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单位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应承担哪些责任

工程转包一般不会被允许(招标文件都会规定),违法分包的前提是“违法”,既然“违法”,那肯定是法律所不允许的,那么,结论就是:若工程转包符合法律与合同条款,则“转包”有效,法律应给于承认和保护;若是“违法”分包,则必须承受法律的惩罚,惩罚有分多种:1、停业整顿,2、降低资质,3、被处罚金,4、相关人员撤职、降低行政与技术级别,5、相关期限内不得从事多少范围内的事务,等等,还有不少。总之,若有违法,必定也会违规,所以行政处罚也会接踵而来。

承包单位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应承担哪些责任

2,建设工程转包有哪些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是将工程转包定性为非法行为,对工程转包国家是明令禁止的。对于实施工程转包行为的施工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同时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还要吊销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震徽建筑工程律师整理。

建设工程转包有哪些法律风险

3,建设方如何处理工程转包纠纷

建设方如何处理工程转包纠纷,工程转包会有哪些法律后果 (一)建设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的结算办法   1、建设方可以按照转承包合同约定的价款进行结算。承包合同与转承包合同工程价款的差额,没有支付的可以不再支付,已经支付的,可以请求承包人返还不当得利。   2、建设方有权不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请求按照实际   施工人的资质等级进行结算;实际施工人没有资质的,只结算工程直接费(参考《中国建设工程律师网》法院判决案例);已经按照承包合同支付工程结算款的,可以要求承包人返还。   3、可以要求转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共同承担工程质量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   (二)建设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但是验收不合格的结算办法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按照上述办法进行结算。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由转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支付工程款。已经给付的工程款,应当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由此给建设方造成损失的,由转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三)工程尚未施工完毕,转包合同被确认无效的结算办法   1、停止施工;   2、视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是否合格,依据上述办法进行结算;   3、由建设方另找承包人进行续建。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建设方明知或者同意工程转包的,建设方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方如何处理工程转包纠纷

4,建筑工程中挂靠和转包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因挂靠产生的法律后果,挂靠当事人依法应当对法律后果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1、挂靠经营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应以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最高法院《民诉法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 2、挂靠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挂靠协议无效。双方应分别承担过错责任。 3、根据《建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所订立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效。该施工单位与使用其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对建设单位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则建设单位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4、施工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是承揽工程和签订承包合同的法定条件。因此,对于建设工程竣工前施工方未取得相应资质的,由于承包合同违法性的瑕疵不能弥补,应确认为无效。 5、以被挂靠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款如何结算取决于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5,对中标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有关处罚是怎样的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招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青岛市《建设单位建筑市场行为管理考核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是将应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肢解工程发包,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公开招标的,考核时直接定为d级。建设单位对违规行为作出书面检查后,方可申请办理新的业务。建议其行业主管部门取消其评优评奖资格,其所建设项目原则上不能推荐参加国家“鲁班奖”、省“泰山杯”等奖项的评选。《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标项目经理与施工现场项目经理不符且未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经理变更手续的考核时每次减1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5分。《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考核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现场检查时项目经理无故不到位且未履行项目经理职责的每次减20分,一年内每次参加投标扣1分。《青岛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第十二款规定,监理机构其他人员与中标不符且未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的,考核时每次减2分。《青岛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九款规定,现场监理人员未按中标标书全部到位,且未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的,考核时每次减项目总监5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次扣0.5分。

6,建设工程违法转包有什么责任

应当将非法转包纳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管理和监督范畴。对于非法转包,应当认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共同过错,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方面与质量问题一样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对非法转包责任主体的责任追究制度应进一步落实,对于非法转包造成重大事故的,均可能触犯以上法条,对责任者要有罪必罚。
按照您的叙述,这起安全生产事故中除了行政责任外,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一旦被揭露出来,参与调查和处理的部门和机构,处理建设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机构,还可能有公、检、法等机关,在这些部门、机关和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前,谁也没有把握说结果一定会是怎样。特别是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未经法院审判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没有法院的判决,谁能够说这起事故中的什么人会被判处什么罪、获什么刑。更何况,这里没有任何证据材料,无法按照证据进行判别,只能根据您的接受进行简单分析。1. 隐瞒安全生产事故,首先是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建筑法》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a建筑公司、相关专业施工单位以及它们的相关人员,凡是有故意隐瞒行为的,行政责任恐怕是免不了的。是否还要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根据事件的严重性,由公、检、法等机关确定。2.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虽然对事故和处理不知情,对于安全生产事故,它们也是负有行政责任的。虽然不一定要对隐瞒事故这一问题负责,但至少要对安全生产事故负责,相应的行政处罚恐怕也免不了。而a建筑公司、相关专业施工单位以及它们的相关人员除了要对隐瞒事故承担责任,还要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安全生产事故是否涉及刑事责任,也是需要根据事件的严重性,由公、检、法等机关确定。3. 这一事件中还涉及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问题,即使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也是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对a建筑公司、相关单位、b公司和c公司以及相关人员都可以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4. 这起事故由于没有通过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而是采用私了方式解决,死者家属即使获得了经济赔偿,仍然可以要求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5. 如果这起事故中存在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的行为,项目经理、安全员和肇事工人首先应当受到行政处理,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事件的严重性,由公、检、法等机关确定。s1、s2、p等人的责任,根据他们在这个项目中充当的角色和所起的作用以及在事故中的行为而定。

7,工程违法分包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首先,转包行为无效。  我国《合同法》、《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明确禁止转包行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司法解释》第四条更是进一步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  其次,转包人因非法转包建设工程所获取的非法所得要予以没收。  《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再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转承包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按照《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虽然在转包的情况下,转包合同无效,但如果转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承建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转承包人仍然可以主张工程价款,并且按照《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转承包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发包人只在欠付承包人(转包人)价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最后,转包工程的,转包人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我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法规对转包行为不仅严令禁止,而且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处罚措施。
《建筑法》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以上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 .5 %以上1 %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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