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如果合同书无效合同书上的任一条款还有效吗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但是关于争议解决的条款是有效的。
无效

如果合同书无效合同书上的任一条款还有效吗

2,法院明知合同无效却判决为有效合同我该怎么办

对法院的判决不服,立即上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如果你有新证据能证明合同属于无效的,那么可提起上诉至上一级法院,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法院明知合同无效却判决为有效合同我该怎么办

3,合同无效但里面条款能起到法律效力吗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1)无效合同自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3)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单方返还、双方相互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总之,通过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方法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订立合同之前的状态。 (4)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合同无效但里面条款能起到法律效力吗

4,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如何处理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供工程价款结算参照的台同约定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可供工程价款结算参照的合同约定范围存在争议。有的法官认为,应谨慎确认可供工程价款结算参照的合同约定范围,参照范围应仅限于工程价款的结算,而不应包含诸如逾期付款违约金、工期违约金等,甚至有的法官认为,除确认工程价款结算金额的条款可供参照外,其余包括价款支付条款等均不应纳入可供参照范围;有的法官认为,对于参照范围应以双方当事人签署工程施工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依据,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并不必然影响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因此,除确认工程价款结算金额的条款外,相应的违约金、价款艾付及损失赔偿等条款均可纳入可供参照的范围。  笔者认为,对于可供工程价款结算参照的合同约定范围不宜过宽,具体可供参照的价款结算条款范围可以参照《建设工程价款纬算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即(一)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讨方式;(二)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三)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方式、数额及时限;(四)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至于逾期竣工违约金、质量末达约定标准的违约金、逾期可得利益等,笔者认为应排除在参照范围之内,否则,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与有效的结果则无明显区别,不利于建设工程市场秩序的建立,亦不利于理清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的各方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工程经验收合格、修复后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情形下,法律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纠纷经常遇到工程长期未验收的现象,在此种情形下,如何处理,尚缺少法律规定,理论界也少有论述。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工程未验收,而且发包人也未使用此种情形下,形成三种意见:1、法院不予受理,因为没有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2、受理,但是不支持实际施工人的诉讼请求。因为上述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才可以参照有效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符合“验收合格”的条件,就不支付工程款。 3、法院应当受理,不支持参照有效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但是,应当根据违法发包人、分包或者转包人的过错判令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亦即支持实际施工人相应的实际损失。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工程未验收,但是发包人擅自实际使用 意见一(也是实践常见做法),支持实际施工人的诉讼请求,判令责任主体参照有效合同支付工程款。主要依据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关于发包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而不得提出质量异议的规定。一般理解为“视为验收合格”。 意见二,不支持参照有效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但是,应当根据违法发包人、分包或者转包人的过错判令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亦即支持实际施工人相应的实际损失(同第一种情形的意见3)。

文章TAG:合同无效但结算条款有效怎么办  如果合同书无效合同书上的任一条款还有效吗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