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专题讲座,听说精上教育每个星期都有哪些免费讲座讲什么的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6-24 08: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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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听说精上教育每个星期都有哪些免费讲座讲什么的
是的,每个星期都有,很多家长带着自己小孩去听。就是一个“考点教学法”的专题讲座,针对孩子学习上的不足包括学过的一些知识点和考点的讲解和分析,对孩子挺大帮助的
2,2013年司考用的民法众合专题讲座跟2012年比变化大不大呀我用12
每年都相差不大。注意婚姻法就好,合同法司解三貌似也没有写进12年版里面,也注意一下。众合的这一套书我就看了民法,其他的都没有时间看了(=-=据说大家都是这样的)。所以,,不建议全买的。哈哈。
3,1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效力现在怎么样了啊
现在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是有效的,结合善意取得以及合同法来考的话,很多内容和司考真题的答案需要变了,可以参考众合专题讲座民法基础版的内容。学法律的同学,苦啊!不容易,天天变!《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根据这一法律规定,通常情形下,无权处分权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
4,合众专题讲座的民法和三校名师讲义的民法哪个好
你好!民法当然是李建伟的好,,不说那个学校的好,是李建伟说的真的很不错。很难很复杂的点,一说就懂了,当然,他今年的只讲了民法总则,后面的就没有了。不过是真的好。。。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众合专题讲座的民法是以民法中的重点内容为首要,阐述重点知识; 三校民师讲义的民法是完整的民法内容,类似于教科书的体系,但是比教科书更加精简;两者编纂体系不同。 但是并不能说谁更好,三校民师的民法讲义更加适合基础较差的学生,能够更加系统的帮助建立民法体系,而众合专题能够更好帮助提升,只讲重点。 因此选择适合自己的,才是更好的
5,知心姐姐最近有没有公开的讲座
1月3日,“知心姐姐”卢勤受新年华教育邀请,将在工人俱乐部、航天二院礼堂开展两场大型家庭教育专题讲座,届时知心姐姐将与广大学生与家长进行面对面交流,向京城望子成龙的家长传授家庭教育心得。 知心姐姐在全国开展了上万场家庭教育专题讲座,她被誉为“最懂孩子心的家庭教育专家”,她开创了“中国特点家庭教育理念”,她在国内和国外都享有很高的荣誉,在多家电视台、杂志报纸开展专栏,所著《写给年轻妈妈》、《做人与做事》、《写给世纪父母》、《告诉孩子,你真棒!》等书籍受到广泛关注。 这次讲座的开展,是知心姐姐在新年华教育的大力邀请下,在元旦期间献给京城父母和孩子的元旦礼物,在新年来来临之际,广大学生与家长将在这次讲座中感受父母与孩子心与心的交流,学生与家长将以此为契机不断走出中国家庭教育长期存在的藩篱,让孩子的身心在自由健康的空气中,快乐地成长。 讲座开展过程中,将特别安排部分学生与家长向知心姐姐的提问,知心姐姐将在现场面对面地回答广大学生与家长的问题。下面收录部分家长和知心姐姐问答,供大家大家参考。
6,司法考试买资料应该注意啥
现在离司考还有一定时间,正是打基础的阶段,建议精读一下最新最权威的法学教材,这些网上都有下载,比如:
《物权法》(第四版)梁慧星著 下载 07年8月出版
http://bbs.topsage.com/dispbbs.asp?boardID=91&ID=162919
民法原论(第三版)真正完全版(1200页)马俊驹 余延满 下载 07年8月出版
http://bbs.topsage.com/dispbbs.asp?boardID=91&ID=162696
民法总论(第三版)梁慧星 下载 07年7月出版 大师最新力作
http://bbs.topsage.com/dispbbs.asp?boardID=91&ID=162800
刑法学(第三版)张明楷 真正完全版(1000页)下载 07年7月出版
http://bbs.topsage.com/dispbbs.asp?boardID=91&ID=162786
2007年司法考试辅导用书语音朗读版190小时(保护视力)
http://bbs.topsage.com/dispbbs_91_160993_1.html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教材三卷、法律法规、历年真题Word版(11.13更新)
http://bbs.topsage.com/dispbbs_91_156617_1.html
2007年万国司考刑法专题讲座48讲高清完整PDF
http://bbs.topsage.com/dispbbs_91_159463_1.html
2007年万国司考民法专题讲座60讲高清完全PDF
http://bbs.topsage.com/dispbbs_91_158197_1.html
参考资料:大家网 http://bbs.TopSage.com
7,民法通则中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合同法中乘
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当然不正确了!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你应该分清楚,《合同法》调整的是合同行为;《民法通则》除了合同行为外,还调整其他民事行为。《合同法》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民法通则》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如果要评价合同行为只需要看《合同法》怎么规定,要是评价合同行为以外的其他民事行为才需要看《民法通则》。《合同法》调整的是合同行为;《民法通则》除了合同行为外,还调整其他民事行为。 《合同法》中,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如果当事人自愿接受这种行为的后果,放弃行使合同撤销权或者长期不行使撤销权,人民法院对此应该是“不告不理”,承认合同的效力,以上体现在合同自治原则。 而《民法通则》中构成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要求行为结果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因此,第5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民法通则》是我国民法立法过程中的里程碑,同时也是妥协之作。因为,当时的社会经济政治条件不适合进行大的民法典的立法,于是先出来一个通则性质的民事立法,以为救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按照传统的民法体系,都是民法典的组成部分。《民法通则》类似于民法典的总则和各编的总则,是原则性很强的规定,《合同法》相当于民法典债编的合同部分,是很具体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讲,合同法是合同领域的主要调整法律,现行法条件下,相对于《民法通则》属于特别法,依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要是合同领域的案件都优先适用合同法,合同法没有规定的,才上溯至民法通则。至于两法的效力位阶,都是一样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二者效力上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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