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算被忽悠签的合同,怎样算合同诈骗我这个情况算吗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4-05 22:04:01
1,怎样算合同诈骗我这个情况算吗
一、《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你这这情况够不成合同诈骗,不符合合同诈骗的构成要件。
2,看看这算不算用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
虚构了工作经历,使公司在一定程度上产生误解,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构成了民法上的欺诈手段。依据民法通则规定属无效民事行为,公司可据此确认所签劳动合同无效。因其不具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具刑法上的诈骗性质,不会受到刑事上的什么惩处。法律上没有规定这种行为的惩罚,只构成民事上的不实。如果公司认为这个虚构简历的人可以录用,公司有权用人而不受到司法的干涉。但公司可以以这个虚构简历为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承担赔偿。你好要看对方证据是否充分,个人认为如果说以合同欺诈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还是比较牵强的,如果方便在杭州的,可以携带资料,电话预约时间,我帮你分析一下,凭百度资料免费/。
3,这个属于诱骗签购房合同吗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1、你签订了协议那协议就生效;2、协议在签订过程中是否存在欺骗、欺诈行为,很明显存在,所以严格意义上来讲是一个无效协议,但是你确实需要证明他存在欺骗(提供销售员当时所说的录音);3、你缴纳的5000元为定金,不是违约金,所以肯定可以退,但是作为销售员肯定不愿意退。处理方式:1、报警;2、找老总谈(不停的去找)基本上你采取以上方式就能退回,报警最管用。在这种情况下,你报警作为公司怕影响声誉所以会考虑退。有用采纳这种情况,你必须拿出你们当时的对话录音,才能证明就是你说的那样子的。否则就不存在诱骗的问题的。也不属于欺诈。如果你有足够的证据证实你的说法成立的话,我觉得对方存在欺诈行为。可以要回押金(定金)。
4,被骗签合同
如果只是签了名,而未盖公章,并且合同单位拿不出你作为代理人文件,合同是无效的。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认为是欺诈签订,可以撤销,另外你签合同怎么又牵出你哥来,你哥是否委托或授权你签订合同了。 _______法律太复杂了还是简答为你说几句吧1、帮人代签必须有委托或者授权才可以,是否有2、如果就是擅自帮他人订立合同,如果合同是有利的,不知情人可以追认后有效3、如果你哥也不追认,但是对方认为有理由相信你的代签是你哥合法授权的,如平时一直都是由你代你哥签字,可以认为有效,很复杂,要对整个案情全面分析。你现在只是说认为被欺诈了,那就赶快拿出被欺诈的理由,去撤销了不就完了嘛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特许加盟,在加盟期限期满之前都是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如果能够证明加盟总部存在欺诈故意,还可以考虑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一般是就未履行的部分退还加盟费,已经履行的部分加盟应该不会退的,除非可以证明总部构成了根本违约,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才可以全额退还加盟费。撤销合同的法律结果一般是全额退还加盟费,因为被依法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当然要退还加盟费的。请求解除合同务必在合同到期前提出,且提出越早退还的数额越大,接近合同期满请求法院解除的请求一般不会得到支持的;请求依法撤销合同务必要在合同签订后一年内提出,否则就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了。
5,公司蒙骗签的合同算不算无效合同签了无效合同算不算签固定劳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是经常碰的到问题,关键是是否进行经济补偿,如何补偿,一般情况有两种: 1、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2、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 又细分为两种情况: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2、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劳动条件是广义的,包括工资却又不仅仅是工资,如工作环境,福利水平等。 二、如果不续签,如何进行经济补偿,补多少 实践操作中一直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从员工进入单位开始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第二种认为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 员工在单位工作的时间应该分为两个部分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应该适用原《劳动法》,而原来的劳动法规定,合同自然期满的,无需进行经济补偿;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要进行经济补偿。既然《劳动合同法》无溯及力,则其对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无法律效力。因此,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事实证明,我所代理的一些劳动案件,也是根据第二种观点进行裁判的。 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根据劳动者合同期满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以拿到手的工资为准。 综上所述,除了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这种情况以外,单位需要对员工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补偿的数额为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 经济补偿的金额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关于向公司写了辞职报告,公司却不批准的情况处理意见 通过国内快递的形式,离职前一个月左右用ems将你的辞职书邮寄到你公司。如果公司有签收的话视为已经履行提前告知公司申请离职的义务,若然公司拒收你也可以有证据材料证明是公司不予理会你的离职申请。
6,怎么签劳动合同才不会被骗
