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令是规章,2009年沈阳市人民政府7号令规定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5-15 19:32:42
1,2009年沈阳市人民政府7号令规定
http://wenku.baidu.com/view/824bfbd728ea81c758f578d4.html 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
2,政府令可以肆意违反吗如有违反承担什么责任
你好!不可以。违反者要进行行政处罚,涉嫌刑事责任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3,苏州市人民政府第16号市长令的内容是什么
也没说哪一年的啊《苏州新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政府第16号令)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0/1228/20/3842973_82123508.shtml
4,问下关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村委会提钱村委会安补偿的百分之
最具体的规定是:关于印发本溪市明山区姚家新区征地动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本政发[2006]96号)#m_font_0你可以参考以上规定,计算补偿数额.对以上规定的补偿认为不合理,基本上没有解决法,个人是无法对抗政府的,理论上可以找各大媒体暴光等,实践上很难实施.但不按这个规定补偿,应该很好解决,有该规定不按规定执行的部分直接指出,不改正直接到政府上访,而且不执行规定你找媒体暴光,有理有依据也容易暴光.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厅文件本政发[2006]96号关于印发本溪市明山区姚家新区征地动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明山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明山区姚家新区征地动迁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本溪市明山区姚家新区征地动迁补偿安置方案为保证明山区姚家新区征地动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辽宁省实施法》、《本溪市征地动迁安置法》(市政府令第23号)和《本溪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市政府令第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明山区姚家新区征地动迁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征地动迁补偿安置原则(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二)严格执行征地动迁补偿安置政策,依法征地,依法补偿安置;(三)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四)撤销姚家村建制、剩余土地收归国有,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五)征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人补偿安置,按《本溪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根据《辽宁省实施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该地被征用前3年年均产值(其中,菜田年均产值为3000元/亩,旱田年均产值为2000元/亩,林地、园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年均产值参照旱田标准)予以补偿。(一)征用土地补偿费:耕地按l0倍予以补偿,林地、园地按6倍予以补偿,建设用地按7倍予以补偿,未利用地按3倍予以补偿。(二)安置补助费:耕地按18倍予以补偿,林地、园地、建设用地按4倍予以补偿。三、地上附着物补偿对征地范围内的农业户或村集体所有的地上附着物,根据调查核实后的类别、数量和质量,按照《本溪市征地动迁安置补偿标准》(本价发[1995]81号)规定予以补偿。《本溪市征地动迁安置补偿标准》未做规定的,可比照其他行业的标准或参照市场重置价格确定补偿标准,经用地单位、产权人及土地征迁实施单位三方协商同意签字盖章后予以补偿,并按顺序装订成册,登记建档。四、农业人口安置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l号)精神,姚家村建制撤销后,失地农民实行货币补偿和社会保障两种安置方式。安置方式由村民自愿选择。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村集体财产全部用于安置农民,其分配方案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五、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一)补偿安置条件。在征地范围内,必须持有市、区房屋产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证),并有与之相对应的房屋和《土地使用证》,有该区域的户口及与户口相符的常住人口,经市、区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核定后给予补偿安置。(二)补偿安置要求。拆迁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证的,应在拆迁公告大会后向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手续和《城镇房屋拆迁产权审定书》;集体土地上持有房证的,应在拆迁补偿安置手续前,《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认定书》。(三)补偿安置方式。根据征地范围实际情况,对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两种安置方式。(四)核定原房屋建筑面积。实测房屋建筑面积与房证建筑面积正负差在2平方米(含2平
5,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流程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深圳市卫生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现金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年7月16日) 深社保发〔2003〕77号 为规范我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工作,根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工作,根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就医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或者生育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中由参保人及其亲属以现金先行支付,需要报销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参保人就医有下列情形之一,先行支付现金的,可以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到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报销手续: (一)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或因职工社会保险证损坏不能记帐的; (二)因急、危重病症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 (三)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社会保险机构同意转往市外医疗机构诊治的; (四)因在市外出差、探亲、休假、学习期间患急病在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含参保人在市外分娩的); (五)被长期派驻市外工作或者退休后在市外定居时在当地就诊的。 第四条 参保人就医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现金支付医疗费用,报销时应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原始收费收据; (二)费用明细清单; (三)门诊病历或者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四)疾病诊断证明书; (五)本人职工社会保险证。 被长期派驻市外工作或者退休后在市外定居时在当地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办理报销时,除应提交前款资料外,还应当事先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异地工作(定居)登记手续。 