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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上的关系有哪几种比如买卖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之类

按法律规定,民法上的关系可分二大类: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如要分则不好统计
同问。。。

民法上的关系有哪几种比如买卖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之类

2,民法的法律关系

上述案件涉及两个法律关系: 1、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其法律事实是A撞死陈某的侵权行为,属于法律事实中人的行为。 2、遗产继承关系,其法律事实是陈某的死亡,属于法律事实中的自然事实。
A与陈某的侵权关系;陈某与B、C、D的继承关系。

民法的法律关系

3,民法中最常见的几种民事法律关系如所有权债权能运用权利义务

其实民法中常见的法律关系有很多,针对不同的权利义务有不同的法律关系。 比如说债权中,债权人有向债务人索要标的的权利,也有遵守约定期限的义务,债务人则有抗辩的权利,也有还款的义务。 在所有权当中,权利人享有排他性的权利也就是说除了所有人以外其他人不得干涉的权利,而义务人则享有不干涉的义务。 其实针对不同案情才能明确的分析出不同的法律关系,才能进一步明晰双方的权利义务。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o(∩_∩)o

民法中最常见的几种民事法律关系如所有权债权能运用权利义务

4,民事法律关系都包括什么关系啊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关系:   第一、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对象的不同所作的分类。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财产流转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利益和身份关系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绝对关系和相对关系。这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范围所做的分类。绝对关系是指义务主体范围不确定的那些民事法律关系。相对关系则是义务主体范围可确定的那类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这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实现其民事权利的不同方式所做的分类。物权关系是指物权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法律关系,物权人一般不需要义务人的帮助即可实现其权利。债权关系是指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人只有得到债务人的帮助才能实现其权利。

5,民法民事法律关系

不抠字眼,领会精神的话,还是可以明白作此分类的人是什么意思的。 所谓“强制践行”,可理解为有强制力,即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这里的“民事关系”,可以宽泛的理解为民事主体间的各种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在这里就是指民事主体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啦。 第一种,比如合同之债(其他债也一样),合同一经成立且有效,即发生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必须执行,若不执行则可起诉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种,比如我答应下星期请你吃饭。此关系法律不禁止,但我若不请,你也不能起诉强制我请吃饭或赔偿,也就是说没有强制力。( 有个专门的词叫“好意施惠关系”,比如搭顺风车什么的,也可算作此类,但又不准确,因为这种关系中也可能产生这里的第一类关系,就不再扯远了哈.)第三种,比如合同内容违反公序良俗,法律禁止性规定等。例如我雇佣你杀个人,为此定了个“合同”。法律显然不允许发生这样的“雇佣”关系。此种关系不发生私法上的法律效力,但有可能当事人将受刑法,行政法的惩罚。 另,楼上的朋友大概是想到“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去了吧?,关于“行为”的这对概念和“关系”的这对还是不一样的哦~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所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6,民事法律关系

由于个人习惯,所以在第一题中,基本已将案情及处理结果、原因写明,故在第二题、第三题中,关于分析部分些的较少。望理解。第一题:民事法律关系本题目中涉及以下法律关系:1. 张三和李四达成的保管合同法律关系,及本案中李四因家中有急事将牛交予张三保管的债权债务关系。2. 张三和王五的合同行为。张三为无权处分人,就合同效力来看,依据《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如果除无权处分外,合同不存在其他瑕疵,合同有效。至于是否发生物权变动之效力,则要看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张三向王五说明情况,王五系恶意第三人,二人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利,且不符合善意取得之条件,故,不论合同还是物权行为,均不发生效力。3. 李四向张三主张侵权责任的侵权之债关系。由于张三的行为侵犯了李四的所有权,且由于张三并非请求之时的无权占有人,故李四不能依据《物权法》第34条之规定向其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只能依据侵权法之规定,主张侵权损害赔偿。4. 若该牛还在王五手中,王五系请求之时的无权占有人(因该人得到该牛的占有之时并无法律上正当之权利来源,故为无权占有人,且系恶意的无权占有人),李四可向其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若该牛于李四请求之时已灭失抑或王五丧失对该牛之占有,由于张三与王五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为共同侵权,故应对李四承担连带责任,王五在此种情况下,亦可向王五主张损害赔偿责任。第二题李四可向张三、王五主张损害赔偿责任,理由:张三与王五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为共同侵权,故应对李四承担连带责任,李四可向二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第三题1. 若牛还在王五占有之中,依据《物权法》第34条之规定,由王五返还该牛于李四。2. 若该牛灭失,则由张三、王五向李四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 若该牛已灭失,根据占有原理及《物权法》第244条之规定,由王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王五系恶意占有人,在无权占有的情形下,恶意占有人对该动产货不动产的损毁、灭失不论是否有过错,均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是:具有平等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各种关于人身、财产的关系的总称。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所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必然发生各种社会关系,如买卖、租赁、借贷、委托、承揽等等。 第一、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对象的不同所作的分类。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财产流转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利益和身份关系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绝对关系和相对关系。这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范围所做的分类。绝对关系是指义务主体范围不确定的那些民事法律关系。相对关系则是义务主体范围可确定的那类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这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实现其民事权利的不同方式所做的分类。物权关系是指物权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法律关系,物权人一般不需要义务人的帮助即可实现其权利。债权关系是指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人只有得到债务人的帮助才能实现其权利。

7,请分析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及其意义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关系的参加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内容是指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意义: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是形成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要素,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是由特定的要素构成的,要素发生变化,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就发生变化。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特定的构成要素也是区别不同民事法律关系的标志。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特定主体和不特定主体之分。如前所述,在相对法律关系中,每一方主体都是特定的,但在绝对法律关系中,承担义务一方,即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人。但由此也可以看出,只有义务主体才有特定或不特定之分,任何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内容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任何个人和组织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必然要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为实现某种权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具体而言,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可能性;1权利人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的行为的可能性。2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以性。3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从性质上看,民事权利都体现着一定的利益,但它并不是生活中的一切利益,只有那些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利益才体现为权利。而能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的利益则必然和社会利益的个体利益,法律是不会保护的。民事义务和民事权利相对应,它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民事义务和民事权利一样,它也是由法律所确认的,同样也体现着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不同的是,民事义务体现了主体行为的必要性,而民事权益体现的是主体行为的可能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立、相互联系在一起的,并统一地束缚着民事主体。在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都是一致的,权利的内容要通过相应的义务表现。而义务的内容则由相应的权利限定。当事人一方享有权利,必然有另一方负有相应的义务,并且权利和义务往往是同时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如果没有具体的对象,就将成为无法落实、毫无意义的东西。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在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客体是物,也有人认为客体是物和行为,依通说,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既外民事法律关系是一个统一的概念,它的客体也应该是统一的,把“物”和“行为”这两个不同的事物分别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不妥的。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只能作为权利的标的,不能作为客体。单纯的物和行为一样都不能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只有把它们结合起来,即结合成“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如买卖关系中的客体是交付买卖的物的行为;运输关系中的客体是、及时送达运输标的物的行为。即使是在所有权关系中,其客体也不是所有物本身,而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有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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