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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案例分析

我就回答第一个我国《合同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销售公约》其实差不多。不过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律调整确实是适用我国法律。但是也要看的,这个不应该是适用三资企业法吗?不过算了,根据合同法的话第一要看我方有无权利要求A签订合同,只要看他们之前合同有没有成立。合同成立有三个要件:要约,承诺,合意。从题面来看,他们一切项目都已经谈好了。具备了合同成立的条件,而外方提出的情势变更根本不能成立啊……本来投资就是有风险的,如果说每次都可以及时撤资,那投资还有啥风险啊。本来就是缺一纸合同,此前他们的谈的内容都是可以作为合同内容的,不一定说要纸面合同。

合同法案例分析

2,合同法案例分析

(1)不可以,王某与李某之间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可以,本案王某的行为属于撤销了不可撤销要约,根据〈合同法〉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王某应对李某因时间紧迫而低于市场价格卖出的物品的差价进行赔偿。

合同法案例分析

3,有关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1、合同不成立。因为被告第一次电函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被告不需要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2、成立。被告向新华水泥厂发去函电是要约,新华水泥厂准备发函称已准备发货,已经承诺。
1、不成立 因为被告第一次电函是要约邀请 不需承担违约责任2、成立 因为被告向新华水泥厂发去的是要约且新华水泥厂也作出承诺,合同已告成立。
1。该合同属于有效合同。该合同符合合同有效地三要件(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 2。乙公司不属于违约,而是在行使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有关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4,合同法个案分析

1,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 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其中,应完成并交付成果的一方为承揽方,接受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定作方,所应完成的工作成果为定作物。在《合同法》中,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检验合同,都属于承揽合同。 在本案中科技开发公司是按印刷厂提供的资料进行改造生产的,符合承揽合同的“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定作方所要求的,由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成果。”的特性。 2,按承揽合同的特征:“承揽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承揽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而不以当事人一方实际交付定做物为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故为诺成合同。承揽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双方均负有一定义务,双方的义务具有对应性,一方的义务也即为对方的权利,符合双务合同的特征。” 科技开发公司有义务对其提供的设备进行改造,使之与印刷厂的设计资料要求向符合。如果科技开发公司拒绝履行义务的,印刷厂有权要求退货并索赔。
买卖合同。科技开发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内容,所交货物无法满足印刷厂要求,可以要求更换或是退货。
明显是买卖合同,本合同的本质是转移物的所有权,印刷厂支付对价,其提供的资料进行改造生产能完全符合印刷厂的生产要求仅系合同对交易物特定的质量要求,而承揽合同不是转移物的所有权的合同,如果本案仅是在印刷厂原有排版设备的基础上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改造生产该设备,才属于承揽合同。有一定影响。按买卖合同确定科技开发公司的违约责任。

5,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 试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 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案例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 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
某中学与某服装厂在1999年11月签订了一份服装加工合同。合同规定:由服装厂为某中学加工校服500套,平均每套支付加工费30元,共计15000元;某中学负责提供布料、服装型号和规格;某中学在接到服装厂取货通知后2天内付款,服装厂接到货款后3天内将校服送达某中学。服装厂在规定的时间里完成了服装加工任务并收到货款,依约在第3天将校服送达某中学,可由于该校领导班子正处于调整之中,无人负责接收该批校服。连续一周仍无人出面接受校服。因此服装厂只好将该校服提存。在提存之后,服装厂认为既然某中学领导班子未定,待领导班子确定后再通知某中学来领校服。15天后服装厂才通知某中学领取提存物,某中学在领取提存物时被要求交付15天的保管费用,某中学拒交,认为服装厂未能及时通知学校去取校服,导致校服提存15天,应由服装厂支付提存费用。  试分析:  (1)某中学拒绝支付提存费用的理由有法律依据吗?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说明。  (2)服装厂的行为中有无不当之处?  (3)此案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某中学拒绝支付提存费用的理由有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102条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本案中,债务人提存的原因是债权人的领导班子处于调整之中,暂无人负责工作造成校服无法送达,属于债权人迟延受领而非债权人下落不明。因此,服装厂在提存标的物后应及时通知某中学。15天后才通知属于不及时通知,故某中学不应为此承担责任。  (2)服装厂未能及时通知中学提取提存物,应为自己的迟延通知负责。至于服装厂没有及时通知的理由属于服装厂主观认为,而不是客观上无法通知,不能成为其没有及时通知的法律上的理由。服装厂的行为中有迟延通知之过。  (3)某中学应当先行支付该校服保管费,然后向某服装厂追索该保管费。
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周某单位分了新房子准备搬家。搬家时,见郑某家因经济一直比较困难没有冰箱,自己搬新家准备买台新冰箱,就将原来使用的一台单门冰箱送给郑某,并对郑某说,这台冰箱用了12年了,但一直都很好用,没出过毛病,如不嫌弃就留下使用。郑某说,旧的总比没有用强,于是留下冰箱。半年后,这台冰箱在使用中突然因故障起火,烧毁了郑家的大部分财产。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周某没有告知冰箱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引起火灾,导致他接受了冰箱,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要求周某对他家的经济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试分析:  (1)郑某诉由是否有法律依据?说明理由。  (2)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解答  (1)郑某诉由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周某送郑某冰箱时没有要求郑某承担任何义务,所以,周某赠与的财产即使有瑕疵也不需承担责任。况且周某在送冰箱时告知郑某此冰箱已使用了12年,郑某在接受冰箱时对冰箱的现有品质是知悉的,所以也不存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况。  (2)依上述理由,赠与人周某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郑某应当对家电使用寿命具有一般人所能了解的知识,使用了12年的电器一般会存在不安全因素。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该冰箱已使用了12年,超过了10年的行使请求权期限,在我国冰箱未明确标明安全使用期,所以郑某无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损害赔偿。

