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库

1、不成立合同关系,因为5月20日的贸易公司的电传不属于承诺,也不属于反要约,只是个联系函,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2、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他们之间没有成立正式的合同关系,也就无违约这一说法了。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库

2,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要约邀请 要约 承诺 《合同法》第二十条则对合同法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3,电大经济法案例分析问题

你好:简析如下,敬请参酌。一 甲传真订货,是要约邀请。附期限的。乙报价,是要约。附期限的。甲回复报价,是承诺。 二 买卖合同成立。理由:其一,虽然无书面的合同。《合同法规定》,可以以数据电文形式。这也不是法律强行规定要书面形式的情形。其二 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没有确定,书面合同是本次买卖合同成立的必备形式。其三 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了。按《合同法》的规定,也应当认定为买卖合同成立。
你说呢...

电大经济法案例分析问题

4,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1、叫要约邀请。2、甲厂的答复,商场给甲厂的第二封信,乙厂的答复。因为该三者均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因其向特定人发出且内容具体明确如包括具体的价格和数量。3、合同不成立,甲厂不可径直发货,因为甲的信件属于要约,合同的成立须有对方的承诺,而在《合同法》上沉默不视为承诺。故未收到答复合同不成立。4、如果信由于邮局原因位能在30号到达,构成承诺的迟延,对于迟延的承诺,除非要约人即乙厂及时通知因逾期而不接受而构成新要约,否则乙厂没有表示,视为接受承诺,合同成立。5、丙厂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合同法》42条,恶意磋商,导致合同不成立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丙厂的行为构成恶意磋商。

5,合同法的几个简单案例分析

(1)不需要征得乙公司同意,只需通知乙公司。依据是合同法第80条; (2)称为“债务转移”。甲的转让行为须经过丙的同意。依据是合同法第84条; (3)丁的债务应当向甲公司和C公司主张连带清偿最为有利,因为C是从甲公司分立出来的新公司,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两个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当然有利于丁。依据合同法第90条; (4)对丁没有约束力。甲和C的约定未经丁认可只能约束他们双方,不能约束丁,依据是合同相对性理论。
1、不需要,债权人转让债务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合同法理论上称为“债的转让”。甲方的转让行为必须征得丙的同意,理由同上。 3、丁继续向甲主张债务最为有利。 4、甲与C达成的债务分配协议并没有经过债权人(丁)同意,因此没有约束力。
(1)甲将对乙的债权转让A公司,需要征得乙的同意。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甲将对丙的债务转让给B的行为在合同法理论上称为债的概括承受。甲的转让行为需要征得丙的同意。理由同上。 (3)(4)我还不知道怎么回答。抱歉。
(1)债权转让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原因在于合同法有相关规定; (2)合同法理论上称之为"债的转让"甲方的转让行为必须征得丙的同意. (4)债务分配协议未经过债权人同意,故对债权人无约束力.

6,合同法案例分析题急要答案啊

(1)本案属于承揽合同.因为本案中所改进的对象,排版设备虽然原为科技开发公司所有,但因为其质量不够,科技开发公司答应进行改进,而且是因为根据印刷厂需要才进行改进,并且使用印刷厂提供的资料。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可见本案钟虽然设备原为科技开发公司所有,但是加工改进是按照定作人要求去做的,因此为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报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本案中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2)本案中承揽人科技开发公司没有按照定作人某印刷厂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定作人的请求,由科技开发公司承担重做的责任 原题链接http://hi.baidu.com/hemanzw/blog/item/5e7be038cc9d74f93b87ce35.html
答题要点:(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某化工厂要求暂缓偿还借款,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推定为合同没有发生变更.(3分)按照《合同法》第129条的规定,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2分)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2分)上述合同因未变更,诉讼时效仍按照原合同计算,其诉讼时效的最后期限是2002年10月11日.(2分)因此,某化工厂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而拒绝还款.(1分)(2)依我国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虽可提起诉讼,但只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而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其所主张的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3分)因此,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有可能因诉讼时效已过而得不到实现.(2分)“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5—2006学年度第二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法学专业 合同法 试题”原题答案

7,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1.4月3日,空调机厂向宝利商场发函的行为属于“邀约”,为什么?不必解释了吧,明显不过。2.4月4日,宝利商场给空调机厂的回电行为也是属于“邀约”,不是“承诺”,因为它改变了空调机厂的“邀约”内容,没有完全按照其要求答应下来。3.5月中旬,宝利商场组织车辆到空调机厂提货还是属于“邀约”,绝对不是履约行为,因为4月4日空调机厂接到宝利商场的电文后,当天回函,又属于“邀约”,但是宝利商场并未作出“承诺”。4.空调机厂和宝利商场的合同关系并未成立,太明显了,只是停留在“邀约阶段”。既然如此,本案很简单啊,商场诉讼请求必遭驳回,没有任何余地和悬念。
1、在承诺方购买在500台以下时,该发函是要约;在承诺方购买500台以上时,该发函是要约邀请;2、反要约;3、找不到一个词来说这是什么行为,应该是商场自以为合同成立组织的提货行为4、没有成立
l.4月3日,空调机厂向宝利商场发函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法律行为?为什么?解答:4月3日,空调机厂向宝利商场发函的行为属要约性质,因为信函内容具体确定,并表明愿意受此约束,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2.4月4日,宝利商场给空调机厂的回电行为的性质如何?为什么?解答:4月4日,宝利商场给空调机厂的回电行为属于新要约性质,因为其改变了要约中的价格条款。3.5月中旬,宝利商场组织车辆到空调机厂提货属于什么性质的法律行为?为什么?解答:5月中旬,宝利商场组织车辆到空调机厂提货的行为属于新要约性质,因为这时早已超过了空调机厂4月份所要求的立即答复的承诺期限。4、空调机厂和宝利商场的合同是否已经成立?本案该如何处理?解答:该合同未成立。空调机厂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宝利商场的损失由其自己承担。
1。我觉得属于要约,因为主要条款已经齐备,不是要约邀请。2。属于反要约,因为主要条款价格条款和履行方式的条款变更,所以不是多空调厂要约的承诺而是构成反要约。3。要约行为,之前合同并未成立,所以可以认为这里是用行为表示的要约。4。没有成立,所以空调厂不用承担责任。
现在根据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电脑归张某所有,理由,但是题目中没有提到其起诉理由,根据前后文只能认为是起诉要求返还电脑,1,善意取得制度属于法定,而非意定,因为卖方属于无权处分,经过权利人的起诉可以撤销,不涉及撤销合同,善意,3、已经交付 其次是回答合同效力如何,合同效力约束当事人双方,我国合同属于债权、2不知、市场价,所以即使没有合同物权也以发生变动。 而就这个合同而言首先你要回答,所以这个合同仍然应该是有效力的,告知其另行起诉 以上分析是从法律实践角度,因为案例分析是学术角度,现在电脑是谁的,本案应该会判决驳回原告也就是陈某要求返还电脑的诉讼请求

文章TAG:电大  合同  合同法  法案  电大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