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法律特征是什么,民法问答题 简述债的特征表现在哪些方面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5-06 04: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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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问答题 简述债的特征表现在哪些方面
债的法律特征: 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2.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 3.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 4.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 5.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 6.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2,债法的法律特征
债的特征: 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债的关系反映的是财产利益从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主体的财产流转关系,其目的是保护财产的动态的安全。 2、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3、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债的客体是给付,亦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 4.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 5.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债可因合法行为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3,公司债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公司债:是公司依照法定的条件及程序,并通过法定形式,以债务人身份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之间所形成的一种金钱债务。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法定形式,公司债是公司债券的实质内容。公司债的法律特征:①公司债是公司依法发行公司债券而形成的公司债务。②公司债券是一种要式有价证券。③公司债券是有一定的还本付息期限的有价证券。
4,民法学 债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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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关系依其形态分为财产的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债的关系反映的是财产利益从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主体的财产流转关系,其目的是保护财产的动态的安全。2.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3.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债的客体是给付,亦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作为债的客体,给付应具备三个要件:①给付的行为必须合法:②给付具有可能性,在客观上是能够实现的;③确定,给付行为应当在债权成立时确定的,至少在债履行时能够确定。4.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债的目的是一方从另一方取得某种财产利益,而这一目的的实现,只能通过债务人的给付才能达到。5.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债可因合法行为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6.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在同一标的物上不仅可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并且债的关系相互间是平等的,不存在优先性和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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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债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债法的概念 债法是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的债法之分。二、债法的特征: 1、债法是财产法。 2、债法是关于财产交换关系的法。 3、债法具有任意性。 4、债法具有统一性。三、债法的地位: 债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债法,财产便无法流通,社会财富便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价值,社会经济秩序就会处于无序状态,经济关系和生产力便会停滞不前。
6,何谓债的法律特征
1.债与所有权的主体不同。在所有权关系中,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人,而义务主体却是除所有人之外的一切人。因而,所有权被称为绝对权。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只能向负有义务的特定人主张其权利,债务人也只须向享有该项权利的特定人尽其义务。因之,债权被称为相对权。 2.债与所有权的内容不同。在所有权关系中,所有人能直接行使其权利,即能直接占有、使用并处分其所有物,而无须通过他人为一定行为。因此,所有权是支配权。在债的关系中,债权只能通过特定的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因此,债权是请求权。 3.债与所有权的客体亦有不同。所有权只能以物为客体,因此所有权的客体是单一的。但是,债的客体并不是单一的。债的客体可能是物,也可能是行为,还可能是智力成果。当然,关于什么是债的客体以及债的客体与债的标的是否为同一概念,尚有不同的看法。 4.债权与所有权的设定也不同。所有权作为绝对权,其权利主体不仅享有对物的直接支配权,而且享有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不允许在同一物之上同时并存两个所有权。债权则不然,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先后或同时设定数个债权,它们都具有债的效力1,请求性,要求对方给付一定物或者行为。 2.相对性,有特定的义务主体。3.相容性,一个物上可以成立多个债权。比如一房多卖。4,平等性。先后成立的多个债权都具有平等性,没有优先性。5. 期限性,一般债权都有期限。6.任意性,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设计债权。红豆生南国,此物更相思,何为相思债,只因难忘记,想忘忘不了就是相思债,都说花儿美,谁见花流泪,相思苦,苦相思……祝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学业有成!爱情事业都丰收!天天开心!永远幸福!