6,合同法案例分析

房屋租赁协议出租方(甲方): 张兴 身份证号码:承租方(乙方): 王德 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租赁地址:某市城北区XX路XX号绿缘小区XX室;二、室内附属设施: 。三、租用期限及其约定:1.租用期限:2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2.房屋租金:每月1500元人民币;3.付款方式:按月支付,每月月初支付本月的租金,另付押金3000元,租房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4.租赁期内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卫生治安费由乙方支付,房屋修缮等费用由甲方支付;5.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需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3)乙方无故拖欠房屋租金达 天;(4)连续3个月不付所有费用的.四、双方责任及义务:1.乙方须按时交纳水,电,煤,电话等费用,并务必将以上费用帐单交给甲方,甲方须监督检查以上费用;2.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能将押金转换为房屋租金;3.在租用期内,甲方必须确保乙方的正常居住,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或在租赁期内房租加价;4.租用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应提前1个月提出,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5.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协商后解除本协议;6.乙方入住该物业应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如发生事故乙方应负全部责任;7.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室内结构,并爱惜使用室内设施,若人为损坏的将给予甲方相应赔偿;如发生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及时给予修复。五、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有关现行法规办理或提交有关仲裁机关进行仲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六:其它说明: 1、入住时的电表度数: ,水表度数: 。出租方: 张兴 承租方:王德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第三题 确实经典1)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答乙 合同法142条 标的物毁损 灭失 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也就是乙2)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 答 有争议的回答 根据合同法163条 标的物的孳息 交付之后买受人所有 就是乙所有根据物权法 天然孳息归所有权人 就是甲所有(3)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损失共计1千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答 甲承担 因为由所有人承担 (4)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答 效力待定 因为甲是所有人 甲要是同意了合同有效,反之无效 (5)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2千元将牛4交付丁。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的所有权?为什么? 答 可以取得 因为丁是善意相对人 善意取得(6)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5租给戍,租期为3个月,租金200元。该租赁协议是否成效?租金应如何处理? 答 同4题 (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答 有规定定金的比例 超过比例的定金部分无效 不用支付第一题 参照房屋租赁合同改 第二题 买卖合同比较容易编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试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 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案例分析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 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

