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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约问题产生的经济纠纷

你们之间有没有签订合同,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如果还有疑问,你可以搜索我名字中的网站,那里有很多律师提供免费的在线咨询。
女方可同男方协商,虽然男方没法定义务支付,但自愿支付是可以的!如果男方不愿意把7万都给女方,女友就有义务归还

婚约问题产生的经济纠纷

2,婚约财产纠纷

1,若没有结婚,可以要求退还彩礼钱。2,女方要求男方支付精神损失费三万元没有法律依据。
男方有权主张返还彩礼,但是女方同时可以主张部分医疗费,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
男方有给付礼金的证据吗?主张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要求,法院不会支持的。

婚约财产纠纷

3,经介绍的越南女友逃跑涉外婚姻介绍服务合同是否有效

1.你的涉外婚姻合法吗?2.签证的合同是否可以作为法律依据呢?涉外婚姻结婚的,有结婚证即使受法律保护,也只是针对于国内的情况吧,越南人跑了,人家不回来,你一点办法没有的!
只能建议你直接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说是有效,其实无效

经介绍的越南女友逃跑涉外婚姻介绍服务合同是否有效

4,关于婚介服务

如果您因自身原因而终止服务,和他们协商退钱,或则是你们口头协议的时候有说,合同里不予退钱的条例写的很清楚,您可以通过协商!我是苏州一网情深婚介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说明你对他们的基本情况已经有所了解,服务就已经开始,而且您已经同意见那两位会员,婚介不予退钱,愿意见面了就表明对婚介的推荐已经认可他们才安排你们见面的吧。如果是婚介有所过错你可以提出来?如果你们在见面过程不满意或则没有眼缘婚介是没有办法把握的,因为相亲是双向选择您好。只要您入会交了钱
很难 除非婚介公司有过错行为 否则很难的达到你的目标 建议再协商处理
980元一年内服务,介绍按照自己交友标准的,你才服务不到一个月,他应退回你900元才对。

5,婚姻介绍所的免责声明

这个问题也只不过是一个引人注目的把,现在不管是做那个行业的,真正要帮你办成一个事,如果办事人知道你的为人,办事人就会用办法来给你办这个事,实活来讲没有省油的灯。
最好的北京婚姻介绍所是哪家?在鱼目混杂的北京婚姻介绍所中,哪家的口碑最好?诚信度最高?这恐怕是很多在京单身朋友的问题。相信在众多北京婚姻介绍所中,每家都有自己的优势和特色,所以不好妄加评论,不能片面评估,还需看整体的综合实力。最好的北京婚姻介绍所应当有比较长的历史,规模应在不断扩张,因为我们都相信经得起时间考验的东西才是最可靠的。最好的北京婚姻介绍所应把诚信度放在第一位,以交友安全为前提,首先对单身朋友的安全负责,其次才是介绍的成功率。在这方面,真情在线一直十分重视,多年来一直以身作则。在真情在线网站,用户必须通过手机诚信认证才可以,不像其他网站,为了积累注册量而全部放开门槛,如同开了窗户但没安纱窗。最好的北京婚姻介绍所应时时处处从用户的角度考虑问题,把用户利益放在第一位。任何企业的生存都要以盈利为前提,但要妥善慎重处理好用户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关系,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关系。细心的朋友会发现,真情在线网站的服务是全部免费的,免费注册、免费浏览资料,免费发信、免费看信,而且不限量。全免费的网站服务给单身朋友创造了自由交流的平台。而那些希望有专人代替完成对象甄选与联系,避开网络沟通陷阱的单身人士,他们往往结婚的目的性和紧迫感更强,所以会委托我们的婚恋顾问全权负责,提供一对一的婚恋咨询服务。最好的北京婚姻介绍所是哪家?真情在线不好自封自夸,相信大家都有自己的辨别力,这篇文章的意义在于给在北京的单身朋友提供一个选择——真情在线。

