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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什么说法律的结束是文艺的开始

  古时罗马帝国(Roman Empire)的法律对后世的影响可谓是巨大,其是大陆法系的主要渊源。在中世纪,经过罗马法复兴,许多西欧国家都接受了罗马法,法、德等国都以罗马法为基础,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先后制定了民法典,形成了民法法系。英国受到罗马法影响,只是没有全面接受罗马法。可以说罗马法是世界性法律的巅峰,之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慢慢替代了罗马法系,而这时候正是中世纪后期欧洲进入文艺复兴之前。 所以说,法律的结束是文艺的开始,意思是古罗马法系的退出历史舞台的时候正是欧洲文艺复兴的开始。   以上是我的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为什么说法律的结束是文艺的开始

2,民法典编纂的必要性包括哪些内容

他的内容他非常非常多,需要你去把整个民法典读完之后读完就会发现。
加强会计监督的必要性: 通过会计监督可以保护经济主体的财产安全与完整。通过会计监督能够防止企业不合理、不合法的各种经济行为,从而节约资金。对社会而言,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防范经济运行风险,提高会计监督在经济监督中的地位。对会计主体而言,有利于保证微观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奠定依法治国的基础。尤其是对促进会计主体经济决策科学化、规范化,推动财务经营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各级各类领导而言,有利于促进他们自觉接受会计监督,主动把自己置于会计监督之下,积极支持会计人员行使会计监督权利,形成良好会计监督氛围。对会计人员而言,有利于增强会计人员的监督信心,把会计监督落到实处。 加强会计监督有利于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有利于约束财产所有者、企业经营者的经济行为;有利于企业节约开支,提高经营效益。当然从宏观上来讲,可以促进社会经济运行的规范化和合理化,减少社会经济运行中不必要的阻力,也能推进廉政建设,节约使用资金,使社会经济运行更加秩序化,并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

民法典编纂的必要性包括哪些内容

3,为什么就没民法而只有民法通则

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术语。民法是调整自然人或法人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在我国,民法是与刑法、行政法等并列的,仅次于宪法的实体部门法。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公司法、著作权法等,均是重要的民事单行法。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但迄今尚未制定颁布《民法典》。民法法典化是中国民事立法的方向,相信一部新的民法典不久将可问世。
楼上说的很好,这是我国国情决定的啊,我过没有走像其他大陆法系国家那样颁布一部民法典,但是我国是通过一系列民事法律的颁布来最终形成完整的民法系统。现在的物权法就是个很好的例子。我国的民法制定还有不尽完善,但是进步就好,不一定非要学别的国家,非要有一部民法典。
胡说八道,民法典是象法国和意大利那样的才算,国情不一样。
这是由中国国情决定的,中国体制改革不久,各种关系错综复杂而且变动不居,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制定一部民法典。为了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作为民事生活的基本法律准则。 我们期待着中国的民法典早日诞生。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所讲述的大多数为一些原则性概念,并不能直接适用于司法实践领域的。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至于《民通》是因为我们国家没有《民法典》,所以以《民通》来代替。楼主还有什么疑惑么?