7,关于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急急急急

情况1:"亚当定于2011年3月1日开始的工程,但在二月,他意识到,在劳工短缺和原材料价格的上涨情况,他已经严重低估了建设工作的费用。于是他想让杰克来接手这份合同,这就意味着他不再为贝琳达而工作!" 从原文的表述看来,可以作如下推断: 1、二月,亚当才意识到劳工短缺和原材料价格上涨 2、亚当只是低估了建设工作的费用 3、亚当本可以在1月即开始工作 4、亚当想转出这份工程,自己从此以后不再参与 如果我的推断符合你原文想要表达的意思,那么,对此我认为: 1、亚当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贝琳达同意亚当转手退出,建议在杰克可以如期完成的情况下,由亚当补足差价。如果亚当不愿补足差价,那么贝琳达在亚当明确表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或以行为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可以解除该合同,并向亚当主张损失赔偿。 理由为:亚当本可以在1月份即开始工作,但其安排到了3月份;亚当在二月份也只是认为完成工作的“费用增加”,并不是说他在3月到7月的期间无法如期完成工作,换句话说,他觉得这个工作无利可图,所以他不愿意做了;亚当做为承揽方,属于一个经营主体,理应预见到市场可能的价格变化,而他没有预见到,亚当有过失,但作为经营主体,理应为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作出预测并承担这个风险;亚当已经签订了合同,合同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理由,那么亚当应当严格履行,现在亚当想退出由别人接手,即亚当想解除该合同,亚当应当为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 情况2:亚当告诉贝琳达说,他不能履行合同,因为他只有两个工程机器和其中一个机器在他的院子里被大火烧毁。目前火灾的原因尚未确定。另一台机器将无法使用,因为它已被分配给其他合同的履行。 根据原文的意思,我们可以做如下推论: 1、原来他有两个工程机器 2、该两个工程机器在合同签订时存在,且亚当应该是准备用于该工程建设(文中没有交待清楚,推测应该是准备用于该工程建设) 3、现在一个机器已经无法使用,原因是被火烧坏 4、另一个机器也无法使用,原因是另有他用 5、亚当已经明示,不再履行合同。 如果我的这个推测符合你的本意,那么,亚当是想解除合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责任额起码是贝琳达请他人完成该合同付出费用与亚当原承诺费用的差价。当然前提是,在现在这个时段,工期在经验上仍能如期完工。如果无法正常完工,为赶在7月31日之前完工的一切赶工额外支出,也应当由亚当承担。 同时,由于亚当已经明示不再履行合同,那么贝琳达可以解除合同,违约责任同前,由亚当承担。 原因如下: 1、亚当签订合同时已经准备了两个机器来履约,以他的经验,这个工程需要配备两个机器 2、在其中一个机器着火前,另一个机器已经被调往他处,已经无法保证这个工程如期完成 3、如果还能完成的话,那么亚当需要采取补救措施,如加班加点,这是亚当需要承担的合同责任 4、我们可以相信当他在着火前调走一个机器时,已经对工程是否可以完成有了打算与预测。 5、现在另一个机器着火坏掉,导致无法履约了。那么我们可以设想,如果一个机器可以完成工作的话,亚当没理由当初准备两个机器;如果一个机器可以完成工作,那一定是不同正常的做法。所以,如果工程必须要两个机器完成,亚当调走第一个机器已经违约或有过错,此时另一个机器发生火灾已经不是不可抗力,因为发生在亚当违约之后;如果一个机器通过不同正常的做法可以完成工程,亚当已经在采用不同一般认识上的经验来完成这个工作,那么,做为承揽方,有理由不安,火灾发生在这种不安状况实际出现之后。所以无论怎么分析,错在亚当,不在贝琳达。所以亚当表示不能履约的理由不能成立。
你好,根据你对案情的描述,没有看到真正的合同文本与了解实际情况,本不该做回答,但就根据你描述的做简单的回答。第一种情况:所谓合同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为设立、变更、履行、解除、终止权利义务而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首先;合同已经签订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同时双方都有义务诚信、全面履行合同设定的义务。其次;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再次;根据案情,亚当和贝琳达已经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明确约定了完工日期。说明双方均受到这份合同的约束,未经对方的同意双方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解除合同,否者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或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亚当因为市场价格上涨(并非不可抗力)为由并且没有经过贝琳达的同意擅自将这份合同转移给第三人,亚当显然违背了这份装修合同的原意,当然的亚当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及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最后;亚当违约,亚当应该因违约而对贝琳达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种情况:如果事实是真实的情况下,其实这个情况主要争议焦点是在两个工程机器,其中一台因为不可抗力烧毁,另一台因为履行其他合同而不能给贝琳达履行合同。首先;对于整个事情是不是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还需分析,对与其中一台因为烧毁因为不能预测到属于不可抗力,但是另外一台用于履行其他合同明显不属于不可抗力,所以整体来讲不属于不可抗力造成,所以不属于不可抗力不适用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条款免除合同责任。其次;亚当已经明确表示不可能履行合同,说明亚当有解除合同之意,那么贝琳达有权利要求亚当继续履行合同或接受亚当解除合同并要求亚当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或给亚当造成的实际损失。最后;亚达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上面给的回答,能给你处理这个纠纷带来一定的分析思路,处理问题的方法很多,如果你同意这个分析思路可以借鉴,如果不同意当然你可以寻找很多更好的处理问题的方法。
一是涉及到违约,可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属于不可抗力,可解除合同。
情况一:他如果想让杰克来接手这份合同的话必须的经过发包人贝琳达的同意,如果没有取得她的同意的话而转给杰克来完成,那么他要承担违约责任。 情况二:法定事由——不可抗力。《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两个工程机器和其中一个机器在他的院子里被大火烧毁目前火灾的原因尚未确定。另一台机器将无法使用,因为它已被分配给其他合同的履行。在这句话中可以看出,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了,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情况一 亚当未经贝琳达同意私自转包装修,已经违反了合同,他需要承担责任 情况二 大火在此情况下不属于不可抗力 亚当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装修,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转让要经对方同意才有效您也没说转没转啊,转让后就与原来的人无关了,后一相所说的是要求终止合同,是可以的,但要给对方赔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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