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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地上受伤案由是什么

自己干活叫工资,提供机械出租,叫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工伤

工地上受伤案由是什么

2,民事案由怎么确定的

民事案件案由一般地是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始性质来确定,但是很多时候有的当事人书写的事实与案件的真实事实并不一致,这就需要我们的脸部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确保案由的准确,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民事案由怎么确定的

3,提案案由怎么写

1. 从背景说起,行业背景、产品背景、再带包装设计由来背景2. 从产品出发,产品属性与背景,进行定调,为什么要那么设计3. 讲包装设计的创意,怎么样进行创意的
安大成妻子陈珊瑚温和娴淑,手脚勤快,将家业整治地有条不紊,却不得婆婆沈氏欢心。而大成懦弱怕母,亦难替珊瑚说话,不久,珊瑚被沈氏逐出家门。在乡亲帮助下,珊瑚暂居沈氏妹于老太太家中。

提案案由怎么写

4,民事起诉状中的案由怎么写

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案由就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由于医院误诊导致的医疗纠纷中的案件中,如果写起诉书的话案由应该写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要看具体什么纠纷。比如离婚的就写离婚纠纷,交通事故要求赔偿的就写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等,案由有多种,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案由来定夺。
1. 案由,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可以参考《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来确定民事案件的案由。2.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已经不在要求诉状中记明案由。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起民诉法规定诉状中不需要写案由,只需要当事人情况,诉讼请求,事实描述及阐述法律依据。然后列出证据和证据来源
赔偿也有多种,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这是最常见的案由了。或者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这是大的方向,在起诉状中写这个案由可以,具体案由法院会定的。

5,案件来源怎么写

×××人民检察院刑事起诉状×检刑诉字[ ]第×号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 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羁押处所等。辩护人:姓名、单位、通信地址。被告人×××………(案由)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本院认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已构成×××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人民法院检察员:×××××××年××月××日(院印)附项:1、主要证据复印件×份;2.证据目录×份;3、证人名单×份。 民事起诉状:原告: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与原告的关系。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是律师的,只写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系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应依次写明其名称、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以及业主姓名等事项)。第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应写明其名称、字号、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业主姓名等)。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来源此致×××人民法院起诉人:×××××××年××月××日附:本状副本×份
案件来源写电话报案、110指令、来人报案、群众扭送、移交等即可。

6,行政诉讼的案由如何写

行政案件的案由分为:作为类案件、不作为类案件、行政赔偿类案件。其确定方法如下:   (一)、作为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确定作为类案件案由的基本方法是划分案件的类别,以行政管理范围为“类”,以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为“别”进行构造。案由的结构应当具备以下两个要素:   1、行政管理范围。行政管理范围是指行政主体代表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领域。以行政管理范围作为行政案件案由的第一个要素,将行政案件初步分为“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纠纷,从类上区别开来。   2、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以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或性质,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作为案由的第二个构成要素。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如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拘留等,不以构成要素出现,而均以“行政处罚”代之。   综合上述两个要素,行政作为类案件案由的结构为:管理范围+具体行政行为种类。   (二)、不作为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不作为类案件的案由,原则上仍适用上述作为类案件的两种构成要素的结构,但又要体现此类案件的特色,其确定方法是:以“诉”作为此类案件案由的第一个构成要素;以行政主体的类别作为第二个构成要素,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海关”等;以不履行特定行政职责或义务作为第三个构成要素。以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案为例,案由确定为“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履行……法定职责”中要求履行的是何种职责,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如可以具体区分为“诉XX(行政主体)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诉XX(行政主体)不履行行政合同义务”、“诉XX(房屋管理机关等)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等等。   (三)、行政赔偿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行政赔偿类案件分为两种情况,即一并提起行政赔偿和单独提起行政赔偿。对于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案件案由后加“及行政赔偿”一语即可。如“工商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等。对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案件,案由的确定方法为:行政管理范围+行政赔偿。以税务工作人员在执法中致人伤亡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为例,如“税务行政赔偿”等。

7,医疗纠纷的案由怎么确定

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方与患方之间产生的因医疗过错、违约而导致的医疗损害赔偿及医疗合同违约等纠纷。医疗纠纷包括两种:(一)由于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纠纷。医疗过失是医务人员在诊断护理过程中所存在的失误。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二)医疗侵权纠纷。医患之间对医疗行为及其后果是否侵权及侵权责任发生争议。这类纠纷的特征是医院在诊疗活动中并没有任何疏忽和过失,仅仅是患者单方面的不满意。这类纠纷大多是因为患者缺乏基本的医学知识,对正确的医疗处理、疾病的自然转归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以及医疗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综上所述,医疗纠纷的案由有以下两种:1、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合同纠纷追究的是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凡是医院违反注意义务或是未按规章规定给患者做检查都属于违约。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构成要件:(1)医患一方或双方客观上有违约行为。(2)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归责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另一方构成违约,则应推定另一方具有过错和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另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存在免责事由而免除违约责任。?因此患方如果主张此纠纷,必须提供双方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证据,还要提供医疗机构违约的事实证据以及由于院方违约给患方造成损失的证据。给大家例举一个本人曾经办过的案子:患者某甲于2013年至2016年间,先后在某诊所进行了四次自体脂肪充填颞部手术,由于手术失误,致使患者在术后颞部肿胀,导致颞部剧烈疼痛并且颞部处于不断生长状态,头部也会因此疼痛,造成记忆力下降,精神极度痛苦。2016年5月9日,某诊所称可以帮某甲将肿胀部分免费取出,于是某甲在某诊所再次抽取了颞部脂肪,但某甲的情况并未好转,并日益严重。某甲多次与某诊所进行协商,希望某诊所能如实告知手术情况,并帮助某甲解决,但其非但不予解决,反而推卸责任,故某甲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某甲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起诉某诊所,认为该诊所因自体脂肪填充手术失误,造成其身体损害。首先,某甲需举证证明双方之间成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对此应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挂号单据、医疗费票据、就诊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现某甲均未提交,某诊所对某甲就诊的事实亦不予认可。根据某甲的陈述,其进行自体脂肪填充手术的时间为2013年至2014年期间,但某诊所的营业执照显示,该诊所成立时间为2015年7月15日,某甲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综上,某甲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某诊所之间成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故对其要求某诊所退还医疗费并赔偿相关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错或者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事故而引起对受侵害人的赔偿纠纷。构成要件:(一)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二)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 所谓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的行为。(三)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这里所说的损害事实,是指因医方违反其注意义务的行为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包括:1、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2、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这几种情况。也就是说,除死亡、残废、功能障碍外的其他人身损害,必须达到明显程度才构成医疗事故,若损害不明显则不构成医疗事故。(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注意:之前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已经改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只是在实体审查时,如果构成医疗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民法通则》、《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损害的相关法规处理。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它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由于医疗行为是基于医患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所发生,患者因此受到的损害,一方面是医疗机构对债务的不正确履行构成违约;另一方面则是出现了履行利益以外的人身和财产利益损失,同时构成了加害给付,即侵权。因此,有损害就有赔偿,在医疗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有医疗服务、医疗消费、医疗产品买卖和医疗侵权四种法律关系的存在。前三种法律关系性质相同,均从属于服务合同。最高法院在2011年修订的民事案件案由中就做出这样的划分,在服务合同纠纷下列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再者,在责任的场合,前三种合同的不履行都是违约责任;后者是侵权责任。基于此,法律猫认为最高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中对医疗纠纷确定的案由即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两类,这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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