可以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如果法定继承人提出放弃继承,也可以在继承开始前提出,而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则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后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5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但若在遗产处理后,因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遗产一旦处理,则继承已经结束,法律如果再行支持翻悔,将使遗产处理问题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遗产的利用和效益的发挥,也将使遗产分割后已经稳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受到影响。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可知,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经过公证的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仅在效力等级上高于未公证的声明,在其他方面并无区别,均可产生放弃的法律效力,且公证也并非法律的强制性要求。故只要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特定期间内,继承人自愿依法作出的放弃遗产继承声明,均可适用与反悔内容的法律规定。——家事法苑团队段凤丽律师1,如果遗产还没有分配,可以到公证处撤销公证,参与遗产的分配2,如果遗产已经分配,一般不能再撤销放弃继承声明3,可以参考《继承法意见》相关规定: 49、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50、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上面的专家已经说明白了。—— 继承法中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这一条款说明,放弃继承的表示应在继承开始以后及遗产分割前作出。你可以去查一下具体条款。 另外,按照你所说的,如果你父亲的遗产尚未处理,即便是公正再先,你应该尽快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你提供的理由情况决定处理结果,遗产处理完毕,法院就不予承认。上面的专家已经说明白了。—— 继承法中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这一条款说明,放弃继承的表示应在继承开始以后及遗产分割前作出。你可以去查一下具体条款。 另外,按照你所说的,如果你父亲的遗产尚未处理,即便是公正再先,你应该尽快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你提供的理由情况决定处理结果,遗产处理完毕,法院就不予承认。
7,关于继承权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章名】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一、出资继受中对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一)出资继受的法律定位。投资人认购或取得公司出资或投资份额,主要包括原始出资和继受出资两种方式,其中的法定继受出资作为继受出资方式之一,是指因继承、遗赠等特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无偿承受公司出资或投资份额的行为。虽然该继受出资与转让出资同属于投资份额在不同主体之间流转的一类法律行为,但由于基础法律事实的不同而导致具体适用规则会有所差异。因此,为了区分两者,法国《商事公司法》一般将出资转让行为称作“股份的转让(cession)”,具体是指“两个活着的人之间以特定方式所从事的一种活动”;而将法定的继受方式称为“股份的转移(transmission)”,系指一种“以遗产的部分或全部为基础的一种活动”。 [1]笔者认为,基于以上对法定继受特点的分析,将其称为“出资继受”更为恰切。对于死亡股东其在原公司中的出资是否可被继承的问题,从国外的立法例看,对此多持认可的态度。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44条规定:“公司股份通过继承方式或在夫妻之间清算共同财产时自由转移,并在夫妻之间以及直系尊亲属或直系卑亲属之间自由转让”。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5条第1款也规定:“股份可转让并可继承……”。2002年进行重大修订,并于2004年1月1日生效的《意大利民法典》第五章“公司法”部分中,第2469条亦规定:“(参股的转让)除非设立文件另有规定,参股可以在生者之间自由转让,也可以因死亡而继承。” [2]由于出资继受是一类跨部门法的交叉性问题,因此除了在公司法上对其进行研究外,还需从继承法角度上加以剖析,以期立法最终设计的规则不至于偏重于任一部门法。考察继承法的发展历史不难发现,各国的继承制度无一不经历了一个从身份与财产的混合继承到财产继承的发展过程;作为继承客体的遗产,其范围的演化也经历了身份权日渐式微与财产权日益扩张的过程。 [3]现代各国法律中的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现象或法律制度。因此,继承是财产转移的一种重要方式。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的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物为财物的债权等。”由于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出资的表现形式,出资证明书(又称为股单)本质上是一种可获得分配利益的凭证,故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因此是可以被继承的,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二)理论争议——出资继受与资格取得之关系。我国实务界对出资的可继承性并无多大异议,但对于因继承行为而继受死亡股东投资份额的法律性质却未有清晰的认识,争议的焦点在于:继承人继承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或投资份额,是否就意味着其当然继承了死亡股东的股东身份?对此,学者中有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赞成说和反对说。前者认为,从理论上讲,继承人可以按其所继承的投资份额成为公司股东,由于公司法禁止投资股东在公司登记后抽回出资,因此,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和继承人的利益,法律也应允许继承人取得股东身份。而后者则强调,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质,继承人要成为股东,须经其他股东同意,否则,继承人不能取得被继承人生前所享有的股东地位,也就不能当然的成为公司股东。探析其中的因缘可知,两大争议主要的立足点在于对出资继受与股东资格取得两者之间的关系定位不同。此外,更为关键的是,这其中还不可避免的涉及对股权性质的界定问题。鉴于此,笔者试从遗产继承及股权性质之基本理论点入手,以期作出更为细致的分析与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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