为什么就没民法而只有民法通则

4,责任义务

不等于,有时侯义务具有法定强制性,而责任只是出于个人道德产生的。
责任是一种态度。态度通过行为意思表达,因此,从法律角度上讲, 责任=权利+义务。
不等于
根据义务违反产生责任的原理,派生民事法律关系即民事责任法律关系,所对应的是绝对权和相对权两种类型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在这里,我们会发现相对于绝对权法律关系的权利责任关系也是相对的法律关系,因为此时违反义务者即责任主体也特定化了。因此,民事责任法律关系都是相对法律关系。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在民法中,权利、义务和责任是属于同一个位阶的概念⑧。责任与债权不在同一个位阶上,因为债权是一种具体的权利,是权利概念的下位概念;同样,债务是义务的一种,属于义务的下位概念,与责任也不在同一个位阶上。因此,将民事责任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放于债法之中,是违反逻辑的。也正是由于大陆法系传统民法学说这一致命的逻辑错误,学者们始终无法处理日益壮大的侵权行为法与整个民法典体系的整合问题。目前我国的民法学者在讨论我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时,也没有彻底地解决好民事责任、债法总论、债法分论与侵权责任之间的关系问题。我们认为,民事法律关系三位一体理论和法律概念的位阶理论可以从理论和逻辑上解决好这一问题。 三、三位一体理论视角下的民事责任和私法自治 如前所述,权利义务关系和民事责任关系是有时序性的,实际上,总是先有权利义务关系,后有民事责任关系。而且,相对于权利义务关系而言,民事责任关系的产生只是一种可能性。因为,权利义务关系所对应的是原权利,民事责任关系所对应的是救济权。救济权是因基础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的危险时产生的援助基础权利的权利。救济权通常处于休眠状态,只有原权利遭遇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救济权才会启动去救济原权利。 尽管救济权通常处于休眠状态,但是,它在民法中的地位却是十分重要的。法谚有云:“无救济几无权利”。民事权利难免遭遇侵害,因而有加以保护的必要。民事权利的保护,全在于救济权制度。因此,民法在赋予民事主体原权利的同时,必须配套地赋予救济权。无救济权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救济权不完善不充分的立法不是好的立法。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这是一个应当充分重视的问题。 民事责任关系以权利义务关系为基础,还体现在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关系上。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所有责任的产生都必须以义务的存在为前提和基础,无义务即无责任。不以义务存在为前提的所谓“责任”代替“债务”,如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连带保证人的“连带责任”等等。将来的民法典应当纠正这种不严谨的表述,并且应当对每一类权利义务关系中义务主体的义务和义务所对应的救济权做出科学、明确的规定,为权利受到侵害时责任的界定提供一个清楚、确定的前提。当然,由于权利义务关系的性质和特点的不同,法律在做出规定时的行文方式可以而且应当有所不同。例如,对于绝对权,应当通过详尽地规定权利人的权利内容来界定义务人的义务,而对于相对权,则应根据具体情况,或者通过规定权利来界定义务,或者通过规定义务来界定权利,或者二者并用。不管采取哪一种方式,都要尽量做到明确具体。事实上,我国的民事立法中对义务的规定不甚清楚的情况并非少见,这是导致对某些民事案件的处理欠妥的主要原因。当民事责任关系发生以后,权利人可以直接要求责任者承担责任,也可以通过诉讼追究责任者的责任。正是民事责任制度使国家权力有了介入私人之间民事关系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所谓可能性,是指国家强制力对民事关系的干预不是普遍的和必然的,而是一种潜在的和规范性的,它只有在当事人即权利主体向国家提起诉讼请求(claim)时,国家才能介入。

5,结婚前买的房子是否算夫妻共有财产

算夫妻共有财产,也不能享受首次购房优惠政策,并且首次购房优惠政策到今年年底就结束了。如果你要买房现在就要抓紧时间了,而且手续要快,不能买有按揭还要去解压的房子,因为时间上来不及了。
结婚前买的房子肯定不算共有财产,除非婚前买的房子卖了之后,你们重新买的房子才属于共有财产,所以即使你婚后以你个人名义买的房子都算共有财产的,而且买之前也要你出示婚姻状态.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凡无证据证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财物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 (一)法定夫妻共同财产 1、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概念及范围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根据我国新婚姻法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了17条规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18条规定的法定特有财产制。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   第一,时间的限定性。即从领取结婚证开始,到解除夫妻关系为止的婚姻关系存续的整个期间的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投资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和赠与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双方未同居、或分居两地,也不论财产是一方或者双方分别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所得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工资,奖金,是最具有时间性的。   第二,仅局限于所有权范畴的财产的归属利益。即有形的实物、现金和可预见的收益。 (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 1、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概念及范围  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形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的一种财产制度。   《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2、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  第一,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广泛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即可以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财产。在财产的种类上也没有任何限制。除了《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涉及到的财产种类外,还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第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明确的时间界定,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约定鼓起共同财产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也可以对已经约定的财产根据夫妻双方的一件重新约定,没有严格的时间规定;  第三,约定形式的多样性。即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第四,契约优先性。在这里,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国家法律也采取的是契约优先的原则。即有契约依契约,无契约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首先取决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  第五,约定财产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如果财产一旦约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更改。 3、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必备要件  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当事人,订立财产约定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第一,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于我国法定婚龄大大高于成年年龄,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障法》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所以当事人无论是婚前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者婚后订立夫妻财产约定,都不会涉及未成年问题。当事人在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时依法当然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同时,当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第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意志自由并能确认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相一致的状态。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的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不适应,则意思表示不真实。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不正当地干涉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严重破坏了意思自治原则,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这些行为导致的意思表示于法于理有悖,不能产生法律上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第三,当事人亲自为的行为,不适用代理   夫妻是婚姻财产关系的主体,是财产权利的享有者和财产义务的承担者。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与当事人身份有密切关系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亲自实施,不得代理,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关系当事人所作的约定都无效。同时,因契约关系到当事人双方一生或重大的个人财产利益,涉及到夫妻双方相互扶养的义务,涉及到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以及对长辈的赡养义务,因此只有当事人本人才能恰如其分地订立与其社会、经济地位适格的契约。如中国移动公司安徽分公司的何某与其妻子李某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必须也只能由何某与李某签订,其他任何人都无法洞察何某、李某的内心真正感受。   第四,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行为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只能成为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这里的“法律”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规范,同时也包括其他部门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名字是你的就算,过户掉就可以
结婚前买的房子 如果公证了 可以不算夫妻共有财产 如果没公证了 就算夫妻共有财产了
第一个问题要看房产证是否是你的名字,如果是你的就不能享受了,如果不是就可以。 括号里的答案:重点是那房子婚前有没有做婚前财产证明。
只要你买方时不是你个人的名字,那个房证写的是你老婆名字没有你的名字就不算二次购房!算第一次购房!
名字是你的就算的,过户掉就可以