6,策划服务合同纠纷 属于什么案由

如你所说,法[2011]42号中规定了家政服务合同纠纷这一案由,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以违约之诉起诉比起侵权之诉而言更为简便。其实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如何举证家政服务人员有无提供约定的服务;一般而言,举证证明的内容只能证明什么事发生了,而不能证明什么事没有发生;故在本案中如你能证明家政服务人员中途单方毁约停止提供服务,则个案子你几乎赢了大半;如果是你选择侵权之诉,亦是无法避免对上述要点的证明责任。所以我认为还是以违约之诉起诉更简便,至少在诉讼主体,诉讼纠纷内容,等方面更为明了。以上意见仅供参考。民事案件中证据具有概然性亦可,无需对每个事实均予以证明。而证人证言这块,一般而言非利害关系人的证人证言能直接对案件争议焦点予以证明的,虽证明力小于其他证据,但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应予以采信。当然如果你与对方就同一事实所作的相反称述,只能作为当事人表述而非证人证言,在没有其他证据辅助的情况下,属于说了白说了。你在向法院起诉时,可先将服务合同、工商调解协议书作为证据提供,以便对双方具有合同关系,对方已违约的这两项事实进行证明,其他证据可待开庭后,应法官要求,或视对方举证情况而补充。另,补充说明的是,不知你所说的工商调解协议中的内容是什么?调解不成呢个?还是达成了调解。若是达成了调解的,法院或会认定该案已处理,而不受理。以上意见供参考。
案由属于:民事案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关于案由的体系编排。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类型来编排体系,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在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的基础上,将侵权责任纠纷案由提升为第一级案由,将案由的编排体系重新划分为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共十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  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四十三类案由,作为第二级案由(以大写数字表示);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列出了424种案由,作为第三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三级案由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和广泛使用的案由。基于审判工作指导、调研和司法统计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又列出了一些第四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加()表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不可能穷尽所有第四级案由,目前所列只是一些典型的、常见的,或者为了司法统计需要而设立的案由。
经济合同纠纷
如在案由规定里面没有具体事项,可以写上合同纠纷。

