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管辖的法院范围有哪些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法院的范围,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中选择。
1、管辖权约定不能使有管辖权的法院丧失管辖,如可以约定原被告双方所在地法院均可管辖,但不可以约定除此以外的其他法院可以管辖……等。 2、约定管辖必须是当事人各方自愿,无任何强迫、胁迫等因素。 3、具体规定请您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网络上可以搜索

协议管辖的法院范围有哪些

2,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双方可以纠纷解决进行约定,在不违反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就管辖法院达成一致意见,形成有效的纠纷解决条款。如果合同双方并未就此达成一致约定,在一般情况下,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如果是网络购物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例如购买视频软件会员,则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是以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例如在网站上购买衣服并邮寄交付,则实际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此外,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保险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政策性买房纠纷等类型的合同纠纷有具体规定。在此提醒大家,在提起诉讼前对管辖问题做好功课,可以一定程度上减少诉讼的时间成本。

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3,民事诉讼合同纠纷时法院管辖权如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合同纠纷时法院管辖权如何规定

4,合同协议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其中关于“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国内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有哪些

你好,一般案件的管辖:合同履行地法院、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约定的,按约定。
你好,中国快律为您解答。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望采纳~~~
合同管辖是按以下几种由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的为不动产所在地;其他一般为合同履行地、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等几种中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即可。
你好合同纠纷法院可以为: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如果约定只要与纠纷有实际联系即可;相关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6,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包括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包括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该协议无效。合同签订地是指合同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和盖章的地点。 (3)必须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包括书面协议可以采取合同书的形式,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采取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意思表示的形式。或者是诉讼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管辖协议,口头协议无效。

7,有关合伙协议纠纷管辖法院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合伙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属于对个人合伙成立的一般构成要件,即通常情况下,成立个人合伙应当是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但在无书面合伙协议的前提下,就个人合伙关系是否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行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明确规定: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就是说,就现有生效的规定看,合伙合同纠纷案件存在两种管辖,即合同注册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没有合伙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规定。同时,所谓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接受该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物的交接地点。而在合伙合同在,合伙人是一个整体,就合伙合同而言,权利和义务是一个主体,不存在相互之间的标的物交付和接收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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