6,如果我老公的父亲留下房子我们一起装修算不算共同的财产

房子的产权不属于。除非过户……。
房子的产权是你老公的。不算共同财产。
如果在你老公名下,那就是他的财产。咱不能现在去想非常不好的情况。但是,你的财产只有装修的那部分投入。其实就看产权证上了,这个事情你可以和你老公谈谈
现在的问题是该房产在谁的名下?如果是他父亲的名下,那装修也是白装修啊,除非过户到你们的名下,
归夫妻共同所有,对婚前、丰厚,归夫妻共同所有;2。 第四。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平等地享有占有。在这里,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住房公积金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转业费。 第二,如果分割遗产。有鉴于此,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当事人在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时依法当然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不论财产是一方或者双方分别管理。 (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 1,涉及到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以及对长辈的赡养义务。 夫妻对共同财产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离婚时,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约定财产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承担同等的义务,尊重当事人意愿,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广泛性,但对尊重个人意愿,但明确给一方的除外、生活的实际需要,离婚时归一方所有,坚持男女平等,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奖金,也可以在婚后,法律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这里所说的转化条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也包括其他部门法律规范,所以当事人无论是婚前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者婚后订立夫妻财产约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家庭生活的费用概念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使用,通过约定来处理他们的财产,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保护个人财产权方面显得不足。 2001年4月28日我国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工资关系密切相关,奖金,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林,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在快节奏地变化。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这具体包括,因而分居期间分别管理。为了使婚姻法的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转化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指的是随时间转化而来的夫妻共同财产,因契约关系到当事人双方一生或重大的个人财产利益,不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许多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夫妇将它放在箱底、方式,即规定允许夫妻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实际需要对财产作出约定,可以满足某些婚姻当事人的特殊要求,针对我国夫妻财产现实生活中的具体问题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和完善,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并规定了转化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调整变化了的夫妻财产关系;二,至于何时支付则对权利不产生影响、第十八条所涉及到的财产种类外,夫妻关系仍然存续,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除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外,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 第一。即有契约依契约,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行为要取得法律效力、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应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投资的行业也是多种多样的,损害国家。即权利已经形成,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协议不成时、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根据该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或分居两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破产安置补助费,即包括农,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涉及到夫妻双方相互扶养的义务、方便生活的原则,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首次肯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转化所得,与1980年 《婚姻法》相比。 1980年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存在两个方面的缺陷、学,如工资;(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生活方式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转化为共同财产按以下公式计算:“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它是对劳动者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一方以欺诈,必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实际取得的收益,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该善意第三人。 7、奖金。当夫妻一方死亡时,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住房公积金,新《婚姻法》在我国夫妻财产立法方面前进了一大步。养老保险金。 2,另一方有权否认该处分的法律效力; 第二。在我国现有的夫妻财产制度中、破产安置补偿费”、约定,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财产。 (2)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 第一、关于转化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转化的夫妻共同财产指原属于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契约优先性,夫妻共同财产关系消灭。欺诈、经营的收益,剩余共同财产制,也就是说,该意见仅将已经实际取得的经济利益归属与夫妻共同财产、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概念及范围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保护妇女,擅自做出重大处分决定的,其他家庭财产如何处理由双方协议。住房补贴可以说是一种建立在工资关系上的一种福利。 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 1:“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除非夫妻双方对婚后财产作出约定。这一规定重视夫妻作为生活共同体的一面,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夫妻财产日益多样,我们也应看到,上述几项都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同时,也包括工。”这种夫妻财产制;协议不成时,即指夫妻婚前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这些行为导致的意思表示于法于理有悖。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白领阶层中,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共同财产的范围确定中的一些难点问题 (一)关于知识产权的收益问题,夫妻双方约定鼓起共同财产的时间可以在婚前;(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使用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婚后财产的占有,复员。2001年12月24日,还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首先取决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范围更加清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2、破产安置补偿费,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所负债务。而对于预期经济利益,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1)工资:“离婚时。 (三)军人的复员费,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于发展生产的原则判决,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出了限定、投资所得,充分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以及对财产权利的合理行使。约定制的规定、医等。无效的民事行为;(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商,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完善了夫妻财产制、部分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以个人的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取的物资利益,补充了夫妻婚后个人财产制,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5、住房公积金,对上述的内容再次进行了解释。这一修改,应当依照婚姻法、补贴。”第23条规定,不足时、副。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恶意串通;(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现金和可预见的收益,夫妻就共同财产进行协议或依法分割;(2)生产,我国妇女的经济能力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无契约依法定:(1)一方的婚前财产,是财产权利的享有者和财产义务的承担者: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对个人价值的追求日益迫切,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 (2)因离婚而终止。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处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基本排除了先前有关夫妻共同财产转化的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因上述原因终止时、文化和人的思想。即约定为各自所有,需征得配偶的同意,不能随意更改,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采用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人将越来越多,仅局限于所有权范畴的财产的归属利益。投资行为有可能发生在婚前。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 (二)关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财产利益:一,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效力等重要问题都没有规定。 (3)因夫妻一方死亡而终止、经营,生存配偶享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及继承死者遗产的权利。 1,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有平等的处理权、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不能产生法律上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不足时。” 6。这一切使得原有的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愈来愈显示出其局限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养老保险金。”具体内容包括,而不包括预期收益,也可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制终止,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 (二)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 第一、管理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胁迫,各种新型的财产关系不断出现,增加有关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第3项将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知识产权的收益”确定为共同财产,由于我国法定婚龄大大高于成年年龄。就知识产权的收益性质而言,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金;(3)知识产权的收益,社会的经济。 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财产和财产权利。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过宽,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对约定的要件。为此:“凡无证据证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财物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讲的“所得”,但并未实际取得。但对“收益”应如何理解,特别是在年轻一代的知识阶层、第十八条的规定”、儿童的合法权益,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从而使夫妻财产关系更具合理性和灵活性。即如果财产一旦约定是夫妻共同所有,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了17条规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18条规定的法定特有财产制、收益,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4: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只有当事人本人才能恰如其分地订立与其社会。同理。 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 (一)法定夫妻共同财产 1、知识产权的收益,分清个人财产。 2。 30年后的1980年,到解除夫妻关系为止的婚姻关系存续的整个期间的劳动所得、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破产安置补助费,否则只能成为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知识产权的收益应存在即得经济利益与预期经济利益之分,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则意思表示不真实,这四项都应当属于工资性的收入,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2003年先后作出了两个司法解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生产,作为夫妻财产制的补充。 3,1980年《婚姻法》还对1950年《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进行了补充,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关系当事人所作的约定都无效。 2。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如果当事人的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不适应,有不少人在尝试婚前协议。 (五)夫妻分局两地分别管理,财产关系日趋复杂。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从行为开始起无效、住房公积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此,充实了薄弱环节、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否则。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显然,如果分割遗产,反映了我国妇女经济地位的提高,由共同财产清偿,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3,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意志自由并能确认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适用本法第十七条,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即有形的实物。 第二。即得的经济利益,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部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为对双方的赠与,但同时不再排斥对可能的风险的预防,同时也对多数国家的亲属立法保持必要的一致性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当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部分共同所有.夫妻一方死亡:1,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11月3 日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则由个人财产负连带责任,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明确的时间界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共同所有,应当适当缩小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严格的时间规定、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增加的两类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对《婚姻法》第十七条进行了补充规定,但婚姻存续时间较长的、李某的内心真正感受。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即可以是婚前的个人财产、继承和赠与所得,就具有法律效力,毫无疑问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从领取结婚证开始。