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我在公司签了劳动合同但是合同内容有很多都是霸王条款我入职的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3-17 1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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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在公司签了劳动合同但是合同内容有很多都是霸王条款我入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一个月之内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都是有效的。合同内容中的霸王条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会导致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注意到一个细节,
“从2011年7月入职现公司工作至今,刚入职时已经签过一份合同,但公司一直未给于回复”。也就是说现在你和公司是已经有一份劳动合同了。不能申请公司赔偿。
如果11年7月你签署的劳动合同没有到期,现在公司通知你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只能属于劳动合同变更。或双方同意终止原劳动合同,从新签署。
2,企业给员工签劳动合同上面有很多都是霸王条例如果我不签将失去
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和一些且免责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但是这不能说明合同无效,只能说明合同中不合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其冲突的部分为无效条款。这些条款签了 也是无效的,所以你可以不理会。跟法律有冲突的为无效合同,比如:工作期间不能结婚、工伤概不负责之类的。但要仲裁委和法院裁定。简单来说不能接受合同条款就不签,不要进这个公司。完全免除己方责任,或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条款无效。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3,劳动合同是不是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如果公司设计的劳动合同里有霸
劳动合同各执一份;霸王条款,从有利于非合同提供方解释;保存好工资条、劳保服以及公司会议照片、年会等有利于证明劳动关系的实物、照片等。劳动合同肯定是各一份的。霸王条款你看见了你如果不接受那可以不签。不给劳动合同这基本不可能。你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有疑问,请追问。
4,有懂劳动法的朋友吗请问一下下面协议中的霸王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该协议虽然对培训和竞业限制做了严格规定,但都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基本是无效约定。1、培训协议所支付的费用,3500元必须由票据支持,并非合同约定价值多少就是多少;即便乙方确实支付了3500培训费用,后甲方未按约定的服务期提供服务,也是按比例赔偿,而非合同约定的5500。2、竞业限制必须要支付补偿金,如果没有支付约定无效。所以,本协议貌似很强势,其实一点作用也没有。你好!培训期可视作试用期,未约定工资按正式80%计算,你让他们先付工资,再来谈什么违约金问题,如果对方不支付劳动报酬直接无视,最后也是不了了之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5,怎样看劳动合同霸王条约
建议你查看《劳动合同法》,比如公司私自设置违约金的,公司违规强制劳动者干危险工作的,公司强制制定试用期等,那么要及时反映到劳动局处理。首先,你所说的霸王条款在法律上是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为了重复使用而提前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如果存在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以及免除自身义务的条款是无效的; 其次, 这是个竞业禁止的条款,如果你接触不到涉及商业秘密层的话这条就可以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九条予以撤销; 再次,如果你的职务工作涉及到公司商业秘密的话公司是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脱秘期的,但是不可能无限制,也就是说不可能不让你在脱秘后在同行业工作,法条依据是《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规定的显失公平; 最后,劳动争议案件是仲裁前置的,你可以在仲裁请求中提出,于理劳动局应该支持。(天)
6,公司与员工签订霸王条款
有的用人单位认为,其与劳动者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末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之一,因此“末位淘汰”是有理有据的。但是,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找到法律依据,法定依据中包括严重违纪、不胜任岗位等八条,而且没有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末位淘汰”中的考核末位员工不符合其中任何一条。如果直接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但无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企业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也有的用人单位认为,“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因“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这些用人单位混淆了两个概念,即末位与不能胜任。末位仅仅是一种因为用人单位实行考核排名才会出现的情况,而不能胜任则是因为劳动者的技能不够导致的,二者是不一致的。在若干劳动者的竞争中,可能这些人都胜任工作,但肯定会有一个人处在末位;也可能这些人都不胜任工作,那么即使是处在首位的人,也是不符合工作要求的。因此,我们不能以“不胜任工作”的合法来为“末位淘汰”的违法做掩盖,否则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具体到贵公司的案件中,贵公司以“末位”为由“淘汰”徐某,显然是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是不合法的,应该抓紧时间纠正。 当然,也不是说只要是“末位淘汰”制度就是违法的,只是以考核处于末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才是违法的。实务中,有用人单位对于处于末位的劳动者将调离某一职位,即调岗。还有的用人单位对于处于末位,在经过培训后仍然处于末位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将不再与之续签,即终止劳动合同。这两种形式的“末位淘汰”都是合法的,没有任何法律障碍。1、不用担心这种霸王条款,劳动合同法26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2、那个是否完成销售任务是在考核你是否胜任工作,但法律规定即使你不胜任工作,公司要辞退你仍然要付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你公司要你自动辞职,其实就是想省这个法定义务。3、假如公司因为你拒绝而辞退你,那就要看公司用的借口是什么,没有哪个公司傻到直接用拒签霸王条款这个理由来辞退劳动者的。如果那个借口被认为是违法辞退,你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两给的赔偿金。第一,劳动合同,一般是要盖公章或劳动合同专用章(必须经过公安局备案的)才有效,如果管理部专用章有经过当地公安局备案(备案可用于签订劳动合同,否则照样无效),也是可以的。第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无效,在任何一份劳动合同上都是有效的,包括这份协议。第三,公司的复印件未必无效,如果在合同中写明复印件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也是可行的,或者公司有证据证明公司所拥有的复印件其原件是在你手上的(你领取原件的签收单之类),届时应该由你举证原件是否在你手上。哎,有什么用?打赢了官司丢了饭碗,虽然现在有关法律做了些说明但是还是对我们这些弱势群体保护的不到位总不能靠赔偿过一辈子吧1此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因为新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是根据员工是否具备工作能力,如果工作能力不能胜任,经转岗后仍然不能胜任公司才可以解除合同。2因此你完全不用履行次条款,另外你也不用按照单位说的自己离职,对方如果无故开除你要根据你工作年限支付你双倍赔偿金,并且要接受劳动局的罚款。3因此如你所说,你不辞职他拿你没办法,你如果辞职就是自己放弃权利了。祝你顺利。这首先要看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如何约定,一般公司应该赔偿
7,劳动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属于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者不需要遵从,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认定劳动合同为无效或部分无效,要求用人单位更正相关条款,因用人单位违规对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您好!【1】据您所述,该条款属于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条款。【2】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范围、期限、经济补偿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适用的对象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这里的“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应当理解为因为工作关系得以知悉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者知识产权等相关保密事项。如:用人单位的产品研发人员,业务渠道拓展人员等等。 其次,根据法律实务,竞业限制的范围应当是员工在企业所从事的或接触到的特殊的、专门的业务范围,而不应无限扩大到整个行业,对范围约定应当明确、清晰和合理。 再者,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后,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3】综上,我们认为您公司这份劳动合同规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是不合法的。因此,即使您签了这份合同,日后您离开公司,您的公司恐怕也无法追究您的责任。1、劳动合同的霸王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约定;2、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3、劳动合同中有霸王条款,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整改,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4、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看你是做什么职位,如果你不是下面这几类人,大胆签,签了也是无效的条款。因为法律限制了竟业禁止的适用人群。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您好,您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当某天双方解除雇佣关系后,在3年内乙方(劳动者,也就是我)不得在本行开公司”,这种情况称为“竞业限制条款”。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有明确规定,首先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且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因此根据您目前说所的情况,如果您签了这份合同,日后您离开公司,您的公司也无法追究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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