1)以"直聘"来诱使求职者上套。在报纸、网站上,一些招聘广告明确打出"非中介"、"拒绝中介"等字眼,但求职者过去应聘,仍要缴纳中介费、培训费、资料费、上岗费等,然后迟迟不能上岗。2)用动人条件骗取求职者信任。黑中介往往保证求职者很快能找到工作,"立刻上岗"、"月薪很好"等等,不少黑中介还拿出"道具",如某某公司"急聘"的职位表、中介服务承诺书等等。其目的就是骗取求职者掏钱。3)与"用人单位"暗中勾结,联合行骗。一些黑中介甚至找用人单位做"搭档",提供虚假的招聘信息给求职者,然后合伙行骗。求职者苦不堪言,两边受骗。4)与"医疗机构"勾结,联合行骗。有些黑中介打着需要办理"健康证明"为由要求求职者去指定医院办理健康证明,这样求职者又要被骗一笔钱,有时为了将骗局做得完美,"中介+用人单位+医院"三方组成了欺骗一条龙。2、黑心企业的骗局黑心企业多数是没有注册、经常更换名称或地址的非法企业,企业的生产及业务完全是幌子,全部业务就是欺骗求职者的钱,黑心企业的常用骗术:1)收取报名费、资料费、工本费。这一类的黑心企业根本就不会录用招聘者,在骗取了相关费用后,就让求职者回去等待永远也不会有的上班通知。2)收取各类押金、上岗费、服装费、培训费。企业在收取了前来工作的求职者的钱之后,就会在短期内找借口辞退求职者,或者采取一些手段(高强度的工作、苛刻的管理制度)逼使求职者主动记职,从而达到了骗钱的目的。1、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辞职)分三种情况: 一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个人原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试用期3天)通知用人单位,不用单位批准。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 二是,依据第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合法),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立马走人。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是,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辞而别),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单位可以用扣工资的方法作为赔偿。 2、所以,辞职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单位都不能拒绝,当然,如果没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单位也会找你的麻烦,得不到补偿金不说,还会要你交违约金,不给你办离职手续,对你今后的就业会有麻烦。 3、辞职理由建议你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来提出,比如不签劳动合同、不按国家规定安排劳动时间、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加班不给加班工资、收取押金、不按时为劳动者建立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等。
7,怎么样才构成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担负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人员背离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必然会使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遭到破坏,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害。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l、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所谓合同,是指处于平等地位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关系、经济关系等的一种协议,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技术、融资、租赁、居间、担保、劳务、期货等合同。既可以是国内合同、又可以是涉外合同。所谓签订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条款进行协商,从而使各方的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所谓履行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将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因此得以实现的行为。合同生效后,除非一些法定情况,都应全面、实际、正确地履行,否则即应承担合同违约的法定责任。只有属于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了被诈骗的事实,才可构成本罪。所谓严重不负责任,在这里是指不履行或者虽然履行但不是正确、认真地履行自己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其表观形式多种多样,如粗枝大叶、盲目轻信、不就对方当事人的合同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行能力等进行认真的咨询、调查、了解、审查;应当公证或者鉴证的不进行公证或鉴证;贪图个人私利,关心的不是标的质量、价格,而是从中得到多少回扣,捞到多少好处。得到好处后,在质量上舍优求劣,在价格上舍低就高,在路途上舍近求远,在来源上舍公取私等;违规让售或赊购非滞销或是紧俏的商品;擅自越权作主签订、履行合同;急功近利,不辨真假,盲目吸引外资,上当受骗;违反规定为他人签订经济担保合同;发现合同无效或对方根本没有履行能力,仍不坚持自己应当拥有的合法权益,甚至撒手不管,听之任之,等等。如果并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或者虽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但不是因此而被诈骗,即使有重大过失、亦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被诈骗,是指他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故意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致使其发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导致公司、企业财产被他人骗取。无被诈骗的事实,即使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工作中具有严重不负责任的玩忽职守行为,亦不能沟成本罪,这是本罪构成的一个重要客观条件。
2、因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必须使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如果没有带来损失或者虽然带来损失但不是重大的损失,即使有上述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对方出于诈骗故意实施诈骗行为如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及时发现而未得逞,或者虽然得逞,但通过各种途径如法律途径得以追回,造成的损失包括诉讼费用、追缴被诈骗钱财的费用等并不重大,都不能以犯罪论处。所谓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指造成大量的财物被诈骗而无法追回;或因对方诈骗造成无法供货,被迫停产甚或濒临破产、倒闭等严重后果。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本罪主体排除了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对该合同的签订、履行负领导责任的人员。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指对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领导下负执行义务的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行为人对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被诈骗,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不是抱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态度,而是由于其过失造成的,故意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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