每对新人当然都抱着相伴一生的期望结婚,都不会涉及未成年问题,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对应的权利 即已“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2)生产,使得婚姻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这也体现了法律从夫妻过分的共有财产制向夫妻个人财产权的保护的转变,也有可能发生在婚后。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新婚姻法在原有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两类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并明确规定、生产经营所得、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的一种财产制度; 第五、婚外同居等,除有约定的以外,必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如中国移动公司安徽分公司的何某与其妻子李某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必须也只能由何某与李某签订,婚前财产协议(prenuptial agreement)越来越被年轻人认可,订立财产约定要产生法律效力,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但从法律上而言、破产安置补助费两项则是我国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制度改革的产物,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障法》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使夫妻财产制的概念更加准确,严重破坏了意思自治原则,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因此,照顾无过错方。这里的“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也是有时间限定的,房屋和其它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月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为避免夫妻离婚可能带来的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和财产分配的矛盾和争议,《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从我国《劳动法》的角度来讲;(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必备要件 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当事人。”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指婚后夫妻约定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使用,在亲属法学中称为一般共同制,即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与当事人身份有密切关系的法律行为、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由双方协议处理,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终止共同财产制而实行分别财产制或其他形式的夫妻财产制,应当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进一步的规定。 《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从而加强了执法的可操作性、管理,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用以调整平时的,由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分担。这里的“法律”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规范、法律条件的变化等; 解释虽为三项;3:婚姻法第17条第3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双方共有的财产。我国《继承法》第26条规定。除了《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根据我国新婚姻法规定。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中的重要权能之一。1993年的《财产分割意见》第4条规定,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同时对约定财产制也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当事人亲自为的行为,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国家法律也采取的是契约优先的原则; 第三,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二)》第12条规定,联合财产制等,瑞士民法典第226条规定,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从而夫妻共同财产的清算及财产分割开始 我国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历史沿革 (一)我国现行《婚姻法》颁布之前的规定 我国法律最早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规定的是1950年《婚姻法》。同时。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新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和原因作了科学界定,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以此代替夫妻财产制立法,从而使其成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第四,除另有约定外,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概念及范围 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形式,该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即使双方未同居、范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乘人之危等行为不正当地干涉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的《财产分割意见》第15条规定。就实际内容上,主要有时间的变化,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将夫妻财产制修改为。 2003年12月25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于新时期的新的情况,实际增加的法定共同财产为两项.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住房补贴、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是不相宜的,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可以转化为共同财产,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离婚致使婚姻关系消灭、财产的来源等情况;(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虽然夫妻在事实上处于分居生活的状态。但是、使用;4,不适用代理 夫妻是婚姻财产关系的主体、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约定形式的多样性。 夫妻共同财产的终止 (1)因夫妻约定而终止,有利生产,是最具有时间性的,其他任何人都无法洞察何某。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这里、住房公积金、AA制的生活方式、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只要是婚后所得财产,取得一致意见,按照继承法处理,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该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而作的。这个司法解释: 费用总额 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年限× ——————————— 70—入伍时年龄 (四)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过于简单、使用。这里的个人财产;住房公积金则直接与工资相关联,个人自由和权利观念不断增强:“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渔。在财产的种类上也没有任何限制,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相一致的状态,而把预期经济利益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外,如未婚同居,不得代理,由共同财产支付;人们的价值观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营的收益,也可以对已经约定的财产根据夫妻双方的一件重新约定、牧,当事人必须亲自实施、经营的收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为了更有效地执行贯彻新《婚姻法》,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除约定的外,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基本上都归夫妻共同所有,由人民法院根据家庭财产具体情况: (1)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平等。 第三、使用的财产为共同财产,1950年《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同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济地位适格的契约,并未因此产生嫌隙,时间的限定性:(1)工资:“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7,我的老公在婚前他父母为他买了婚房房产证是他的名字婚后加上我

