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没签合同法律怎么判刑,如果有投资没有签合同事后怎么处理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2-12-17 08:42:39
1,如果有投资没有签合同事后怎么处理
劳动者用他人身份证入职的,签了合同 也是无效的。身份证退还,不会罚款。
2,跟合伙的没签合同但是他挪用资金12万用掉了现在没钱怎么走
暂时还不会涉及涉及刑事责任。你可以起诉要求返还投资款视情况而定,16岁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一些承诺也就是合同要负责的
3,做生意没签合同有什么后果
4,收了投资款一直不签合作协议属于诈骗吗
关键是你要有别人用其他人车辆做假担保借钱的证据,抵押担保要办抵押登记的,你说借款人用其他人车辆,证据呢?公安看到的就一个借钱不还,认为是民事纠纷。当然若跟公安关系好,没准也能挂上诈骗立案
5,投资公司出问题或者是跑路而员工并没有签劳动合同会被追究责
公司出问题,那么法院一般追究公司负责人和其他主管人员,其他员工也是受害者的。要看以什么名义借款的,要是老板自己的名义,就是你们老板负责。要是你们员工自己的名义借款,那当然是你们自己负责了。
6,欠了人家1458没有还 签合同会不会负法律责任 会被判刑了
私人借贷无论多少都不会触犯刑法。刑法也没有这个罪名,只不过你不还走法律程序的话会强制执行你的财产。当然,一千多块钱不值当走法律程序还不够诉讼费。如果不是私人借贷效果可就不一样了。欠这点钱不会做牢,还上就是了,也不是抢的和偷的。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7,没有合同法院能否判决
能判,工人与建筑老板之间属劳务关系,与包工头之间是劳动关系。治伤的费用应该是由包工头这边承担。口头协议也是合同。但因很多事实没有用文字固定,只能由法院认定事实,依法判决。关于合同解除,一般认为依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必须经过通知的程序,法院并不能直接判决解除合同,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作为诉讼请求,并被法院判决予以支持的案例并不少见。对于法院能否判决解除合同的问题,法律上并无明文之规定,学界也无统一的观点,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各种认定标准不一的裁判,有的以原告没有通知被告而直接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驳回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有的直接判决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对此问题,有待立法予以明确。一、关于合同解除方式合同解除包括三种方式,即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及法定解除。协议解除由合同当事人达成一致即可;约定解除,即在合同中对在何种条件下当事人享有解除权进行约定;对于法定解除,一般认为主要是基于《合同法》第九十六的规定,即包括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等情形。对于因情势变更原则当事人一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的,则较少受到关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基于情势变更原则,当事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有明确的规定。在协议解除的情形下,因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愿的原则,且不需要当事人单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较少发生纠纷。但对于法定解除以及约定解除的情形,因为需要当事人一方在符合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条件下,作出明确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实践当中,当事人往往容易对解除合同是否有法律或事实依据,以及解除程序是否合法等产生争议。二、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理解《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有人据此认为,在解除合同案件中,当事人只能以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效力为诉讼请求,而法院只能依确认之诉进行审理。第九十六条指的是在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条件具备时,或符合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一方根本违约的情形时,当事一方享有解除权,对于该条规定中的“应当”,一般认为属强制性规定的用语,即解除权人欲解除合同,应当而且只能通过向对方发送通知的方式行使解除权,而不能要求仲裁机构或法院予以解除。也有人认为,合同是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义务进行处分的协议,是私法规范的范畴,合同的订立或终止只能由当事人依其意思表示进行,法院不能以公权过多地干预。笔者认为,在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条件成就时,或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六的规定的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等情形时,当事人享有解除权,若其主张解除合同,按照《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应通知对方。但是我国法律中对“通知”的方式并未有明确规定,当面或电话告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邮递发送通知、当面递交书面通知当然可以理解为此处的“通知”,但通过法院向对方当事人送达诉请解除合同的起诉状副本,是否也应属于“通知”呢,答案是肯定的。不论通过何种方式,若能达到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明确无误地告知于对方当事人的效果,都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通知”,对此不应拘泥于“通知”的形式,而是要看结果。因此,对于基于约定的解除权成就时,或因不可抗力、根本违约等情形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权,其主张解除合同时,可以能过一般的口头、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也可以起诉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对于在情势变更情形下,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则只能通过请求法院予以判决解除。对此《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有明确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在情势变更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因此,那种认为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一律必须事先“通知”对方的观点,显然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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