7,婚约财产纠纷应如何处理

一、单独的婚约财产纠纷的处理单独的婚约财产纠纷(即男女双方未结婚也未同居生活的情况)处理时一般比较简单,只要是在缔结婚姻时无法律依据而占有对方财产的,在双方解除婚约时,无权占有方应当予以返还。例如,男女双方未结婚也未同居生活的,在解除婚约时,除非赠与行为成立外,一方向对方索要的彩礼,一般应予返还。二、离婚纠纷案件中涉及婚约财产纠纷情况的处理在离婚诉讼中仅能以男女双方为案件的当事人。如果给付的财产是男方个人财产,接收的财产由女方个人独占有处分的,则在离婚诉讼中一并裁决处理。如果给付财产方是男方家庭共同财产,接受财产由女方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占有的,关于婚约财产的纠纷部分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在离婚诉讼中就婚约财产的纠纷部分不作实体处理,可告知当事人以婚约财产纠纷另案处理。三、对婚约财产的不同处理意见婚约财产在现实案例中一般主要体现为彩礼、“三金”(即金戒指、金耳环、金项链)等。“三金”这些物品是女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虽然价值较大,一般也存在女方要求男方为其购买的情形。但是“三金”同时承载了男方对女方的爱慕之情的感情因素,是男方向女方表达爱慕之情的物质体现。故在审理案件时,除非男方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是女方强迫男方的意志而坚持索要,并超过男方的经济承担能力的情形,一般应认定为男方对女方的赠与,在解除婚约或离婚时女方不应返还。四、婚约财产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婚约财产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在审判实践中主要是指返还彩礼请求权的时限问题。如果男女双方已结婚同居生活,彩礼所起的作用和要达到的目的已完成,一般情况下不存在彩礼返还请求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也体现了这种立法精神。
彩礼,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出现以下几种情形是要退彩礼的: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然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或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这些都不算彩礼,是不退的。从法律角度审视彩礼给付的目的,我们不难发现彩礼的目的,是彩礼予以返还的一个基本条件。“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旧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司法解释规定彩礼予以在一定条件下返还,在法理上体现了对对价行为公平性的保护。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一·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追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在审理时通常的做法是将获的财物的手段区分为“索取”和“受赠”而进行处理。由于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故索取所得财物应全额返还。但对于恋爱中互赠财物或者订婚时互赠彩礼,由于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这类纠纷如何解决,所以实际审判过程中各个法官根据不同的认识得出不同的裁判,缺乏统一的定性和处理标准。二. 婚约的概念及法律性质 婚约是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达成的协议,又称订婚或定婚。但我国《婚姻法》对婚约没有具体规定,订婚不作为结婚的必经程序,法律既不提倡,也不保护。目前关于婚约的法律性质,法学界有两种见解:一是契约说。婚约是作为本约的结婚契约的预约,违反婚约责任的一种契约责任。另一种是非契约说。婚约是结婚的一个事实阶段,但不是必经阶段,不是独立的契约,也不是一种契约之债,因此任何人不能根据婚约提起结婚之诉,也不能约定不履行婚约时支付违约金。但认为,婚约也是一种契约。根据《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我国《合同法》明确承认了人身关系的协议也是一种合同。婚约是关于人身关系方面的协议,所以婚约理应是一种契约,但人身关系方面的契约不同于一般的契约,应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契约,不具有履行人身关系的违约义务。 1. 婚约财产的法律性质 从我国的习俗看,婚约中的彩礼指的是男女双方在完婚之前,由男方付给女方作为缔结婚姻关系的财物,女方接受彩礼后,婚事初定。2..婚约财产纠纷诉讼主体的处理 实际生活中,彩礼款的给付、接受,不仅是婚约中的男、女双方当事人从事的行为,而是在双方父母或亲属通过婚姻介绍人给付另一方父母或亲属。一旦解除婚约发生纠纷后,诉至人民法院时,诉讼主体有的列男女;有的列婚约关系的男女双方父母;有的列男女双方及其父亲,做法不一。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为将来结婚而举行定婚仪式,而这种仪式,一般情况下,不是男女双方个人的行为,而是在男女双方亲友和其他参与人的参与下进行的,且彩礼款的具体数额,一般也是在男女双方的直系亲属作出明确同意的表示后达成的,这种彩礼款的给付是男、女双方两家的行为,绝对不是其个人的行为,一旦发生婚约财产纠纷,应将男、女双方及其父母列为诉讼主体较切合实际,又符合法律规定。 三·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彩礼返还原则、标准 婚约财产纠纷中彩礼返还,应按照婚约解除时的双方违约程度、财产的实际情况以及民间对这种风俗的看法态度加以确定。 1.接受彩礼款一方主动提出解除婚约的,看作是其本身的违约,应按彩礼款的100%予以返还。 2. 接受彩礼款一方被动提出解除婚约,是给付彩礼款的行为过错而提出的解除婚约,应按彩礼款30%予以返还。 3 给付彩礼款的一方主动提出解除婚约的,应视为其本身的违约行为引起的,应按彩礼款数额的30%予以返还。 4 给付彩礼款的一方被动提出解除婚约的,看作是接受彩礼款一方的行为过错引起的,应按彩礼款的100%予以返还。 5 若定婚时间较长,一般在二年以上,双方符合结婚条件,而男方拒不提出结婚的,女方提出解除婚约的视为女方被动提出解除婚约。 6若男、女任何一方故意隐瞒实情,使对方产生误解,而订立婚约后,提出解除婚约的,视为被动提出解除婚约。 7 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双方符合法律结婚实质要件,双方均未提出解除婚约的,但双方无结婚的可难,若婚约关系继续存在,势在必行必造成一方年岁过大,从而失去许多选择良偶的机会,此种情形下,任何一方提出来解除婚约,不视为违反婚约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彩礼款纠纷,应按公平原则进行处理,按彩礼款的50%予以返还。 8 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男、女任何一方因意外原因(主要意外事故造成肢体残疾等)失去了订立婚约时的身体情况造成解除婚约情形出现的,按照公平原则处理,彩礼款按照50%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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