第五条 参保人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社会保险机构同意转往市外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办理报销时,除应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第四条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签有核准意见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并按以下程序核准报销: (一)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转诊的,将上述资料直接送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 报销; (二)经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转诊的,将上述资料送至转出的医疗机构,核定报销方案后,再上报市社会保险机构复核,以复核后的报销费用为准。 凡未按规定核准同意而自行转往市外或自找医院、自购药品以及到营利性医疗机构诊治(急诊抢救除外)的,其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条 参保人以现金支付医疗费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除外)需要办理报销的,应当自发生费用之日(住院的以出院之日,下同)起6个月内持有关资料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报销,逾期不予报销。 第七条 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市外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分娩住院费用、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含婴儿费用)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结婚证、单位证明和准生证(第二胎)外,报销分娩住院费用还要凭出生证;报销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还要凭节育手术证,到市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核准报销。 产前检查包括以下基本项目: 第一次检查:(13周之前)建立《深圳市母子保健手册》;尿HCG、妇科检查、血常规(3分类)、尿常规(10分类)、心电图、B超; 第二次检查:(16—18周)产科检查(均含胎心多普勒)、血型(ABO、Rh)、血常规、尿常规、肾功能(3项)、肝功能(5项)、乙肝两对半、丙肝病毒抗体、梅毒血清抗体、血糖; 第三次检查:(20—24周)产科检查、尿常规、彩色B超; 第四次检查:(24—28周)产科检查、尿常规; 第五次检查:(28—30周)产科检查、尿常规; 第六次检查:(30—32周)产科检查、血常规、尿常规、B超; 第七次检查:(32—34周)产科检查、尿常规; 第八次检查:(34—36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 第九次检查:(37周)产科检查、尿常规; 第十次检查:(38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 第十一次检查:(39周)产科检查、尿常规、B超; 第十二次
6,社会医疗保险报销那些医疗费用报销程序是怎样的
1、住院才可以享受报销,且个人首付一部分(各地不同,根据医院级别,我们着一般是600),其余部分分几类药,有些药物不能全额报销,比较复杂,皮肤病不住院的话,报销不了。nbsp;2、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办法各地有一定差异。nbsp;为规范我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工作,根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nbsp;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nbsp;第一条nbsp;为规范我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工作,根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制定本办法。nbsp;第二条nbsp;我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就医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或者生育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中由参保人及其亲属以现金先行支付,需要报销的,适用本办法。nbsp;第三条nbsp;参保人就医有下列情形之一,先行支付现金的,可以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到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报销手续:nbsp;(一)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或因职工社会保险证损坏不能记帐的;nbsp;(二)因急、危重病症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nbsp;(三)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社会保险机构同意转往市外医疗机构诊治的;nbsp;(四)因在市外出差、探亲、休假、学习期间患急病在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含参保人在市外分娩的);nbsp;(五)被长期派驻市外工作或者退休后在市外定居时在当地就诊的。nbsp;第四条nbsp;参保人就医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现金支付医疗费用,报销时应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供以下资料:nbsp;(一)原始收费收据;nbsp;(二)费用明细清单;nbsp;(三)门诊病历或者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nbsp;(四)疾病诊断证明书;nbsp;(五)本人职工社会保险证。nbsp;被长期派驻市外工作或者退休后在市外定居时在当地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办理报销时,除应提交前款资料外,还应当事先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异地工作(定居)登记手续。nbsp;第五条nbsp;参保人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社会保险机构同意转往市外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办理报销时,除应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第四条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签有核准意见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并按以下程序核准报销:nbsp;(一)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转诊的,将上述资料直接送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报销;nbsp;(二)经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转诊的,将上述资料送至转出的医疗机构,核定报销方案后,再上报市社会保险机构复核,以复核后的报销费用为准。nbsp;凡未按规定核准同意而自行转往市外或自找医院、自购药品以及到营利性医疗机构诊治(急诊抢救除外)的,其费用一律不予报销。nbsp;第六条nbsp;参保人以现金支付医疗费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除外)需要办理报销的,应当自发生费用之日(住院的以出院之日,下同)起6个月内持有关资料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报销,逾期不予报销。nbsp;第七条nbsp;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市外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分娩住院费用、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含婴儿费用)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结婚证、单位证明和准生证(第二胎)外,报销分娩住院费用还要凭出生证;报销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还要凭节育手术证,到市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核准报销。nbsp;产前检查包括以下基本项目:nbsp;第一次检查:(13周之前)建立《深圳市母子保健手册》;尿HCG、妇科检查、血常规(3分类)、尿常规(10分类)、心电图、B超;nbsp;第二次检查:(16—18周)产科检查(均含胎心多普勒)、血型(ABO、Rh)、血常规、尿常规、肾功能(3项)、肝功能(5项)、乙肝两对半、丙肝病毒抗体、梅毒血清抗体、血糖;nbsp;第三次检查:(20—24周)产科检查、尿常规、彩色B超;nbsp;第四次检查:(24—28周)产科检查、尿常规;nbsp;第五次检查:(28—30周)产科检查、尿常规;nbsp;第六次检查:(30—32周)产科检查、血常规、尿常规、B超;nbsp;第七次检查:(32—34周)产科检查、尿常规;nbsp;第八次检查:(34—36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nbsp;第九次检查:(37周)产科检查、尿常规;nbsp;第十次检查:(38周)产科检查、胎