7,民法学 债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债的特征(一)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两大类,债的关系属于财产关系,债权属于财产权。财产关系是指能以而且应当以货币加以衡量和评价的社会关系。换言之,债是具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内容的法律关系,债的主体是为了这种经济上的利益才参加到债的关系中来。所以,民法的等价有偿原则在债的关系中表现得最为充分,而债的制度也就成为调整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同时,债反映的财产关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流转关系,也就是财产由一个主体移转给另一个主体的关系,这也是债与物权的主要区别,物权反映的是静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的归属、利用关系。 (二)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债的当事人即债的主体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前者享有权利,后者承担义务,主体双方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权利原则上只对债务人发生效力,而债务人也仅对债权人负担义务,例如,甲与乙签订一项家具买卖合同,甲为出卖人,乙为买受人,就交付家具而言甲为债务人,乙为债权人,就支付家具价款而言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乙只能请求甲交付家具。甲只能请求乙支付价款。换言之,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所以民法理论上将债称为相对的法律关系,将债权称为对人权和相对权,这也是债权与物权的不同之处。 (三)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法律关系 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和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称为债的标的。因为债的本质是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所以债的客体就是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实施的行为,行为就是债权债务的载体。作为债的客体的行为在民法理论上称为“给付”,它是债法上特有的抽象概念,包括诸如支付金钱、交付货物、提供劳务、完成工作、转移权利等各种由债务人所实施的特定行为债的法律特征: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2.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3.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4.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5.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6.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8,公司债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 公司债是由企业发行的债券。企业为筹措长期资金而向一般大众举借款项,承诺于指定到期日向债权人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并于固定期间按期依据约定利率支付利息。2. 公司债的法律特征:公司债是公司依法发行公司债券而形成的公司债务。公司债券是一种要式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有一定的还本付息期限的有价证券。公司债的法律特征,公司债是公司债券的实质内容公司债:是公司依照法定的条件及程序,并通过法定形式,以债务人身份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之间所形成的一种金钱债务。公司债券:①公司债是公司依法发行公司债券而形成的公司债务: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法定形式债,作为一咱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结果。但民法调整财产关系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并非都为债的关系。债的关系与其他财产法律关系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 (一)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关系依其形成分为财产的归属利益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前者为静态的财产关系,后者为动态的财产关系。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反映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其目的是保护财产的静态的安全;而债的关系反映的是财产利益从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主体的财产流转关系,其目的是保护财产的动态的安全。 (二)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 债是特定当事人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债的主体不论是权利的主体还是义务主体都只能是特定的,也就是说,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继承权关系中只有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不特定的人,也就是说权利主体得向一切人主张权利。 (三)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 债的客体是给付,亦即债务人应为特定行为,而给付又是与物、智力成果以及劳务等相联第的。也就是说,物、智力成果、劳务等是给付的标的或客体。债的客体的这一特征与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相区分。因为特权的客体为物,知识产权的客体则为智力成果。 (四)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 债是当呈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债的目的是一方从另一方取得某种财产利益,而这一目的的实现,只能通过债务人的给付才能达到,没有债务人为其应为的特定行为也就不能实现债权人的权利。而特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的权利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其权利,以达其目的,而无须借助于义务人的行为来实现法律关系的目的。 (五)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 债可因合法行为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对于全法行为设定的债权。法律并不特别规定其种类,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依法自行任意设定债。而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都只能依合法行为取得,并且其割开具有法定性,原则上当事人不能任意自行设定法律上没有规定的物权、知识产权。 (六)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特权具有优先性和不相容性,在同一物上不能成立内容不相容的数个物权关系,同一物上有数物权关系时,其效力有先后之分。百债的关系却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在同一标的物上不仅可成立内容相同数个债,并且债的关系相互间是平等的,不存在优先性和排他性。
9,思修题债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如何理解债的发生依据
债的法律特征 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关系依其形态分为财产的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前者为静态的财产关系,后者为动态的财产关系。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反映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其目的是保护财产的静态的安全;而债的关系反映的是财产利益从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主体的财产流转 关系,其目的是保护财产的动态的安全。 2.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 如上所述,债是特定当事人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债的主体不论是权利主体还是义务主体都只能是特定的,也就是说,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继承权关系中只有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为不特定的人,也就是说 权利主体得向一切人主张权利。 3.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 债的客体是给付,亦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而给付又是与物、智力成果以及劳务等相联系的。也就是说,物、智力成果、劳务等是给付的标的或客体。债的客体的这一特征与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相区分。因为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物,知识产权的客体则为智力成果。 4.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 债是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债的目的是一方从另一方取得某种财产利益,而这一目的的实现,只能通过债务人的给付才能达到,没有债务人为其应为的特定行为也就不能实现债权人的权利。而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的权利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其权利,以达其目的,而无须借助于义务人的行为来实现法律关系的目的。 5.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 债可因合法行为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对于合法行为设定的债权,法律并不特别规定其种类,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依法自行任意设定债。而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都只能依合法行为取得,并且其类型具有法定性,当事人不能任意自行设定法律上没有规定的物权、知识产权。 6.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物权具有优先性和不相容性,在同一物上不能成立内容不相容的数个物权关系,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关系时,其效力有先后之分。而债的关系却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在同一标的物上不仅可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并且债的关系相互间是平等的,不存在优先性和排他性。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货款;加工款;租金;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 对于前三种: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 金钱债权,是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 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债权是指债权人得请求相对人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性质上属于请求权。债的发生原因: (1)合同 (2)侵权行为 (3)无因管理 (4)不当得利特征:1 债权是给付请求权 2 债权是相对权 3 债权在效力上具有平等性 4 债权之创设具有任意性发生的依据: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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