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合同法确立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3-02 18:04:05
1,我国合同法确立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
2,我国合同法确立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是严格责任原
应该是严格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般用于侵权方面。希望你满意~^_^
3,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是什么
违约责任是指在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承担的赔偿损害、支付违约金等责任。违约责任的归责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发生以后,应该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这种根据实际上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责任的认定与责任的追溯。两者缺一不可。谁违约,谁承担违约责任,但因不可抗拒因素的违约除外
4,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违约责任的归责原
1、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有二:①具有违约行为。②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2、违约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指承担具体的违约责任时,在一般构成要件之外,还需具备的其他要件下面略作说明:(1)采用过错归责原则的,要求违约方具有过错。(2)实际履行要求继续履行可能或者可行。(3)损害赔偿要求另外两个构成要件:①受有损失;②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合同法》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这里所确定的即为严格责任原则。但是在法律有特殊规定时,也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合同法在一些分合同中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如《合同法》第180条规定供电人未按照法定和约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安全供电时,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222条规定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若干种过错责任违约情况。
5,我国合同法确立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
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上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清晰的表明了归责原则的法定性本质。但是合同法分则的许多条文中直接规定了以过错作为追究责任的依据,因此,我国违约责任到底采何种归责原则,学者间存在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为严格责任原则(此为主流观点);第二种观点主张为过错责任原则;第三种观点主张以严格责任为主,以过错责任为辅。应该是严格责任,不是过错推定。正如你所说的,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是根本不考虑过错问题,所以并不存在过错推定的问题。有了违约行为就应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存在免责事由,这显然是严格责任。当然,严格责任是一般性原则,在合同法分则中诸如无偿保管、无偿委托仍然是以故意或重大过失等主观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要件。 据我所知:如梁慧星(见《从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载《民商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7页)、韩世远(见《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90页)等国内主流合同法学者倾向于认为从法条解释的角度来看,我国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应当是严格责任。至于学者有不同的看法这很正常,但这种争论只是立法论上的争论,即我国立法到底应将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确定为过错责任还是严格责任,如崔建远(《严格责任?过错责任——中国合同法归责原则的立法论》,载《民商法论丛》第1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90页以下),但这种争论并不影响解释论得出的结果。
6,合同违约赔偿的归责原则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是“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适当履行”这两种违约形态,体现的是严格责任归责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符合合同法发展的趋势。在严格责任原则下,除非存在免责事由,否则只要有违约行为违约方即应承担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多强调事实的违约行为,其免责事由的举证一般较为困难。同时,我国合同法的一些违约制度规定对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也有体现。严格责任原则有利于维护守约方的利益和合同的严肃性,也有利于加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契约意识和法律意识。在合同违约责任问题上,实践中究竟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还是严格责任原则,需依合同性质和约定及违约事实来确定适用。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且诚信守约是法律的底线,如无不可抗力等法定的免责条件或合同对方的原因,一旦发生失信不履约情况,违约人理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理预见原则是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原则之一,其是指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合理预见原则的主要理论依据即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只能承受订立合同的意思范围的约束,其责任的承担同样也不能超过意思范围。如果违约造成的损失超出了当事人根据订立合同时的情况与事实能够作到的预见,让其承担违约损失就违背了意思自治原则。应当注意的是,合理预见原则并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即在当事人约定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时,约定的数额或者根据约定的计算方法确定的数额具有优先效力,其都属于当事人在订阅时就能预见到的损失数额,除非其约定显失公平才得予以考虑减少。其次,是否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可能的损失是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情势进行判断的。据以判断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能够预见的依据是违约方在订阅合同时实际知道的或者应该能知道的事实或情势。
7,谁榜我简述一下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
违约责任的承担原则,是当事人违反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这些原则主要有: (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是指由于当事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引起的违约责任。在发生违约事实的情况下,只有当事人有过错,才能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将不承担违约责任。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下列两个方面的内容:①违约责任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一方合同当事人有过错的,由该方自己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分别承担。例如,在来料加工合同中,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质量不合要求,要承担违约责任。承揽人本应按合同规定对来料先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加工成品。但是,承揽人没有对定作人提供的来料进行检验,而直接把不合格的原料制成质量次的成品。在这种情况下,承揽人也要承担违约责任。②无过错的违约行为,可依法减免责任(如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 (2)违约必究的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凡违反合同的行为,除了免责的外,都必须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不管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还是公民个人,只要因过错违约,均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在法律面前,在合同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3)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所谓实际损失,是指违约方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在事实上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一般情况下,实际损失,包括财物的减少、损坏、灭失和其他损失及支出的必要费用,还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当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对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当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4)全面履行的原则。这里所说的全面履行,是指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等)后仍应按合同要求全面履行。也就是说,违约方承担了经济责任后并不能代替合同的履行,不能自然免除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不能免除过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只要受害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违约方又有能力履行,违约方就必须继续履行未完成的合同义务。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综观各国立法实践,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两种。目前我国关于《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究竟是采严格责任原则还是采过错责任原则仍然存在争论。 主张采用严格责任原则的学者有以下几个理由 :1. 严格责任的确立并非自《合同法》开始,在《民法通则》以及《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2.严格责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3.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4. 严格责任是合同法的发展趋势;5.确立严格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此外,从《合同法》第107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此条文中并没有出现“但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字样,因此可以认为《合同法》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即当事人一方只要有违约事实就要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论其主观心态如何。 而主张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学者其理由如下:1.根据对《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的解释,可以认定我国民法已经规定了过错责任作为违约责任之归责原则;2.过错原则对于尊重人格而言是不可或缺的,如果舍弃过错责任原则,意思自治的原则性地位终将难保。本人认为此种主张的理由难以成立,原因如下:1.《合同法》与《民法通则》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就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理而言,《合同法》应优先适用于《民法通则》,既然《合同法》本身(如前文所述)并未将有无过错作为认定违约责任的一般性标准,则不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2. 关于意思自治的问题可以通过合同双方的约定来解决,而不必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本人同意上述学者关于合同法适用严格责任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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