7,2011年4月广州市颁布实施了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
《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1月14日市政府第13届1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万庆良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的组成、利用价值以及环境影响等,并根据不同处理方式的要求,实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应当遵循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 2012年本市应当建立完善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系统。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具体实施区域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分类后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管理; (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和推广工作; (三)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危险废物(分类后的有害垃圾)、餐饮垃圾的回收和处理,加强对危险废物、餐饮垃圾的回收、处理的监督管理; (四)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宣传媒体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的监督管理; (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包含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规划内容的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纳入城市规划,通过规划布局、预留和控制相应的设施用地。 第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和动员单位、个人积极参加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国土房管、环保、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依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安排,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专业规划应当包含生活垃圾转运、终处理设施的建设安排、地点、规模、处理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回收利用的技术创新以及有关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九条 各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意识。 报刊亭、地铁、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活动。 学校应当结合教育教学活动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积极参与推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十条 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宣传媒体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安排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各宣传媒体根据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制定宣传计划并加以实施。 第十一条 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包括生活垃圾中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垃圾,如纸类、塑料、玻璃和金属等。 (二)餐厨垃圾,包括生活垃圾中的餐饮垃圾、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如食品交易、制作过程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等。 (三)有害垃圾,包括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如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废油漆、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废旧电器以及电子产品等。 (四)其他垃圾,包括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之外的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如大件垃圾以及其他混杂、污染、难分类的塑料类、玻璃类、纸类、布类、木类、金属类、渣土类等生活垃圾。大件垃圾,是指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弃物品,包括家具和家电等。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由各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负责。 收集容器实行设置责任人制度。设置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区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二)有物业管理的商品住宅区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单位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产生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四)公共场所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场所主管部门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其他区域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设置责任人应当保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求。容器表面应当有明显标志,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的规定。 第十三条 市、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划和相关标准,设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和处理设施。 第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分类投放: (一)可回收物应当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有害垃圾应当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点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厨垃圾应当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中山市不是垃圾城市。 中山的整体环境很好的,规划也比较完善,是非常有发展潜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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