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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合同与房屋抵押合同效力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四十二条规定的抵押财产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陈某与夏某签订的以房屋为抵押物的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登记,未经登记,只能说明抵押合同成立,但合同并未生效。因此,王某归还夏某借款十七万元,陈某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2个争议 1,王某借的钱是否应该由陈某代替归还。 2,陈某与夏某签订的房屋抵押物的合同是否有效
我也很急啊,这位同学,找到答案了告诉我一声啊,大家一起考。

借款合同与房屋抵押合同效力案

2,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1)甲父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即甲父没有处分权处分了甲的房产,因事后未获得甲的追认或取得处分权,故该合同未生效(2)甲父最终不能交房,不是因为甲父过失不履行,而是因为合同未生效不得履行;甲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3)乙可以对甲父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甲父应对乙房屋装修、搬家等信赖利益损失予以赔偿,而房价上涨的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因为房价上涨是市场价格波动的结果,不能列入预见利益损失)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3,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陈某与某印刷场于2000年8月签订了为期5年的

没有违法行为  《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因此在本案中,陈某不能胜任工作,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所以如果印刷厂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陈某或额外支付陈某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陈某与某印刷场于2000年8月签订了为期5年的

4,合同法案例分析

甲将自己所有的一间房屋出租给乙使用,乙将该房屋用于水果零售,后乙业务发展,又向他人租借了更大的场地,便擅自将向甲租用的房屋,以自己的名义租给丙,尽管乙始终按时支付房租,但甲得知后,便以乙擅自转租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乙的合同。正在诉讼期间,该地区遭遇百年不遇的强台风的袭击,导致该出租的房屋倒塌,造成丙财产损失5000元。请根据合同法原理,回答下列问题:(1)甲的合同解除主张能否获得法院支持,为什么?(2)该出租房倒塌造成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S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施工期紧迫,而事先未能与有关厂家订好供货合同,造成施工过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吨水泥。该建筑工程公司同时向A市海天水泥厂和B市丰华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渍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A市海天水泥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1600元发货100吨,并于第3天发货100吨至S省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于当天验收并接收了货物。B市丰华水泥厂接到要货的信件后,积极准备货源,于接信后第7天,将100吨袋装300号矿渍水泥装车,直接送至某建筑工程公司,结果遭到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拒收。理由是:本建筑工程仅需要100吨水泥,至于给丰华水泥厂发函,只是进行询问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丰华水泥厂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依法处理。问题:(1)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2) 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的100吨水泥是否于法有据?(3) 对海天水泥厂的发货行为 如何定性?(4) 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何时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5)设建筑工程公司收到海天水泥厂的回信后,于次日再次去函表示愿以吨价1599元接货,海天水泥厂收到该第二份函件后即发货100吨至建筑工程公司。那么,二者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答案:(1)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不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理由:某建筑工程公司并不确定丰华厂是否有其所需的水泥,某建筑工程公司发出的函件不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应当视为要约邀请,丰华后来的实际行动应视为要约,二者之间尚未成立合同关系。  (2)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的100吨水泥于法有据  依据: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不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某建筑工程公司当然有拒绝的权利。  (3)海天水泥厂的发货行为应当视为一个要约  (4)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于建筑工程公司验收并接收货物时成立生效。  合同内容以建筑公司的承诺为准,即货物以接收的为准,价格等其它条件以海天水泥厂的要约内容为准。  (5)二者之间的合同成立  海天水泥厂的要约中并未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且海天水泥厂在接到回信后并未及时反对,而是以实际行动去履行,表明其默认接受建筑公司的承诺,顾该承诺视为有效。  合同内容以建筑公司的承诺的内容为准。

5,合同法案例急

1、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因为服装厂行使的是法定的合同解除权。法定的合同解除权的事由之一是迟延履行,按《合同法》第94条第(三)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相对方催告后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对方得解除合同。本案中约定的履行交货义务的期限是4月15日,但纺织厂经服装厂几次催告,并在8月10日之前一直未履行合同,应视为在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因此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 2、法院不应支持纺织厂的主张。因为按照《合同法》第96条,法定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形成权是单方意思即可发生法律效力的权利,因此服装厂的解除合同的意思(即5月20日的通知)到达纺织厂即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形成权的行使不须对方同意。 3、服装厂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因为按照《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解除权人有损失的,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本案中服装厂因对方迟延履行而从别的渠道进货造成损失,该损失因纺织厂违约而起,因此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合同法案例分析考试用急求1甲企业和乙企业签订货物买卖合

