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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面日期签的合同内容和后面签的合同内容相抵触怎么办

一般来讲按照后面的合同履行,合同中有特殊约定除外。
任务占坑

前面日期签的合同内容和后面签的合同内容相抵触怎么办

2,发生合同纠纷怎么办如何处理合同纠纷

法律分析:发生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具体处理方式如下:1、调解。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2、仲裁。3、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超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发生合同纠纷怎么办如何处理合同纠纷

3,国家强制性标准与合同内容相冲突应该如何处理

应该说:合同内容与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冲突。应该以国家强制性标准为准。
就产品质量而言:1.出口产品的质量指标可按合同履行,不需执行强制性标准;(《标准化法》第十六条 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依照合同的约定执行。)2.国内生产、销售或者进口产品,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标准化法》第十四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楼上,顶一个!

国家强制性标准与合同内容相冲突应该如何处理

4,合同条款冲突处理原则

【法律分析】一份合同就某事项两款条款相矛盾的,可视为约定不明,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首先,合同条款有冲突时要先确定是那种情况下的合同条款冲突问题,然后才能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而不是盲目的进行处理,这样只会让问题变得异常混乱和不易处理。其次,如果是第一种情况下的合同条款冲突情况,要看是表述上的冲突还是条款明确但约定不同的冲突。如果是表述上的冲突,则要根据合同上下文的意思,将表述的不清的地方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改正过来,加盖印章使之生效。再次,在第一种合同条款冲突的情况下,如果是因为在合同条款的约定中出现了一个问题有不同的约定的情况时,则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将不同的约定改为一种确定的约定,删除多余的约定内容。最后,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解决争议,而仲裁协议的约定有瑕疵或者无效的话,可以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争议或者解决合同冲突条款的约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5,合同里有互相矛盾的条款怎么办

不矛盾,乙方如果续租或者不续租是需要提前一个月和甲方沟通的。提前解约是乙方违约,一般会被扣掉押金或者一个月房租。不过只要和甲方沟通好,双方各退一步,问题也容易解决,或许能多退点租金。如果甲方坚持按合同执行,乙方最多只能拿回一个月房租。
这个合同不矛盾 而且对你有利 如果乙方在两个月内不交清房款 你可以选择第四条来执行 也可以选择第八条来执行 就看哪一条对你有利 这个合同 你钱的很好 充分保护了你的权利

6,合同期限与合同内容想冲突怎么办急谢谢

当然无意义了.合同都到期了,此内条款自然无效。此合同有问题,不应签。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租赁合同最多可签订20年,超过部分无效,因此这个合同的后30年租期是无效的。如果你想无效变有效可以等到20年的合同到期,可以再续约。《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的期限不能超过20年,如果超过,超过部分是无效的。但是期满可续订,续订后的合同期限最长是20年。《合同法》是199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2000年的合同当然要适用合同法。另外,国有土地的租赁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因为相对于作为普通法合同法,特别法优先适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租赁的法律风险很大,往往是无效合同。

7,当公司章程与合同发生冲突时怎么办

正常情况下,公司章程往往是以设立协议为基础而制定的。设立协议的主要内容,通常都会被公司章程所吸收。在这种情况下,设立协议与章程之间不可能发生冲突。但是,如果公司章程与设立协议发生了冲突,则如何适用呢? (一)如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章程为准 正如前述,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期限,一般止于公司成立。也就是说,公司一旦成立,则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就终止了,有关公司设立与经营管理的相关事项,均应由公司章程予以规范。 在现实生活中,公司章程大多是在公司设立协议之后签署的。根据法律文件的时间效力判断,也应当以公司章程为准。 另外,公司设立协议是内部协议,除参与签约的股东之外,甚至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均可能不知其内容。而公司章程是公开文件,我国《公司法》第97条、第98条还特别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必须公开披露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公开性,是为了有助于公司投资者、债权人以及交易对象可以了解公司的组织与运行,并据此做出判断。所以,对社会公众而言,章程的效力也必须高于公司设立协议。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公司设立之后,再以公司设立协议为依据而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追究股东出资义务、请求确认设立协议无效而解散公司等等,法院一般都不予以支持。 (二)如公司章程中未规定的事项,股东在公司设立协议中予以约定的,该约定时签约的股东继续有效 虽然,公司设立协议一般只约定设立过程中的相关权利义务,但也有一些公司设立协议中会就公司的存续甚至今后解散的相关事项做出约定。这些约定,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规定,又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则可以继续有效,但其法律效力仅局限在签约的股东之间。 但是,对于《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条款,股东之间如需另行约定的,必须在章程中予以确定,公司设立协议不具备排除法律适用的效力。例如,《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南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公司章程中未作特别规定,则即使股东在公司设立协议中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也不能对抗该法律规定,即股东仍应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对于相同的法律事项,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有不同的规定,无疑设立协议应让位于公司章程,自然失效。如果设立协议中有公司章程未涉及但又属公司存续或解散之后可能会遇到的事项,相应的条款可继续有效,但效力只应限于签约的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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