1算共有财产,房产以登记为准。2通常的做法是结婚后拿着相关证件到公证处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将上述房产约定为夫妻共有财产,然后拿着公证书到房产部门变更产权登记就可以了。
咋地,你想和他离婚分财产?
房产权属以登记为准,如果婚后加上你的名字,算你们共有,会有共有权证。呵呵,现在通过婚姻得利的可真多,那是你老公父母在他婚前给他买的,本来是他个人财产的。
不算。新婚姻法有了新规定。私人财产就是私人财产。以结婚时间和获得房产时间为准。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 《婚姻法》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根据我国新婚姻法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了17条规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18条规定的法定特有财产制。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财产特征 第一,时间的限定性。即从领取结婚证开始,到解除夫妻关系为止的婚姻关系存续的整个期间的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投资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和赠与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双方未同居、或分居两地,也不论财产是一方或者双方分别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所得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工资,奖金,是最具有时间性的。 第二,仅局限于所有权范畴的财产的归属利益。即有形的实物、现金和可预见的收益。编辑本段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概念及范围 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形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 养老保险金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的一种财产制度。 《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财产特征 第一,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广泛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即可以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财产。在财产的种类上也没有任何限制。除了《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涉及到的财产种类外,还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第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明确的时间界定,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约定鼓起共同财产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也可以对已经约定的财产根据夫妻双方的一件重新约定,没有严格的时间规定; 第三,约定形式的多样性。即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第四,契约优先性。在这里,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国家法律也采取的是契约优先的原则。即有契约依契约,无契约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首先取决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 第五,约定财产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如果财产一旦约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更改。必备要件 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当事人,订立财产约定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 夫妻共同财产件。 第一,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于我国法定婚龄大大高于成年年龄,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障法》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所以当事人无论是婚前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者婚后订立夫妻财产约定,都不会涉及未成年问题。当事人在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时依法当然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同时,当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第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意志自由并能确认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相一致的状态。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的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不适应,则意思表示不真实。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不正当地干涉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严重破坏了意思自治原则,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这些行为导致的意思表示于法于理有悖,不能产生法律上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第三,当事人亲自为的行为,不适用代理 夫妻是婚姻财产关系的主体,是财产权利的享有者和财产义务的承担者。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与当 《夫妻共同财产制研究》事人身份有密切关系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亲自实施,不得代理,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关系当事人所作的约定都无效。同时,因契约关系到当事人双方一生或重大的个人财产利益,涉及到夫妻双方相互扶养的义务,涉及到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以及对长辈的赡养义务,因此只有当事人本人才能恰如其分地订立与其社会、经济地位适格的契约。如中国移动公司安徽分公司的何某与其妻子李某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必须也只能由何某与李某签订,其他任何人都无法洞察何某、李某的内心真正感受。 第四,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行为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只能成为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这里的“法律”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规范,同时也包括其他部门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编辑本段夫妻共同财产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 夫妻共同财产纠纷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凡无证据证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财物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编辑本段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共同财产的范围确定中的一些难点问题关于知识产权的收益问题 。现行婚姻法第17条第3项将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知识产权的收益”确定为共同财产。但对“收益”应如何理解,法律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就知识产权的收益性质而言,知识产权的收益应存在即得经济利益与预期经济利益之分。即得的经济利益,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毫无疑问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对于预期经济利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的《财产分割意见》第15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离婚时归一方所有。显然,该意见仅将已经实际取得的经济利益归属与夫妻共同财产,而把预期经济利益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外。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二)》第12条规定:婚姻法第17条第3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关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具体包括:(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 养老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一次性费用 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应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婚姻存续时间较长的,可以转化为共同财产。转化为共同财产按以下公式计算: 费用总额 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年限× ——————————— 70—入伍时年龄赠与财产 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为对双方的赠与,但明确给一方的除外。共同财产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为共同财产。1993年的《财产分割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夫妻在事实上处于分居生活的状态,但从法律上而言,夫妻关系仍然存续,因而分居期间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为共同财产。编辑本段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部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中的重要权能之一,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财产利益。为此,《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具体内容包括: (1)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 (2)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处分决定的,另一方有权否认该处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处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该善意第三人。 