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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房产中介的法律条例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公积金的法律法规、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房地产税收法律法规、合同法……

关于房产中介的法律条例

2,中介合同纠纷法律规定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可见,所谓中介,是指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中介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据此,中介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中介合同的法律特征1、中介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的合同。2、中介合同为有偿合同。3、中介合同为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4、中介合同的委托人一方的给付义务的履行有不确定性。在中介合同中,居同人的活动实现中介目的时,委托人才会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而中介人能否实现中介目的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委托人的给付义务的履行也具有不确定性。5、中介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法律和法规应当对中介人的资格作出限制,要求中介人具有相应的知识、能力和从业素件,并规定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等有特殊职权的人不得作为中介人从事中介交易。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定义】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报告义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报酬请求权】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必要费用请求权】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私下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后果】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第九百六十六条【参照适用委托合同】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中介合同纠纷法律规定

3,有关中介所的法律法规

如果已经缴纳中介费,并且中介合同又没有约定在进厂后必须另行再收取费用的话,中介所扣除工资违法
这是不允许的,可向劳动部门投诉。

有关中介所的法律法规

4,房屋中介合同纠纷

第一你首先垫付两月押金,等找到中介后向他要回,第二中介跑了需报案,被骗的肯定不止你一个,这个应属诈骗。
既然是转租,那么你是跟二房东签订的合同了,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中介公司无权想你收取租金和滞纳金,应该是二房东收取才对,除非你们是跟中介签订的合同。

5,关于中介无赖及房客违约的法律问题

大律师回复如下:1、依据你们订立的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法律精神,房客是有义务保护出租房内设施的完好及正常使用的,若出现使用问题,房东有维修的义务。2、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是那个房客破坏的,则全部承租房屋的人都应的责任,承担均等的赔偿份额。3、规定三天不交钱就视为放弃租住权,但没有证据证明东西的破坏是在这三天之前还是在三天之后。若有证据显示屋内设施的破坏是在三天之后,则搬走的房客无须负担责任。4、要是有押金的话,可以直接从押金中扣除相应的损失额。若没有押金的话,只能同中介公司及房东共同起诉。
这样啊。他们也可怜啊 我有个办法不知道中不 你在被地个他们租间房 (交1,2个月房钱) 让他们般过去,你把你们的苦衷说给他门听 你们也是没办法,要是不行就说点决的 要是着都不中那他们也太诬赖了 才不行就只有报警了

6,房屋中介纠纷

现在大家买卖二手房大都是要通过中介来实现的,不过呢,在通过中介实现交易的过程中有时也会产生一些纠纷,当我们产生纠纷时该如何处理呢?几种常见的中介纠纷分别是:1. 因支付意向金引起的纠纷。表现为 “意向金”而不是“定金”约定不明。2. 因跳中介引起的纠纷。表现为买方看房时签了《看房确认单》(《看房确认单》上有买方跳开中介与卖方私下成交,买方应当向中介支付违约金),看了房以后,买方通过其它中介公司成交。3.因中介提供信息不真实引起的纠纷。表现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发生纠纷时,我们通常有以下几种解决办法:1.协商。各方当事人在平等一致、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解决纠纷。2.调解。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3.仲裁或诉讼。协商、调解不成的。您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将纠纷提请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以解决纠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7,有那些法条规定了房地产中介的法律责任

