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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问题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怎样的

权利与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存在于法律关系的主体中,彼此之间相互联系,不可分割。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一方享有权利,就意味着另一方承担义务,一方承担义务,就意味着另一方享有权利。一般来说,每一法律关系主体既享有权利,同时又承担义务。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的: 1,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2,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3,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

法律问题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怎样的

2,什么是法律关系的内容什么是权利什么是义务

法律分析:法律关系内容,是指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形式的社会关系。权利与义务不是对立的、绝对的,而是相对的、统一的,具有一致性。这种一致性主要表现在:第一,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义务的履行。享有权利的人要实现自己的权利,必须有义务人履行相应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什么是法律关系的内容什么是权利什么是义务

3,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是什么关系

这个问题我觉得得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去考虑.我们知道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在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形态。与一般的社会关系相比,它有三个最重要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其他的不说,就看第二点,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就是说内容为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那么你所说:法律关系主体没有履行法律关系的内容,这句话本身有些不严谨,如果主体没有履行内容,那就是说没有行使权利或没有承担义务,而在这同时也就形成了新的或者说是进一步的法律关系,既然他是法律主体,那么他必然的会产生法律关系。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是什么关系

4,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吗

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二者之间的关系非常紧密,享受权利是为了更好的履行义务。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从某一具体法律关系来说,权利与义务存在主次之分,即一方当事人在该法律关系中主要享有权利,而另一方当事人主要履行义务,比如债权关系中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再次,从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终极目的来看,义务的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人们设立法律关系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权利,而不是为了履行义务。

5,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二者之间

我觉得选D!理由如下,权利和义务是对等,没主次之分。C明显错了~享有权利就必须承担义务!D和B刚好说反了!(仅供参考)
正确答案:d 解析:民事法律关系的关键要件是:(1)由民法规范调整;(2)发生于民事主体之间;(3)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在a选项中,只是普通的日常约定,不在民法规范调整范围,不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不满足条件(1)和(3)所以排除;在b选项中,相互鼓励共同进步只是朋友之间的互相帮助,不在民法规范调整范围之内,不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不满足条件(1)和(3)所以排除;在c选项中,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只是普通社会关系的确定,不在民法规范调整范围之内,不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不满足条件(1)和(3)所以排除;在d选项中,赠与定情信物构成了法律上的赠与关系,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本题答案为d选项。

6,权利与义务的构成是什么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构成要素,没有法律权利和义务,也就不存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在法律上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一、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   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义务占主导地位,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人的权利,但是如果缺乏义务性规范的支持,权利就形同虚设,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义务存在的合理性决定了权利存在的合理性。如果原有义务的合理性丧失,或新的合理性义务产生,那么已有的权利必然发生变化。权利的实现取决于义务的履行,一部分以他人履行义务而获得,一部分以自己履行义务而获得,不自觉履行义务就无法获得相应的权利,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复存在。也就是说,在权利和义务这一对矛盾统一体中,义务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支配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决定着权利的存在和实现。   二、权利和义务相互独立   权利不能被看做是义务,义务也不能被视为权利。混淆两者的界限,必然会导致法律上的错误。也就是说,权利和义务有各自的范围和限度。超出了这个限度,就不为法律所保护,甚至是违反法律的。具体而言,超出了权利的限度,就可能构成"越权"或"滥用权利",属于违法行为。而要求义务人作出超出其义务范围的行为,同样是法律所禁止的。   三、权利与义务在一定条件下互为对应   权利意味着对利益的获取与实现,义务意味着对利益的付出与负担;法律确立的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构成了在一定条件下他们相互之间可以自己做出或不做出某一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一行为。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义务以其特有的约束机制和强制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最终达到不同的社会主体基于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准确理解与行使。

7,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或者说,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的规定,就不可能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社会关系,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国家会动用强制力进行矫正或恢复。法律关系由三要素构成,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在每一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多少各不相同,在大体上都属于相对应的双方:一方是权利的享有者,成为权利人;另一方是义务的承担者,成为义务人在中国,根据各种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3.国家;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5.合伙。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任何外在的客体,一旦它承载某种利益价值,就可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分配、转移某种利益(有关的内容,参见本章第二节“法的价值”)。所以,实质上,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本身才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联系的中介。这些利益,从表现形态上可以分为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有形利益和无形利益、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潜在利益);从享有主体的角度,利益可分为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等等。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其范围和形式、类型也在不断的变化着。总体来看,由于权利和义务类型的不断丰富,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1.物;2.人身;3.精神产品;4.行为。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权利义务是一对表征关系和状态的范畴,是法学范畴体系中的最基本的范畴。从本质上看,权利是指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从行为方式的角度看,它表现为要求权利相对人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义务人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两种方式。在法律调整状态下,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为方式表现为意志和行为的自由。义务则是对法律所要求的意志和行为的限制,以及利益的付出。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的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权利和义务的分类对权利和义务可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即它们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及社会价值的不同,可以把权利义务分为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与普通的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根本利益的体现,是人们社会地位的基本法律表现,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利益关系的反映。根据权利和义务的适用范围不同,可以把权利义务分为一般的权利和义务与特殊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权利又称抽象权利,其主体是一般权利人,同时也无特定义务人。一般义务的主体是每一个人,而每个义务人没有与之相对应的特定的权利人。一般义务通常不是积极作为,而是消极的不作为。特殊权利又称具体权利,其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同时也有特定义务人,特殊义务是指特定义务人作出的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根据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集体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职权和职责)、人为的权利和义务(人权)。另外,根据部门法的划分,我们还可以把权利义务分为民事权利和义务、诉讼权利和义务等等。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权利与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重要因素,它体现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反映着法律调整的文明程度,从宏观方面讲,可以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概括为:历史进程中曾有的离合关系逻辑结构上的对立统一关系。总体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运行中的制约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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