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求一个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案例分析

比如对方没有提供借款而签订了合同,合同虽然成立,但是根据合同法规定,此合同无效。

求一个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案例分析

2,如果公司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属部分无效合同那么公司会承担

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有效部分,承担的责任按有效部分的约定行使,如果违反强制性规定,企业应当承担责任
对合同无效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

如果公司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属部分无效合同那么公司会承担

3,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案例

哎?甲方不应该是违约吗?!为什么是可撤销的合同?!说明书和保证书不应该是合同的副本吗,也就是说甲方的供货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不应该构成违约吗?甲方主张是欺诈是不成立的,他又没有虚构什么事实,不应该是欺诈的,所以肯定不是无效阿

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案例

4,签订三十年租赁合同 被判部分无效为何

楼上的解答有误,应该是《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民法通则只有156条。
由于对方在合同签订中存在欺骗行为,你们之间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租客承担,房屋租金和押金可以不予返还。

5,谁能跟我举例说名一个无效合同是怎么解决的

  一、原合同法制度确认三种常规案件无效的质疑。   非法人组织机构对外缔约的案件、超范围经营的案件、未经房屋登记机关核准的财产租赁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被确认为无效。上述三种案件无效认定后,在理论界引起学者的反对,认为无效合同的范围应作严格限定。上述三种案件属常规案件,在经济合同案件中占有很大的比例,讨论已是当务之急。

6,劳动合同无效和部分无效的情形及合同无效的特征

劳动合同法对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情形有如下规定:“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但规定不够详尽,所以具体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补充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同时“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总的来说,你只能根据合同法所列情况,对劳动合同是否无效或部分无效作出主观判断,然后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7,想找合同无效或撒销合同的案例

无效合同案例:2008年9月1日,原告林某与被告孙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孙某将其在同年获得的一套5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卖给林某。协议约定:房屋价格为15万元;由买方在签订协议之日支付13万元,余款在过户时一次性付清;卖方在2008年9月30日前协助买方办理相关的产权过户手续,同年10月底卖方交付房屋给买方。该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协议签订后,买方依约于协议订立的当日向卖方支付了购房款13万元。但直到2009年3月底卖方孙某仍然不交付房屋,也不同意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林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认定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并判令被告履行协议。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协议无效并判决驳回了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关键是原、被告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要认定协议的有效,除了协议签订的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之外,还要看协议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等。本案中作为买卖标的的房屋属于经济适用住房,并且卖方取得该房屋还不到一年的时间。根据2007年建设部等国家七部委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购房人对经济适用住房只拥有有限产权,其所占用的土地是划拨土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当事人在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这就是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在5年之内对该住房并没有完全的产权,是和国家共有的房屋,即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在购得房屋5年内只是该房屋的共有人之一,作为共有人之一的人在没有取得另一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处分共有的房屋,这显然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  另外,也完全可以认为,如果获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当事人可以任意买卖这种房屋的话,国家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措施将会落空,这也是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因此,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本案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法院的认定和判决是正确的。
是有利健康的,但需要坚持。并根据不同目的选择不同的游泳时间。比如强身健体,早上中午游,减肥睡前游并且要注意游泳后半小时内不要喝水和进食

文章TAG:部分无效合同案例部分  无效  无效合同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