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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说里的对赌协议有没有法律效益

没有
有的

小说里的对赌协议有没有法律效益

2,什么是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就是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在达成并购(或者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融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投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什么是对赌协议

3,个人购买新三板股权的对赌协议有法律效应吗

赌博本身及违法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民法通则》第58条第(五)项之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民法通则中的法律作广义解释,即包括民事法律,也包括刑事法律、行政法律;不仅包括全国人大指定的法律,还包括法规。赌博之债无效,因赌博签订的协议,其实是一种合同,由此而产生的合同之债当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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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买新三板股权的对赌协议有法律效应吗

4,如何看待对赌协议

在法律性质上,对赌协议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当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 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 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 就。”因此,在符合合同生效条件的情况下,对赌协议是受我国法律保 护的。

5,新三板对赌协议有效吗

对赌协议在企业挂牌新三板首发上市过程中是规则明确禁止的,其理由主要是保证股权的清晰问题甚至是实际控制人的稳定。有“与股东对赌可以,与企业对赌不可以”的基本规则。对赌协议是舶来品同时也是境外资本市场一种成熟的技术手段,主要是为了保证投资机构与被投资方之前能够实现充分的博弈并实现利益均衡。不论是投资者与谁对赌,不论是什么形式的对赌,也不论是什么内容的对赌,只要这样的对赌不是显失公平的,而是双方心甘情愿充分博弈之后的一个结果,那么我们应该充分尊重这样的选择和决定。
题主应该是购买的线下的项目。目前没有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只能通过协议转让来交易,既然没有挂牌,所以就涉及到一个退出的问题,于是就有了回购协议,另外企业为了让投资者放心,也会出一份对赌协议。签订了协议之后,就达成债券关系了,目前国家也规定,优先赔偿投资者的。所以即使企业破产了,也会先行赔付。 到今年后半年就会有第一批购买线下项目的兑付时间了,到时候就能见分晓。个人建议 线下项目虽然便宜,但投资周期长,没有经过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核。风险相对来说较高一点。所以可以关注下已经挂牌的企业。 可关注 三板好项目在线

6,投资方与融资方之间的对赌协议是否有效

当然有效,除非非正常情况下签订的协议。所以对赌协议不能轻易签字
一种创新性的融资安排:对赌协议 【摘要】对赌协议是指投资方和企业出于对企业未来前景的不确定性,为确保各自的利益而设定的财务契约,它有助于投资者在一定程度上锁定投资风险,确保投资收益,是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一种激励与约束性的制度安排。本文通过剖析永乐电器与摩根士丹利的对赌案例,从中总结经验与教训,希望能为我国企业海外融资中对赌协议的签订提供一些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对赌协议;融资安排;永乐电器;摩根士丹利     签订对赌协议之再思考   (一)外资投行投资中国企业所签对赌协议的特点   一是在对赌中,赌的是业绩,筹码是股权。国内的对赌协议均以股权为筹码实现对赌。股权价值基本上依赖于企业未来的业绩,以未来业绩为赌注,可锁定投资风险。二是投资方在投资以后持有企业的原始股权。如摩根士丹利取得永乐电器20%的股权。三是对赌协议的一方既是公司的管理层,也是公司的大股东之一。四是持有高杠杆性的股票看涨期权。摩根士丹利对永乐电器的认股价格为1.38港元/股。五是高风险性。参与对赌的企业可能输掉几千万股股份,或以市场溢价20%的价格赎回股份。六是股份在香港证券市场流动自由。七是投资者仅为财务投资,不介入企业的公司治理,也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八是所投资的企业属于日常消费品行业 .

7,对赌协议在中国是否有效

甘肃世恒案例中(虎嗅注:2012年年中,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甘肃世恒公司对赌协议”一案的民事诉讼作出二审裁决,裁定维持原判,认定江苏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与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在投资协议中所约定的对赌条款无效。对赌协议被判定无效,这在中国PE界尚属首例),对赌协议的实质内容是:当被投资公司没有达到约定业绩时,PE方有权要求被投资公司补偿,如果被投资公司未能履行补偿义务,则由被投资公司原股东履行补偿义务。因此,这个对赌协议是PE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约定,而被投资公司原股东实质上只是一个担保作用。 在国外,对赌协议可以是PE与被投资公司原股东之间约定,也可以是PE与被投资公司之间约定。在我国,PE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对赌协议,违反《公司法》关于利润分配原则的规定,应属无效。 所以,甘肃世恒案例中,PE与被投资公司的对赌协议是无效的,当然,在此基础的担保也属无效。 但是,如果PE与被投资公司原股东之间的对赌协议,并未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另外,对赌协议可以是一种双向的约定:如果达不到预先设定的业绩指标,被投资公司原股东向PE进行补偿;相反,如果达到预先设定的业绩指标,PE向原股东进行补偿。对赌协议也可以是一种单向的约定:如果达不到预先设定的业绩指标,原股东向PE进行;而如果达到预先设定的业绩指标,则没有任何约定。甘肃世恒案例中,则是一个单向约定的对赌协议。而法院认为,这种约定违反了投资领域风险共担的原则,使得PE作为投资者不论被投资公司经营业绩如何,均能取得约定收益而不承担任何风险,因此,对赌协议无效。法院的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因为虽然这份对赌协议是单方的,但是实际上PE以溢价投资,事实上融资方已预先行使了权利。对赌协议并非保护PE单方利益,相反已预先满足了融资方的利益,因此很难认定违反风险共担原则。事实上,在中国上市公司的重组中,大量用到单向约定的对赌协议。比如在上市公司以定向发行方式收购资产的大量案例中,都有被收购资产的原所有者要求做出业绩承诺,如果达不到承诺的业绩,则应该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如果按照甘肃世恒案例中法院的观点,那么这是否也违反了风险共担原则,应属无效?那么在公司上市中,证监会要求拟上市公司必须取消对赌协议,这是为何?证监会要求拟上市公司取消对赌协议,首先说明对赌协议是有效的,如果无效,为什么还要求取消呢?其次,证监会要求拟上市公司取消对赌协议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对赌协议可能引起拟上市公司的股权不稳定。 综上分析,不能根据甘肃世恒案例,得出在目前中国法律环境下对赌协议无效的结论。
题主应该是购买的线下的项目。目前没有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只能通过协议转让来交易,既然没有挂牌,所以就涉及到一个退出的问题,于是就有了回购协议,另外企业为了让投资者放心,也会出一份对赌协议。签订了协议之后,就达成债券关系了,目前国家也规定,优先赔偿投资者的。所以即使企业破产了,也会先行赔付。 到今年后半年就会有第一批购买线下项目的兑付时间了,到时候就能见分晓。个人建议 线下项目虽然便宜,但投资周期长,没有经过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核。风险相对来说较高一点。所以可以关注下已经挂牌的企业。 可关注 三板好项目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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