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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有规定吗商铺租赁合同最长租期为多少年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合同具有相对性,商场与别的租户之间的权利义务你方没有办法干涉,建议你如果别的商户的经营范围超出营业执照的范围,你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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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何解读此租赁合同此条款

这个条款本身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是有没有别的条款限制房东的再次租赁权,或者因为提前解约有没有什么补偿。单看这个条款,他提前60天通知你了然后解约,确实没有违约。如果提前预付了所有的租金,剩余未执行的租金房东是需要返还给你们的。其他补偿的话就像最开始说的,再看看有没有相关条款吧,不过除非你们有相应的机会成本的主张,比方说因为预期租一年但是未够一年就被迫搬迁必须多花些钱或者影响经营了,也许还可以寻求些补救,但是很难,需要你们双方协商,甚至到法院;如果影响不大还是算了,下回注意仔细审查合同以防出现类似的尴尬。

如何解读此租赁合同此条款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二十五条如何适用

您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解读】本解释于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的行为引起的纠纷,在本解释施行之后提起诉讼的,应当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提起的诉讼,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诉讼系属中,无论处于一审还是二审程序,均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在本解释施行前提起再审程序,且于本解释实施时仍在审理中的,应当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二十五条如何适用

4,小区里租的车位有车位租赁合同由于原车位业主与他人有纠纷

可以继续租赁,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租赁期内所有权转移的按原租赁合同期限租赁,民法典第725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可以继续使用。但是,如果新业主自己需要用,你可以凭租赁合同和租金收据等证据,要求业主退还未到期的剩余租金,请协商处理为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未到期的剩余租金,并赔偿损失。市场有风险,打官司需谨慎。网友建议,仅供参考。祝你好运!
有的。如果你是善意第三人,提前保障你的权利,也就是说,你的租赁在合同期内,仍然有效。
你好!可以继续租赁,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租赁期内所有权转移的按原租赁合同期限租赁,民法典第725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如有疑问,请追问。

5,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你好,我是学法律的,我理解你说的转让应该是法律上的转租,承租人的转租权是必须经过房东确认的,也就是说如果事先没约定,那么他现在说你不能转让就是不能转让,但是如果事先约定可以(口头约定不好找证据,最好是书面合同),那么是他违约,可以再商量:同意转让,或是给你补偿假设是你不经房东同意就私自转租,并且事后房东也不同意,那么转让是无效的,责任要由你自己来负的如果你说的就是转让,那当然是没有这个权利的,房子都不是你的,你怎么转让可以明确的讲,不是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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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六个月内提出异议,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你说的无处分合同有效,只针对买卖合同,并不是所有的合同。
只要有书面的东西就行,如果没有的话不好办
你可以追究对方的缔约过失责任,不过,这个只能是要求对方赔偿你为了履行合同而导致的实际损失。因为对方也是承租人,所以,他要转租给你必须是经过房东的同意。这是属于民事范围内的责任,不存在刑事犯罪问题。
不是诈骗,只是正常的租赁合同纠纷,你以承租一年,且在这一年的时间内,房东不但收取了你的租金,且也并未提出异议,所以已丧失撤销权(法律规定撤销权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你可以此为抗辩理由继续承租。

6,租赁合同解释

按约定,你应该于4月1日交纳租金我。  但是,如果你能够证明上年度,你交纳租金铁时间也是5月5日以前,那么,你没有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纵横法律网 韦锋律师
你好,我是学法律的,我理解你说的转让应该是法律上的转租,承租人的转租权是必须经过房东确认的,也就是说如果事先没约定,那么他现在说你不能转让就是不能转让,但是如果事先约定可以(口头约定不好找证据,最好是书面合同),那么是他违约,可以再商量:同意转让,或是给你补偿假设是你不经房东同意就私自转租,并且事后房东也不同意,那么转让是无效的,责任要由你自己来负的如果你说的就是转让,那当然是没有这个权利的,房子都不是你的,你怎么转让可以明确的讲,不是诈骗

7,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适用那些法律

不合理,应该可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解读】我国城市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但属于管理性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条件,故房屋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其有效性不受影响。  若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则以约定为准,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合同无效。但一方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情况下,视为当事人以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变更了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约定,此时,即使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合同仍为有效。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解读】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为返回财产、赔偿损失,该规定同样适用于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场合。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属于返还原物的范畴。合同无效的损失赔偿在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限于信赖利益。即合同双方为缔约进行合理的接触,当事人一方因对方的行为产生信赖,一方由于信赖而支出一定的成本,主要包括用于缔约的合理费用和准备履约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此外还包括丧失与第三人另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后者由于举证较为困难,实践中很难得到支持。  由于房屋租赁合同管的特殊性,损失赔偿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装饰装修或者改建扩建费用上,对此,本解释都有明确规定。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解读】本条规定了“一房数租”的处理原则,在数份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按照如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1)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承租人通过强占、欺骗等非法手段占有租赁房屋的,不在此列;(2)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虽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可享受优先履约权;(3)合同成立在先的,即合同成立时间在先,判断标准是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更严格地说,是当事人中最后签字盖章的时间。  “一房数租”时,未得到履行的有效合同的承租人,可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解读】综合《合同法》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如下:(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2)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的;(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支付的;(5)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房屋的性质使用租赁房屋,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6)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出租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当房屋因承租人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或扩建受到损害时,出租人有权随时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不受任何期限限制。但当出租人行使本条规定的解除权时,必须在“合理期限”内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承租人在此期限内不予恢复的,出租人方可解除合同。  实践中出租人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出租人直接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承租人即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如果承租人对此有异议,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无效;二是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  对于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通知方式:一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出租人告知承租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承租人在此合理期限内不予恢复的,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二是,出租人向承租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恢复原状,同时载明如果不再此期限内恢复原状,合同即自动解除。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解读】综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租人享有法定解除的情形如下:(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2)出租人未按约定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拒不交付房屋的;(3)因不可规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4)不定期租赁,承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5)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有权随时解除合同;(6)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租赁房屋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7)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8)不符合《建筑法》、《消防法》等法律关于房屋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并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9)一房数租之有效合同不能实际履行的。  在出现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权属有争议,或者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主要包括不符合《建筑法》、《消防法》等)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任何一种情形时,承租人的合同解除权并非任意的,还须具备一个必要前提,即该情形的出现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所谓“无法使用”是指无法按照租赁房屋的约定用途使用,或者无法按照租赁房屋的性质使用。  司法机关对房屋的查封,实务中有“活封”和“死封”之分,其中“死封”是指房屋被查封后不仅其处分权受到限制,而且丧失了使用、管理权,权利人只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而“活封”则相反,房屋被查封后,权利人仍享有对房屋的使用、管理和收益权,仅处分权受限。实践中,租赁房屋被查封,如果是由于出租人的原因,承租人在要求解除合同的同时也可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如果是由于承租人的原因,出租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出租人除了可以提起反诉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以外,也可另行起诉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当租赁房屋的权属存在争议时,意味着出租人可能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出租人最终被确认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则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如果出租人最终被确认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则构成无权处分,该租赁合同属效力待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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