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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7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一年多给一个月工资
你好,应该支付你六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乐意为你提供法律帮助,如对回复满意请采纳,如果还有问题请发布一对一咨询。
应该赔偿6个自然月的基本工资。这是国家法定的。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

无论如何,你都要正常的上班.在任何情况下不能主动辞职,你还是正常上班即可。你就是不离职,让单位辞退你正常上班在用人单位没有做出任何决定之前,你应该正常上班。但是也可以通过找用人单位的违法之处,这样可以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如果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之处,可以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否则,不要主动辞职,让单位来解除你。首先、主动辞职是没有补偿的,因此建议不能主动辞职;其次、公司无正当理由,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届时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双倍赔偿或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最后,若公司因避免支付赔偿金的风险而故意找茬,你则可以考虑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可以主动提出解除要求支付经济补偿,而不是辞职,这个需要仔细分析,并且谨慎操作。建议联当面咨询处理。详情可来电咨询上。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

3,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我也是刚才的回答者 一个月的提前通知和一个月的工资是一种缓冲办法,目的是为照顾劳动者能够在维持生计的条件下寻找新的工作。 两种处理方式是由聘用方(公司)决定选其一的。 您的情况赔偿还是要照赔两年的。 说清楚点吧: 你的公司又两种方案解雇您: 1、提前一个月通知您要解雇您,然后支付2个月的补偿金。 2、马上解雇您同时给你一个月的工资,再支付2个月的补偿金。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你从百度上搜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照条文,自己仔细阅读不就行了。
如果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合同,到时候你可以得到除本应得到的工资之外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您好:您可以仔细阅读一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放心,您肯定有补偿金拿的。

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4,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3)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明确放弃经济补偿; (6)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 (7)劳动者死亡或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8)未被法律法规列为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他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5,对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确认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有明确的规定:  1.个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1个月提出辞职。办理正常离职手续。  2.单位解除合同,也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并且要补偿劳动者一定数量的工龄补偿金。  参看劳动法有关条款: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当然是确认之诉。(2)诉包括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形成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 给付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 形成之诉,又称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其中确认之诉与形成之诉最难区分,简单来说,确认之诉是指将原来不确定的事情变的确定,例如一头牛不确定是谁的,通过诉讼最后确定了归张三所有,那么张三的诉即为确认之诉。如果这头牛原来是李四占有着的,那么张三请求李四把牛还给自己,就是给付之诉。至于形成之诉,则和确认之诉正好相反,它是指将原来的东西消灭掉。例如,当事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一般来说,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是相连的。你所说的将会同确认无效,当然属“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对应的是法律关系。
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  确认之诉就是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之诉,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被称为确认判决。“确认某物的所有权人为原告”、“确认某法人的代表人为原告”等等就是确认之诉的例子。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者法律关系是确认之诉原则上的形式,不过作为例外,要求对证明法律关系的文书是否真实(文书是否基于原告所主张的特定人员之意思而制作)之事实进行确认的“确认书证真伪之诉”也属于确认之诉。此外,确认之诉还可以分为确认权利关系存在的积极确认之诉与确认权利关系不存在的消极确认之诉。在其与判决效的关系中,除了既判力这一点之外,在其他任何方面两者都可以说是相同的。消极确认之诉中的“确认金钱债务不存在之诉”可以被理解为“要求支付金钱之给付之诉”的相反形态,在这种类型的确认诉讼中存在着一种债务人强制债权人进行起诉的机能,因此有必要予以特别的考虑。

6,劳动者单方解除权怎么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有什

汕头律师网(law0754)答:《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施)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为了限制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者交纳押金或支付赔偿金,该约定排除或限制劳动者合同解除权,是无效的。 但是,如果劳动者行使解除权时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 标签: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劳动争议,工伤保险,汕头律师网(law0754),汕头律师,汕头律师事务所,汕头法律顾问
(一)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合同,一是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二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同时也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任何实质条件,唯一条件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以使用人单位未雨绸缪,避免影响用人单位进度。单独赋予劳动者一方履行提前30天预告通知程序即可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立法意义在于:1、保障作为弱势一方的劳动者,使劳动者享有充分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现代劳动立法的理念是保护劳动者,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确保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权益实现与人格独立是现代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和价值标向。2、有利于劳动者根据其能力、特长、兴趣爱好来选择职业,充分发挥劳动者潜能,进而有利于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全,必须要求不断优化劳动力资源的整合,所以,劳动法将其作为一个重要调整指标来规范。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利,有利于发展生产力和改善生产关系。(二)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如果出现了法定事由,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于无需提前告知辞职,会对正常的经营进度造成影响。所以,此种指标存在于试用期内或者在用人单位有过错行为的场合。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在试用期内。试用期是对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的检验,也是对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检验。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处于非正式状态。试用期内,给予了劳动者择业自主权,同时不会对用人单位的工作、生产造成太大的影响。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关系应当建立在劳动者自愿劳动的基础之上,用人单位通过对劳动者施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迫劳动者为其劳动,则与立法精神相违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仍依法享有基本的人身自由,其中包括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完全人身自由和法定工作时间之内的有限人身自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人身自由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3、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时间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在劳动过程上,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给予劳动者安全卫生条件,这些都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二、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补偿(一)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重病和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五)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7,劳动合同单方强制解除

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解除: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给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你如果是 九年来每年均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则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则,你符合“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即你有权要求该单位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非法定或合同约定之解聘理由,不得单方解聘)。更详细的内容,你可以自己查看一下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文,作好充分的理论准备再与该单位谈一谈吧~实在不行就只能走诉讼途径解决了~祝你好运!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双方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单方面解除是享有单方解除权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内单方意思表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单方解除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无需对方同意而单方面决定解除合同的权利。况且你说,你和学校是一年一签,你们的期限已经过了,则他们的行为并不是强制解除像你说的这种情况,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会影响到你是否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或者经济赔偿金。如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主张经济赔偿金。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如果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还望采纳为满意答案~~
1. 学校这样做是不道德的,但是不不违法,因为满10年以上就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了,也就是长期合同了;尽管这样做也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2. 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首先要求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你不想干,可以要求支付9个月的工资补偿,你可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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