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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法院开庭原告陈述要注意什么

重要的是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对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如实陈述
可以在当地根据自己的情况,依据法律委托律师代书答辩,诉状

离婚法院开庭原告陈述要注意什么

2,卢德运动原告在开庭时注意说什么

开庭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2、携带法院送达的传票,自己的民事起诉状;3、就自己起诉状中的内容需要有证据来支持,携带证据的原件;4、注意庭审纪律,按时出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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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离婚庭审过程中原告需要怎么做

作为离婚案件的原告,其诉讼请求无非就是离婚、获得合理的财产分配、获得子女的抚养权或者将抚养权交给对方,那么在开庭时,甚至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原告就应当从证据材料的角度、以及在庭审过程中,重点陈述能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我国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提出什么诉讼请求,就要就此拿出证据来。 就离婚这一诉讼请求,原告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应当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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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院开庭原告说话技巧

法律分析:法院开庭原告说话技巧是:明确诉讼请求,完整陈述事实,并对应有相应的证据支撑。没有证据支持或证据证明力不足的情况下,要善于利用法庭辩论环节,对被告进行发问,如果对方认可了原告的陈述,那么对方就是自认,法庭将会采信自认的内容,原告的证明责任就会减小很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5,原告打官司的程序怎么走

1、请律师(看你的情况,自己觉得行,案情简单,也可以不请) 2、写诉状,准备证据材料; 3、将诉状和证据副本交到法院,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按照标的额决定); 4、等待开庭传票; 5、开庭,宣读诉状,质证,辩论,最后陈述; 6、法庭调解 7、判决或出调解书; 8、申请执行。
刑事案件,你报案即可。 民事案件,先写一份“起诉书”,然后收集点证据啥的,就等着开庭吧!!有必要的可以请个律师,律师会帮你搞定一切

6,我要打官司可是没有钱请律师请问开庭时会有哪些步骤状纸怎么

审判员宣布开庭。进行法庭调查。 1、原告陈诉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及理由,可以宣读诉状。 2、代理人补充。 3、被告陈诉答辩意见。 4、代理人补充。 5、原告举证。 6、被告质证。 7、被告举证。 8、原告质证。 进行法庭辩论。 9、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0、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1、相互辩论。 法庭辩论结束,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12、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13、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进行法庭调解。 14、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15、原告发表调解意见。 16、被告发表调解意见。 (调解成功,审判员宣读调解结果。双方签阅笔录) 调解无效,进行宣判(也可能决定另定日期宣判)。 宣布休庭或闭庭,双方签阅笔录。

7,我要离婚请问下离婚诉讼开庭的技巧

起诉离婚的程序包括三个阶段:(一)第一阶段:起诉阶段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二)第二阶段:答辩阶段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三)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1、起草起诉状;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要到湖南你老公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8,民事诉讼法开庭方式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开庭方式主要有:1、公开审理与不公开审理开庭审理是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阶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其中,公开审理是原则,不公开审理是例外或补充。以民事诉讼为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由此可知,离婚案件一般也公开审理,但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其决定权在于人民法院。法律之所以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是因为离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审理中可能会涉及到个人隐私、感情上的一些不愿意公之于众的内容。因此,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法庭一般都会允许。2、审理的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联系程序(一)两者的联系: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转化: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关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转化规定的是有条件单方向转化,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二)两者的区别:1、适用范围不同:《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2、提起方式要求不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3、审理人员组成不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且在合议庭人员确定后,3日内告知当事人。4、审理过程要求不同:简易程序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对于审理前的准备、法庭调查顺序和法庭辩论顺序等没有普通程序那样严格规定,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如果是双方同时到基层法院请求解决纠纷,甚至可以当即审理。5、审理期限不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9,民事诉讼被告不出庭应诉会如何

