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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公司因阶段性担保引发的追偿权纠纷案如何肯定管辖法院

可使房屋所在地法院

房地产公司因阶段性担保引发的追偿权纠纷案如何肯定管辖法院

2,追偿权纠纷是以双方所在地管辖吗

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追偿权纠纷是以双方所在地管辖吗

3,产品质量侵权纠纷中销售者赔偿后向生产者追偿应由哪里的法院管

一般侵权纠纷,原告就被告,到被告所在地(本案的生产者)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生产者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产品质量侵权纠纷中销售者赔偿后向生产者追偿应由哪里的法院管

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如何确定管辖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要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辖。不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一般由造成动产损毁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管辖如何确定

一般来说,人身损害案件的诉讼属于侵权行为的诉讼,诉讼人需要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要求起诉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6,关于追偿权纠纷

应当出庭,讲清自己理由,并就利息、滞待金是否合理提出自己的意见;如果不出庭法庭只会缺席判决,其结果可能对你更不利。
追偿权纠纷包含两神情况,一是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二是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 担保责任追偿权,又称为代位求偿权,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享有的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担保人只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清偿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即可取得对债务人的偿还请求权,即追偿权。根据《担保法》第31条的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理论上将保证人的这种权利称之为保证人追偿权,《担保法》的这一规定是明确赋予保证人的。至于物上保证人也同样享有追偿权,《担保法》第57条规定了第三人作抵押人时对债务人享有的追偿权,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第三人作出质人时的情况。另外,担保法司法解释特别规定将保证人的追偿权同样赋子承担了过错赔偿责任的尤效担保的担保人,开了过错责任可以追偿的先例。因此,担保人的追偿权成为保证人、物上保证人以及无效担保人均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

7,向被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如何确定管辖的法院

一、保证人行使预期追偿权。二、保证人可要求主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反担保。三、保证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一、保证人行使预期追偿权《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第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可要求主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反担保我国《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同时,又反过来要求债务人对自己(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可称为担保之担保,即是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其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因此,保证人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时,可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三、保证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合同法》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依照这一法律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前,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危害债权行为的,债权人有权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当债权人没有行使代位权致使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状态持续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以后的,保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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