分析一下四个关系:1、乙与丙之间,是一个20万的债权关系;2、甲与乙之间,是一个20万的债权关系;3、甲与银行之间,是一个20万的担保债权关系(承兑汇票要有出票人提供的担保,甲方提供担保,然后出票,但银行并未付款);4、丙与银行和丙与甲之间都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根本纠纷产生于:乙将汇票转让给丙,这是,这个汇票上存在权利瑕疵,所以乙的转让行为,存在欺诈,因此该交易无效。因此,丙应当向乙来主张其20万的债权;乙应当回收该承兑汇票,并在与甲交易完成后,使用该汇票取得相应款项。承兑汇票是记名票据,无论有没有注明“不得转让”,都不影响承兑行按约承兑的义务。
想问什么呢?
你好!此例虽然甲未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但是,在与乙的合同上清楚注明汇票不得转让的,而且说明了汇票作废的条件即合同解除。所以乙对于汇票是无处分权的,乙与丙之间的合同有效,但是乙违约,故丙应该找当事人乙企业付款,找甲付款没有法律依据。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7,购房合同案例分析单方扩大解约权

购房合同案例1:《××居商品房认购书》中规定:“若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十天内未能依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交付首期房价款,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商品房认购书,并不退还定金。” 购房合同案例2:《××花园商品房认购协议》中规定,“认购方应在2003年×月×日之前前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者视同违约,开发商不另行催告,本协议自然作废。” 购房合同案例点评意见:订立或解除合同必须在当事人自愿前提下进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商品房买卖中,买受人迟延履行债务,出卖人要进行催告,催告后,买受人还有三个月的宽限期,如在此期限内仍未履约,方可解约。购房合同案例此外,条款中所谓“违反任何条款”、“未能依时签署”等内容都不具体明确。这种做法客观上隐瞒了导致不能签订购房合同的多种情况,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经营者自身责任等,故意排除了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或经催告履行债务的可能。上述格式条款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单方扩大了经营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剥夺了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

8,关于合同法的案例分析请给我答案

1)乙公司履行的是不安抗辩权。 乙公司有证据表明甲公司经营状况迅速恶化,在甲公司先履行或提供担保前,可以中止先履行义务。 2)根据《合同法》第141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即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乙公司收到银行保函,当日向铁路运输部门支付了运费并发货是正确的。 3)甲公司承担风险。标的物的灭失风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乙公司将货物托运,视为已交付。 4)运输部门遇到泥石流是不可抗力,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民事责任。不可抗力是免责事由,乙公司不可要求返还运费。 5)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6)主债期限加六个月。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本约定保证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7)可以。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如有不明之处,欢迎再提出指教。
合同法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运输部门可以不承担责任,但要对不可抗力负证明责任。 第三百一十四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乙公司可以要求铁路运输门返还运费。

9,合同法案例谁会这个题 急需答案

法理分析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了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包括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内容,这三种违约责任形式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适用,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适用两个或全部责任形式。 (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黄豆30吨,现黄豆只供应了10吨,所以甲油料厂有权要求继续供货。 (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获取预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就无法实现权利。如果违约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方(受损害方)认为实现合同权利对自己是必要的,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得以承担了对方的损失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受损害方在此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所以供销社不能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重点把握哪些行为属于违约责任;一旦对方有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责任规则、原则的阐述; 原题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5d8ce7e60100btco.html
1.构成违约,到期未还当然违约。2.有权行驶撤销权,因为甲的行为侵犯了乙方的权益。3.可以,因甲方不行驶或怠于行驶自己的权利,侵犯乙方利益。
(1)甲公司的行为当然构成违约,因为借款合同真实有效,且利率未超过国家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甲公司到期不还款构成违约。(2)乙公司可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据《合同法》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此案例中,A、甲公司行为属于无偿放弃到期债权,B、甲公司行为对乙公司合法债权造成损害C、此例中是无偿放弃,故只要构成A和B客观情况,无须举证某单位知情,法律实务中可将A、B项书面告知某公司(个人认为更利于诉讼)D乙公司未过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合同法》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至此,所有实质要件具备,乙公司可在债权范围内行使撤销权。(3)乙公司可行使代位权。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此案例中实质要件均符合 A、债权人(乙公司)对债务人(甲公司)的债权已经到期;B、债务人(甲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对债权人(乙公司)负有的义务;C、债务人(甲公司)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某公司)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乙公司)的利益造成了损害;D、债务人(甲公司)对第三人(某公司)享有的该项债权不具有专属性,即该债权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1、违约2、可以形式撤销权,因为这个处理行为侵害债权人利益。3、可以行使代位权,因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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