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民法的精神

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可以写一篇论文, 愚认为,民法精神简单的说是:平等、意思自治、诚实信用

什么是民法的精神

2,如何理解契约精神是现代法治精神的基石

所谓的契约精神其实就是一个诚信的概念,要求双方恪守承诺和履行相关的责任。主要靠双方的自觉觉悟,应该说是建立在社会道德的基础上,而现代的法治,则是强制性的,不是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的,是道德最后的防线。

如何理解契约精神是现代法治精神的基石

3,契约精神是什么怎么形成的

契约精神是西方文明社会的主流精神,“契约”一词源于拉丁文,在拉丁文中的原义为交易,其本质是一种契约自由的理念。所谓契约精神是指存在于商品经济社会,而由此派生的契约关系与内在的原则,是一种自由、平等、守信的精神。

契约精神是什么怎么形成的

4,契约精神的内容简介

《契约精神》内容简介:迄今为止,所有社会进步的运动,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没有契约的文明就不是真正的文明。只有具有契约精神的民族,才能获得更大的发展机会。可以肯定地说,走在文明世界前列的群体,无一不是契约精神的楷模。欧美国家商业文明、政治文明的辉煌,在很大的程度上得益于他们优良契约精神。

5,什么叫契约他的精神和原则是什么

契约是两人以上相互间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契约法所关心的是实现所约定的义务。通常,契约责任是以自由同意为基础的(契约自由原则)。双方合意签订具法律效力之契约的法律行为称为契约行为。http://baike.so.com/doc/5422124.html
契约又叫合同,协议,是双方或者多方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契约精神和原则体现四个重要的内容:契约自由、契约平等、契约信守和契约救济。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6,简述契约精神的特点

一般来说,契约有正式和非正式两种,非正式契约是人们在长期共同生活中自发形成的,没有强制约束力,主要靠人们自我内在的约束力,比如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然而,在通常情况下,人们往往缺乏自身的强制约束力,不得不由正式的契约,主要指法律、法规、合同、规则、准则来强制约束人的行为规范,同时,正式的契约有明确的规则和要求,约束人的行为规范的能力强,人们比较容易遵守。因此,在任何一个社会里,为了培养人们的契约意识,往往在最初都是用强制的法律、法规来帮助人们树立契约意识的。 《劳动合同法》就是一种强制性正式契约,它通过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行为,可以明确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促使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建立,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现代社会就是契约的社会,社会上的每个人都应该懂得用契约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志和要求,只要人人都树立了契约意识,构建平等的和谐社会就有了基础。契约精神是西方文明社会的主流精神,“契约”词源于拉丁文在拉丁文中的原义为交易?其本质是一种契约自由的理念?所谓契约精神是指存在于商品经济社会,而由此派生的契约关系与内在的原则,是一种自由?平等?守信的精神。

7,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是什么

民法的基本精神是对作为民法存在基础的市民社会和商品经济根本要求的体现,它贯穿在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始终,具有普遍适用效力和衡平作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是民法的精神或理念。民法基本原则在内容上具有根本性,在效力上具有贯彻始终性,在形式上具有非规范性,在功能上具有补救性。  近年来,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和价值,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倍受关注。一般而言,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具有立法准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统帅和指导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的制定,以避免民法内部矛盾,从而保持民法体系的和谐一致,借以实现民法整体功能。第二,具有行为准则的功能。第三,具有法律解释准则的功能。由于成文法自身的不可避免的局限性(一般规则对具体案件之局限性,有限规则对无限客体之局限性,模糊规则对确定事项之局限性,稳定规则对发展事物之局限性,刻板规则对丰富内涵之局限性),克服成文法局限的经常性手段是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无论是立法机关的立法解释还是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民法基本原则都是其解释的准则。从司法认识论看,法官适用法律的过程就是一个解释法律的过程。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所适用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阐明法条的含义,如有两种以上含义时,则应采用其中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其解释结果均不能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第四,具有补充法律漏洞的功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从现行法中不能获得裁判依据,说明现行法存在法律漏洞,此时,民法基本原则就可用来补充法律漏洞,法官可依据民法基本原则裁判案件。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民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
、《民法通则》作为国际民商事基本法的缺陷。 《民法通则》第八章规定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这是我国国际民商事法律的具体规定,是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国际私法学理论界的学者们大多也认为《民法通则》在国际民商事领域内处于基本法的地位7,但是,我们也能清楚地看到,该章的规定简单、原则,仅仅只有九个条文,另外,大部分国际民商事领域的重要制度均没有涉及到,立法的空白、漏洞极为严重,这既不利于占世界人口四分之一,总人口为十三亿多人的我国人民的对外交往,也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对外开放,与加入wto之后我国作为贸易大国的国情也明显不符,与国际民商事领域基本法地位也不相称。 商事单行法的作用。 例如《民法通则》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以及企业法人这些商事主体的规定,一方面表明了我国采用了民商法合一的立法体例,但另一方面又过于简单、原则,仅仅只有十多个条文,不便于操作、执行,因此不得不采用《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等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补充完善。又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这些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外开放方面极为重要的商事主体在《民法通则》第四十一条虽然涉及到了,但仅仅只占一款,只赋予了其合法的地位,其它并没规定具体内容,甚至连最简单的原则性内容也没有规定,这样,作为商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在促进对外开放方面几乎没起什么作用。另外,商事方面的大量重要内容在《民法通则》上根本没有涉及,形成了大量的商事基本立法空白的漏洞,这主要表现在:作为最重要的商事主体——公司在商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中根本没有涉及,而证券、保险、海事海商这些商事方面的重要内容也没涉及到,由于作为商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在这些方面处于立法空白,因此就更谈不上对商事单行法如《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的统率作用
就是民法通则里面的原则 自由、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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