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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例说明主体之间是如何设立权利关系变更终止权利关系来实现

租赁合同,签订合同为设立权利关系,中途协商一致变更租金,最后合同到期或提前解除合同为变更

举例说明主体之间是如何设立权利关系变更终止权利关系来实现

2,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关系我始终搞不懂能举个例说明一下吗非常

如果用生效期和履约期更准确。一般以双方签字后为生效期开始,履约期可以和生效期同时开始,也可以延迟开始。比如双方签订一份合同,一经签字立即生效,但是约定合同从三个月以后开始履行。那么从签字生效的前三个月内虽有合同在身,但是不需要履行合同,真正履行合同要在三个月以后才开始。
只要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都是真的。但是复婚之后,夫妻二人可以协商房屋的处置,若购房一方愿意的话,可以签署评分协议并公证,其实这个结婚和平分与否没有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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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动产权和合同效力关系举例说明看不懂啊帮帮忙简明易懂 搜

你好!比如说你和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可实际上甲已经把房子过户给了乙。你们的买卖合同有效即债权,但无法取得房子所有权即物权,只能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依照现行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转移需双方订立书面合同。但是当事人即使按照不动产物权转移合同,已经交付了不动产,且该不动产已经处于债权人实际控制之中,也不能发生不动产物权的转移效力。权利人要真正取得合法有效的不动产物权,还必须双方共同办理不动产物权的转移登记手续。未办理过户登记对不动产物权转移合同的生效不发生影响。
一个物权,一个债权!合同生效,物权不一定生效!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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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怎样举例说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联系

合同只要签定走完程序就说明合同成立,但生效就不同了,只有到了合同中规定的时限才会生效.比如说保险中的重大疾病保险,当保险签定手续做完,保险合同就已经成立,但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要等过合同中规定的了观察期才生效.
一般的保险合同都是在投保人签定要约书,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就成立,而生效一般是在次日零时开始生效(老的保险合同)今年10月1日开始合同成立也就生效。另外健康险有一定免责期过了免责期才能有效。
合同法里面有明确的注释哈!举例说明:在签订合同时,经常出现的一句话,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成立,甲方预付款到账之日起,合同生效.
保险合同于其它合同不同,订立是投保人填写投保书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同时保险人履行对条款内容明确说明的义务。投保人同意条款内容在投保书上签字。保险公司还要根据投保人(被保人)告知的健康及财务状况进行核保,经核保通过后,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保单承保之日是保险合同的生效日。

5,经济法作业合同关系的案例分析题

(1)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不成立。《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的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本案中,乙对甲提出的合同价款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应视为新要约。 (2)甲乙之间合同关系未成立。甲方在11月1日发出的要约中提出承诺应在接到电报之日起一周内作出,而乙方在11月10日才回复,已过承诺期限。根据《合同法》第二十条,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要约失效。 此时,乙方的回复应视为新要约。 (3)甲公司应对乙公司承担责任。《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在通常情况下,卖方发出要约,买方在承诺的期限内直接提款上门取货是交易习惯所允许的行为,甲方此时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这就是合同中的要约、承诺的问题了 1、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承诺生效时合同生效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子信件载明的日前活电报交发之日起开始计算.............. 3、是的 根据《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 邀约失效的条款 乙公司没有作出要约失效的事情 具体条款就不详细说了 不知道对不对

6,合同关系的概念与特征各是什么啊

合同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合同关系和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组成。合同的相对性规则主要包含如下内容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中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合同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合同关系和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组成。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所谓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在大陆法中通常被称为债的相对性,它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和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关于建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法律特征①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将能够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②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须达成协议,即意思表示要一致。③合同系以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④合同是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条件下而达成的协议,故应为合法行为。

7,承揽合同关系劳务合同关系分别是什么能各举例说明下吗谢谢

一)承揽合同的概念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称承揽人,接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称作定作物。承揽活动是人们生产、生活不可缺少的民事活动,诸如加工、定作、修理、印刷等,均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故承揽合同是现实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的合同类型。 (二)承揽合同的特点 1.是承揽人独立地提供劳务的合同 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独立地为定作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成果。在承揽合同关系中,定作人所注重的是承揽人的人力、技术设备等劳动条件,因为这些劳动条件对工作成果起决定作用,而工作成果的质量决定着定作人的特殊物质利益能够得到保障的程度,所以,承揽人独立为定作人完成一定工作是承揽合同的特点之一。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揽人的单纯劳务,而是其劳务的结果即工作成果,承揽人的劳务体现在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上,所以说承揽合同是承揽人独立地提供劳务的合同。 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这一工作成果既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但它必须具有特定性,是按照定作人的特定要求,能够满足定作人特殊需要的物或其他财产,同时,它又是承揽人独特的劳动的产物。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不能通过市场大量供应的,而只能由承揽人依定作人的要求通过自己与众不同的劳动技能来完成。 3.是双务、有偿合同 承揽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双方均负有一定义务,双方的义务具有对应性,一方的义务即为他方的权利,所以是双务合同。在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的义务表现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的义务是受领该工作成果支付约定的报酬,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从另一方取得利益均应支付对等价款,因此,承揽合同为有偿合同。 4.是诺成、不要式合同 承揽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而不以当事人一方对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合同成立生效要件,所以是诺成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实践中大量的承揽合同是口头合同,所以承揽合同多数是不要式合同。对于生产上的承揽合同或者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项目,应当采用书面合同形式。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体现的是劳务关系。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管理范畴。签订后,主体之间不存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一员的隶属关系。无须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和社会保险。因为它不属于劳动法调整,所以不受劳动法的限制,比如社会保险费可以不缴......但是劳动部门对劳务工的使用有比较严格的规定,除了下岗、协保、内退人员外,其他要用劳务工必须经过合法的劳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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