依据双方的合同,合同法为主。另外部委省市的相关文件规定,对中介责任也有一定的规定
一、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责任这是中介最重要的责任。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服务,签订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由于居间人提供的信息是委托人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因此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相关事项,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房产中介在提供二手房居间服务时,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实有:1、房屋的权属情况;2、房屋的抵押、典当等权利限制信息;3、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信息;4、出售人与买受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 在本人最近办理的中介公司诉委托人要求支付中介费的案件中,法院认定中介公司“作为具有房地产居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机构,理当恪守守执业规则,对委托事 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尽可能地掌握更多的情况,据实、公正地向委托人报告,以促成合同成立,从而获得报酬”,但由于中介公司未核实权属情况和抵押情 况,造成委托人解除合同,因此其无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费,从而驳回了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由此可见法院认为中介如实披露信息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义务。另外,要澄清两个认识上的误区:1、中介应当仅在其自身能力范围内提供真实信息。比如,中介公司可要求出售方提供产证原件以便和复印件核对,也应当到房产交易中心了解房屋的权利情况,但如果出售方伪造了权利人的身份证和产权证进行交易而造成买受方的损失,则买受方不能认为中介方提供了虚假信息。因为在通常情况下,中介难以对伪造的证件进行判断,这超出了其能力范围,中介对其提供的信息并非是一种保证责任,而是一种谨慎、勤勉的责任,尽到合理的注意则可。2、中介对他人的信用没有保证义务。中介只是中间人,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是中介居间介绍的第三人,第三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实施了违约行为,中介不承担责任。二、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时要赔偿如前所述,如果中介故意隐瞒了真实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虚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产权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绍给买受人,从而造成买受人的损失的,中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项不得要求委托人按成交价1%支付报酬如果居间协议中约定按成交价1%支付中介费的,中介提供的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权籍调查: 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征询所交易房屋权利的来源、现状、有无抵押、有无权利限制等,做好书面记录;调查、征询涉及权利人的处分要求和条件;核实处分资 格、权利人和相关人的身份及权利等。2、使用状况调查: 收集、调查、征询房屋座落环境、使用年限、有否隐瞒缺陷、房屋内的顶、墙、地、门、窗及设备等是否需要检测或修复,设备转让价格及有关费用的结清情况等;向物业管理单位查询有无租赁、违章搭建、相邻关系侵权,以及维修基金的缴纳和使用情况等。3、行情调查: 收集、调查、征询买卖价格的行情比较、税费结算、房屋户型比较、买卖双方的心理价格比较、有关政策变动的影响等;进行各种形式的信息发布活动等。 3、确定成交意向,订立交易合同: 陪同双方当事人实地踏勘房屋、设备、环境; 约定洽谈时间、沟通买卖双方的成交意向;出示和认定权籍资料、确定当事人身份等;为成交双方选择合同文本,进行签约指导、见证,如实告知成交双方买卖合同 的约定条款和注意事项、履行方式、支付房款的方式等。4、办理产权过户: 双方当事人过户手续资料收集、报告、确认、确权时间约定,代收代付应由客户支付的税、费,完成所有交易过户、户口迁移、房屋入住手续。