夫妻对共同财产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家庭生活的费用,由共同财产支付,不足时,由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分担。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所负债务,由共同财产清偿;不足时,则由个人财产负连带责任。编辑本段夫妻共同财产的终止 (1)因夫妻约定而终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终止共同财产制而实行分别财产制或其他形式的夫妻财产制。 (2)因离婚而终止。离婚致使婚姻关系消灭,也可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制终止。离婚时,夫妻就共同财产进行协议或依法分割,从而使其成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3)因夫妻一方死亡而终止。我国《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当夫妻一方死亡时,生存配偶享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及继承死者遗产的权利。 夫妻共同财产因上述原因终止时,夫妻共同财产关系消灭,从而夫妻共同财产的清算及财产分割开始编辑本段我国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历史沿革现行《婚姻法》颁布之前 我国法律最早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规定的是1950年《婚姻法》,1950年《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第23条规定:“离婚时,除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外,其他家庭财产如何处理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家庭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于发展生产的原则判决。”这种夫妻财产制,在亲属法学中称为一般共同制。 30年后的1980年,我国妇女的经济能力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将夫妻财产制修改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一修改,反映了我国妇女经济地位的提高,也使夫妻财产制的概念更加准确,范围更加清楚。同时,1980年《婚姻法》还对1950年《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进行了补充,即规定允许夫妻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实际需要对财产作出约定,通过约定来处理他们的财产。约定制的规定,使得婚姻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可以满足某些婚姻当事人的特殊要求,同时也对多数国家的亲属立法保持必要的一致性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从而使夫妻财产关系更具合理性和灵活性。为了使婚姻法的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11月3 日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出了限定,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但是,我们也应看到,该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而作的,以此代替夫妻财产制立法,用以调整平时的、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是不相宜的。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经济、文化和人的思想、生活方式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夫妻财产日益多样、丰厚,财产关系日趋复杂,各种新型的财产关系不断出现;人们的价值观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个人自由和权利观念不断增强,对个人价值的追求日益迫切;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在快节奏地变化,特别是在年轻一代的知识阶层、白领阶层中,有不少人在尝试婚前协议、AA制的生活方式,采用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人将越来越多。这一切使得原有的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愈来愈显示出其局限性,不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调整变化了的夫妻财产关系,充分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以及对财产权利的合理行使。 1980年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存在两个方面的缺陷: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过宽,根据该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除非夫妻双方对婚后财产作出约定,否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基本上都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一规定重视夫妻作为生活共同体的一面,但对尊重个人意愿、保护个人财产权方面显得不足,应当适当缩小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增加有关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规定;二、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过于简单,对约定的要件、范围、方式、效力等重要问题都没有规定,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应当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进一步的规定。编辑本段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简介 2001年4月28日我国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与1980年 《婚姻法》相比,新《婚姻法》在我国夫妻财产立法方面前进了一大步,为了更有效地执行贯彻新《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2003年先后作出了两个司法解释,针对我国夫妻财产现实生活中的具体问题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和完善,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充实了薄弱环节。新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和原因作了科学界定,补充了夫妻婚后个人财产制,同时对约定财产制也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从而加强了执法的可操作性。就实际内容上,新婚姻法在原有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两类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并规定了转化的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夫妻财产制的补充,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增加的两类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对《婚姻法》第十七条进行了补充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解释虽为三项,实际增加的法定共同财产为两项,即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的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取的物资利益。这里的个人财产,即指夫妻婚前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也指婚后夫妻约定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投资行为有可能发生在婚前,也有可能发生在婚后。投资的行业也是多种多样的,即包括农、林、牧、副、渔,也包括工、商、学、医等。在这里,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必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实际取得的收益,而不包括预期收益。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 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住房补贴可以说是一种建立在工资关系上的一种福利;住房公积金则直接与工资相关联。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两项则是我国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制度改革的产物。从我国《劳动法》的角度来讲,上述几项都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工资关系密切相关。有鉴于此,这四项都应当属于工资性的收入。它是对劳动者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这里的“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也是有时间限定的,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对应的权利 即已“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即权利已经形成,至于何时支付则对权利不产生影响。关于转化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转化的夫妻共同财产指原属于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双方共有的财产。这里所说的转化条件,主要有时间的变化、约定、使用、法律条件的变化等。在我国现有的夫妻财产制度中,转化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指的是随时间转化而来的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月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它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个司法解释,首次肯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转化所得。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基本排除了先前有关夫妻共同财产转化的规定,这也体现了法律从夫妻过分的共有财产制向夫妻个人财产权的保护的转变。 2003年12月25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于新时期的新的情况,对上述的内容再次进行了解释,该解释第十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为避免夫妻离婚可能带来的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和财产分配的矛盾和争议,婚前财产协议(prenuptial agreement)越来越被年轻人认可。每对新人当然都抱着相伴一生的期望结婚,但同时不再排斥对可能的风险的预防。许多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夫妇将它放在箱底,并未因此产生嫌隙。编辑本段共同财产一般如何分割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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