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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无偿保管

如果没有经得B的同意或按照习惯不视为同意的那么B就是无责任的。

关于无偿保管

2,无偿保管造成丢失需要赔偿吗如果需要赔偿比例是多少

无偿保管不需要赔偿。但保管人有过错除外。
你好!我该全部赔偿吗,应该赔偿多少,怎么个赔偿比例法?如果赔偿,我按劳动法,关键要看你离开柜子的时候是做什么去了,是谁让把柜子放在外面的,由谁来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无偿保管造成丢失需要赔偿吗如果需要赔偿比例是多少

3,民典法中男人工资应给谁保管

民法典中对此项是没有具体规定的,社会保险管理规定中有相关规定。
民法典中没有这样的规定,无论是男人工资还是女人工资都是家庭共同财产,可以共同支付和管理,至于由谁管理还是双方协商一致,从有利于夫妻和谐和家庭理财角度出发,彼此都让一下步。

民典法中男人工资应给谁保管

4,无偿为他人保管财物致损是否担责

据您所述,您的行为是无偿帮助行为。无偿帮助行为是约定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不给予对价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双方不形成对应报偿关系。 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之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您帮朋友照看宠物狗是一种无偿帮助行为,但由于您外出遛狗时一时疏忽,没有照看好,其中一条狗被小轿车撞死,您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过,鉴于您行为的无偿性和善意性,根据公平原则可以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5,无偿保管人的小疏忽造成保管物损害也需要赔偿吗

我国《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在有偿保管的情况下,只要是保管人保管不善的(哪怕是轻微的失误),保管人都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无偿保管的情况下,只要保管人不具有重大过失或者过错的,就可以不负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对于轻微的失误,无偿保管人不需要赔偿他人的损失。
我认为不可以,因为在保管合同中,我们可以看成是一个违约责任与一个侵权责任的竞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竞合的,择一进行。当事人可以根据赔偿多少选择。一般多为侵权,赔偿多所以,你就不可以要回保管费了。希望对你有帮助

6,一个关于无偿保管问题求法律专家解析

没有约定报酬的为无偿保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键看B是否尽到应尽的保管义务,是否有重大过失,是否有过错。“不慎”这个词应该是指B有一定过错的,可能会根据过错大小按百分比赔偿手机2000元。B仅在造成手机实际损失2000元内对A负有赔偿责任。 悬赏广告的发布对广告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C按照A的要求归还手机,A应当按照悬赏广告支付报酬。如果A不履行,则C可以起诉A。 敲诈勒索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采取威胁等手段索要,使人产生恐惧心理并支付财物。A自愿悬赏,与C之间成立了合同关系。C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A不可诉C敲诈勒索。
可以是无偿,也可以是有偿,具体要看当事人有无约定付出劳动的对价即报酬.

7,有偿保管合同与无偿保管合同的区别

区别:1.合同性质不同。顾名思义,一个是有偿合同,一个是无偿合同。2.合同的生效时间点不同。有偿保管合同是诺成合同,即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合同成立并生效;而无偿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双方的合意仅是合同成立的要件,而合同生效需要交付保管物才能实现。3.保管人须尽的注意义务不同。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只有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管标的毁损灭失时才负违约责任;而在有偿的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一般过失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时,保管人就应负相应的违约责任。
请看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可见: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这时:(1)保管合同是有偿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保管合同是无偿的,保管人如果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有偿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和寄存人双方约定应予支付保管费的保管合同。 无偿保管合同,是寄存人无须支付保管费的保管合同。 一、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分 引文案例中涉及到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效力的区分问题 在民法上,根据当事人是否需要给付对价,亦即是否需要为对待给付可以将合同区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其中,有偿合同是指一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对待给付的合同。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反映交易关系的合同都是有偿的,如买卖、租赁、仓储、运输、行纪等。无偿合同则是指一方履行法律行为规定的义务而给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并不需要为对待给付的合同。赠与是最典型的无偿合同,其他的无偿合同还包括无偿保管、借用、无偿委托等。当然,在无偿合同中,对方当事人也并非不承担任何义务,不过,此种义务并不是利益受让人方从利益给付方获得给付所支付的对价,如借用人无偿借用他人物品,就负有正当使用并按期返还的义务,这种义务并不是借用人所支付的对价。 二、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效力的实践意义 通常而言,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以下意义: (一)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上的区别 在有偿合同中,原则上要求当事人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否则就会影响到合同的效力;而在无偿合同中,一般只要求利益的出让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对利益受让方的行为能力并无限制。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赠与合同中的受赠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则上却不能成为买卖、租赁等有偿合同的买受人、承租人等当事人。 (二)当事人承担义务和责任上的区别 在不同的合同中,利益的出让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同。在有偿合同中,行为人承担着较重的义务与责任;而在无偿合同中,行为人承担较轻的义务和责任。在传统民法上,故意一般是指行为人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将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而过失则是指欠缺注意义务或者说不注意的心理状态。在社会生活中,在不同的情况下,当事人应承担的注意义务的程度是各不相同的。行为人有时应承担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有时应承担与处理自己事务同一的注意义务,有时则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传统民法根据行为人是否尽到了不同程度的注意义务而将过失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如果行为人欠缺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则是重大过失;如果行为人不欠缺普通人的注意义务,而尽欠缺其他程度更重的注意义务,则为轻过失。在轻过失中,如果行为人欠缺与处理自己事务相同的注意义务,则为具体轻过失;如果行为人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则为抽象轻过失。一般来说,在上述三种注意义务中,从注意义务的程度来看,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是最轻的,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是最重的;从过失的程度来看,欠缺普通人的注意义务的重大过失是最重的,而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的抽象轻过失乃是最重的。在现代民法上,行为人以承担抽象轻过失为原则,以承担具体轻过失为例外。由于合同存在着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别,法律对有偿合同中的当事人所科以的注意义务的程度较重,而对无偿合同中的当事人所科以的注意义务的程度较轻。一般来说,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抽象轻过失责任,而无偿合同的当事人则仅应承担具体轻过失责任。也就是说,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应对故意、重大过失、具体轻过失、抽象轻过失等一切过错负责;而无偿合同的当事人仅应对故意、重大过失、具体轻过失负责。不仅如此,在世界上诸多国家或地区的民法中,由于考虑到无偿合同中债务人乃是不获对价而履行义务,还进一步降低其债务人履行注意义务的程度,仅要求无偿合同的债务人仅对故意和重大过失负责。我国合同法的现行规定就属于此种情况。 (三)合同受益人之权益法律保护程度上的区别 法律对无偿合同受益人的保护程度较低。如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的一个条件就是受让人依有偿法律行为受让动产的占有,如果该受让人系依据无偿法律行为而受让动产的占有,则其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动产的所有权。这说明法律对无偿合同受益人的保护程度远比对有偿合同受益人的保护程度要低。再如在债权人的撤销权这一合同的保全制度中,当债务人实施低价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具备主观要件,而当债务人无偿的转让其财产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则无须具备主观要件。这说明,当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处分行为属于无偿行为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较为容易。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它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保管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物品的合同。 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又称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为此支付报酬的合同。该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商事合同。 保管合同有无偿性,而仓储合同不可能是无偿的。时间不同,仓储合同的时间较长,而保管合同较短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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