8,怎样处理房产中介纠纷

在民商事纠纷争议解决途径中,诉讼和仲裁是我国两种不同的司法程序,两者在程序上大体相同,但因管辖机关不一样,形式上会略有不同。首先是受理管辖,仲裁的管辖机构是各仲裁委员会,一件纠纷若要适用仲裁管辖的前提是双方必须存在约定有效的仲裁条款,也就是说双方必须明确约定如果出现了争议,由某家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审理,这样才能适用仲裁程序。而诉讼管辖则无需约定,任何一方都可以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在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约定管辖。其次,仲裁裁决一裁终局,当事人不得上诉,而法院诉讼一审判决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提出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在具体操作程序上,诉讼仲裁并无太大的差别,都是先立案、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被告/被申请人提交答辩状、开庭、判决/裁决这一套程序,这套程序看似简单,但其中所隐含的复杂细节难以估量,律师建议,如果大家没有相关诉讼经验,在诉讼之前一定要了解各项诉讼程序或者咨询律师来进行应对,否则会产生较大的诉讼风险。
一、 因支付意向金引起的纠纷 中介带买方看房,一旦客户流露出购买意向,中介往往会趁热打铁,说服买方支付意向金并要求签订居间合同,而且会解释支付的只是“意向金”而不是“定金”,如果买卖不成还会退还。但等到买方不想买要求返还时,中介却说已交给卖方变成了“定金”,如果反悔会被没收。 买方付“意向金”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居间合同对意向金是怎么约定的。通常中介提供的《居间合同》写得密密麻麻,字又非常小,买方往往在中介的催促下粗粗看一下就签了字,根本不清楚意向金是怎么变成定金的。《居间合同》其实比正式的买卖合同都重要,其中玄机很多,但在二手房买卖中往往被忽视,特别是里面约定的“意向金转定金”的条款。 “意向金转定金”通常约定由买方先付一部分钱款作为意向金交给中介,如果卖方同意居间合同中的条件(包括总价及付款方式),中介就将意向金转交给卖方,此时意向金就转为定金,如果买方反悔不买则不能要求返还,如果卖方反悔不卖则要双倍返还。所以,买方付钱的时候确实是意向金,但如果卖方同意卖,那就变成定金了。所以一定要看清居间合同条款,不能随随便便就付了意向金。 二、 因跳中介引起的纠纷 跳中介通常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买方看房时签了《看房确认单》(《看房确认单》上有买方跳开中介与卖方私下成交,买方应当向中介支付违约金),看了房以后,买方通过其它中介公司成交。 买方通过其它中介公司成交的原因可能是其它中介公司不收或少收佣金,也有可能是通过其它中介公司谈下来的成交价格更低一些。如果是前一个原因,毫无疑问买方应向前一家中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看房确认书》也具有约束力,买方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诚信原则因而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是后一种原因,买方实际上是按新的交易条件达成的合同,其目的并不是为了少付佣金,所以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情况:买卖双方与中介签订《居间合同》(《居间合同》中有买卖双方跳开中介私自买卖要向中介支付违约金的内容)后,为了规避中介费,买卖双方先协议终止合同,再跳开中介直接成交。但《居间合同》不只是一个买卖合同,还包括居间合同的内容,即使买卖双方终止了合同,也只能终止买卖合同,不能终止居间合同,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仍然应当向中介承担违约责任。 三、 因合同无效、终止引起的纠纷 合同无效的情况较为常见。比如:房子的产权登记为张三和李四,签合同时只来了张三,张三可能会出具一份委托书说明他已得到李四的授权,或者只是口头上告诉中介出售房屋已得到李四的同意。合同签订后,李四却提出说他从来没有同意过。这时买方可能已经支付了定金或者首付款,纠纷由此产生。 根据法律规定共有财产出售要得到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否则合同无效。很多人认为合同无效就不会产生任何法律后果,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如果确实没有证据证明李四同意卖房,那合同无效,张三应当赔偿买方的经济损失。但如果张三无力赔偿,买方能不能追究中介公司的责任?笔者认为要看中介公司有没有过错。如果中介公司有过错,比如中介未对李四的授权进行审核,那么中介应当赔偿。如果中介没有过错,那么中介就不必赔偿。在合同终止的情况中,造成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很多,比如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合同,再比如一方违约如逾期不付款另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而将合同解除。
1、甲方应付服务报酬:以《房地产买卖契约》中所确定的房屋成交总价(含装修款)的2%计。2、支付时间:甲方于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时,一次支付。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甲方不得自己或通过第三方(或以自己亲友、公司的名义)与乙方曾介绍的出售方进行本委托事项的交易,违者视为乙方已完成居间义务,甲方应按本协议第一条所述“参考售价”的2%支付给乙方中介佣金,并应另行支付本协议第一条所述“参考售价”的1%作为违约金。第四条:乙方的义务1、乙方应努力通过市场流通渠道,尽快寻找合适的房地产,早日促成甲方委托的交易。2、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了有效地履行义务所实施的市场调查、买卖交涉、咨询服务等活动与支出,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第五条:本协议所述之甲方包括甲方本人、配偶、亲属、代理人,或直接、间接拥有、控制甲方,或被甲 方拥有或控制的人或法人。 (控制系指不论是通过合同关系或以其他方式拥有指挥他人或影响他人行为、管理、政策制定的 权利)第六条:乙方所提供的的房屋价格、面积、区域位置等信息,在购房过程中仅作为甲方的参考条件,乙方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最终购房价格由甲方与房主确定,面积、区域位置等以房产凭证记载为准。第七条: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同意以青岛仲裁委员会为解决纠纷机构。乙方已将上述条款认真解释,甲方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对上述条款已完全知悉理解。你填过这样的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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