法院经两次传唤被告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如果属于必须到庭的,经传唤拒不到庭的,可以据传,也就是说强制你到法庭参与开庭。
笔者认为,被告的应诉行为从时间的角度可分为庭审前的诉讼行为与庭审中的应诉行为,而庭审前的诉讼行为集中表现为提交答辩状的行为,这既是被告享有的诉讼权利,更是其应尽的诉讼义务。庭审中的应诉行为则集中表现为被告进行言词答辩,属其享有的诉讼权利。  那么,什么是被告的应诉行为?这是对被告的应诉行为进行定性的前提。简单地说,被告的诉讼行为就是应诉行为。我们知道,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是由若干具体的诉讼阶段组合而成,阶段不同,被告所实施的诉讼行为在表现形态上也各异,所达的目的也不同,但被告所实施的各种具体形态的诉讼行为在客观情况下大多直接或间接地对抗原告诉讼行为,这使被告在民事诉讼中始终都在扮演“防御者”这一角色口即使有时被告提出反诉,这也不过是被告以攻为守,企图抵销、吞并或排斥原告在本诉中的诉讼请求的行为。  前已论述,被告的应诉行为大多表现为对抗原告的诉讼行为。具体为反驳诉讼请求,这也是民事诉讼的本质要求。从时间的角度看,对于被告的诸多应诉行为,我们可以将其分为庭审前的应诉行为与庭审中的应诉行为。实践中,庭审前的应诉行为主要表现为被告本人或者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收集、准备证据,按期提交答辩状等。庭审中的应诉行为刚主要表现为被告到庭后, 以言词答辩与原告“正面交锋,直接对垒”。当然被告也有其他应诉行为,但都服务于这两种应诉行为。笔者试图从这两种应诉行为作出分析。  笔者认为,被告提交答辩状的行为虽然是一项诉讼权利,但更是被告应尽的义务。首先,被告提交答辩状是针对原告在起诉状  笔者认为,庭审中的言词答辩实质上是被告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明显地,被告的言词答辩行为也就是被告的出庭应诉行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被告的出庭行为显  然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方式,具·体而言“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时,可以由受诉法院采取拘传这一强制措施强制其到庭,而对于其他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则可以作出缺席判决”。笔者再尝试从这两种被告的角度分析。  表面上看,由于民事诉讼法对于被告无正当理由来到庭的行为规定了一定的处理办法,故而被告的出庭行为似乎是其应当履行的一项诉讼义务。其实不然,笔者认为,言词答辩之应诉:行为的实施对于非必须到庭的被告而言,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行使,法院对非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来到庭作出裁判,不是基于对被告不履行出庭义务所带来的法律后果,而是受诉法院基于其放弃出庭抗辩的权利和法院“不得拒绝作出裁判”之原则作出的一种裁判。笔者也认为,所谓的“必须到庭的被告”的言词答辩仍然是被告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这是因为,首先,被告不到庭对于诉讼的进展以及民事纠纷的解决而言,并无实质影响,如果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而拘传,显缺理论支持。其次,被告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而被拘传,显然是为了维护原告诉讼权利乃至民事权利,而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来到庭则按撤诉处理,这显然没有对被告的诉讼权利乃至民事权利给予必要的关注,因此直接地有悖于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基本原则。第三有理论认为,之所以要拘传,是因为着其不到庭则案情难以查清,笔者却认为,这实际上直接违背证据规则,因为被告是否到庭与案情是否查清并无必然联系,然而法院仍然不得违反“不得拒绝作出裁判”之原则,而且只能依据证据规则作出判决。因为案情未查清,亦即表现为案情陷入真假不明或曲直难辩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受诉法院显然应依据证据规则直接作出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败诉之判决,而借助于缺席判决的方式即可完成案件的审理而根本无须将被告拘传到庭。应当明确,对于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来讲,其之所以败诉并非被告不到度所致,而是自己未能充分履行举证责任的必然后果。综上所述,言词答辩之应诉行为是被告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  权利可以放弃(分),义务必须履行,基于此,笔者建议要适时完善诉讼立法,限令被告按期提交答辩状,并直接规定被告逾期不提交答辩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同时删除“拘传被告到庭”之规定。(作者: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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