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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院关于承揽合同选任过错导致人员伤亡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的 搜

定作人有符合法律规定过失情形的,定作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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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适用什么法律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由企业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我们认为来信中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企业法人与其内部的经营部门之间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是该企业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由此发生的纠纷,属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问题,应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规章处理,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依据经济合同法第二条之规定,该法仅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适用什么法律

3,加工承揽合同被告住所点法院有管辖权吗

是可以的,除非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具体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同时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依据上述两项法律规定,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应由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比如约定安装地)或实际履行地(加工定作所在地)法院所在地管辖。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也可适用一般原告就被告的规定。
你好:属于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的案件,其他法院受理后双方调解结案的无需移送其他法院,调解不成,应当以送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当然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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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揽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诉讼或者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决争议,保护其权益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定期限。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尽早行使权利,尽快解决当事人的纠纷。一般的合同纠纷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几类特殊的争议,如租赁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争议,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由于合同的复杂性、地域性,因此,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其他法律规定了特别时效的,依照其规定,如海商法规定的货运赔偿请求权的时效为一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当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现在是三年。
普通民事经济案件的诉讼时效为2年,加工承揽合同的诉讼时效也是2年,时效从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三年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承揽合同纠纷

承揽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民事主体间发生矛盾和纠纷有四种解决途径:  第一,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  第二,调解解决。在有关组织(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中间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自主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第三,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根据纠纷前或者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审理,作出裁决,并通过当事人对裁决的自觉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使纠纷得以解决。  第四,诉讼解决。通过打官司解决,它指纠纷当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通过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自觉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而解决纠纷。  《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
1,李茉和汽车修配厂定有合同。合同法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承揽合同国家没有强制性规定,因此定有合同。 2.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是本案我认同第二种意见:本案属于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的竞合。李某把车送到修配厂修理,修配厂同意修理并接收了车辆,双方合同关系成立。修配厂在修车中没有注意安全,把李某车辆烧毁既属违约,又是侵权,李某有权选择法律的适用,可以要求修配厂赔偿车损和停运损失。 3 我认为第2种意见比较合理。 4,李某可以获得赔偿汽车的直接损失和因为汽车被烧而停运的能够遇见的损失。
1、如果合同不是你签字,就申请笔迹鉴定。如果鉴定确实不是你签订的,以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是原告为你建房的事实恐怕难以否认。2、你已经入住了,表明已经接收了房屋。而且你可能也承认了房子是原告建设的(即使你不承认,原告肯定能找到相关证据),只是觉得那合同不是你签字的。除非有证据证明双方曾经达成减少建房款的证明,否则法院可能判决支付全部建房款。3、虽然时间过了4年,诉讼时效不一定超过,因为诉讼时效有中断、中止的情况,如果对方曾经向你催要过或者你曾经答应过对方什么要求,对方保存了记录。诸如此类的情况都有可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而重新计算。

6,10分合同法十五章承揽合同内容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 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八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九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六十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第二百六十一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二百六十二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三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举手之劳,希望对你有帮助。

7,承揽合同的问题

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作人指称双方当事人,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 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在承揽人为数人时,数个承揽人即为共同承揽人,如无相反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承揽合同范本 经甲___________、乙____________ 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品(材料)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交货日期 超欠幅度% 货款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交货(运输)办法及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质量检验及验收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结算办法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原材料供应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违约责任: 第一点:甲方承担 (1)变更产品品种、质量或包装的规格给乙方造成损失时,应偿付乙方实际损失________ (2)中途退货的,偿储乙方以退货部分货款总值________的违约金。 (3)自提产品未按规定日期提货的,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乙方以延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千分之______的违约金。 (4)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予以顺延外,每日应偿付乙方顺延交货产品总值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5)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的,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乙方以延期付款总值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6)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无故拒绝接货的,应承担因而造成的损失并付给运输部门违约金。 (7)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8)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点:乙方承担 (1)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同意收货的,按质论价;甲方不同意收货的,乙方应包修、包退、包换,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2)未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少交而甲方仍然需要的,应照数补交;不需要的,可以退货,并承担损失;不能交货的,应偿付甲方以不能交货的货款总值________的违约金。 (3)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应予赔偿。 (4)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的,每延期一天,应偿付甲方以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5)不符合合同规定产品,在甲方代保管期内应偿付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造成的延期交货责任。 (7)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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