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的案例分析题,求一个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案例分析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4-24 06: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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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求一个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案例分析
比如对方没有提供借款而签订了合同,合同虽然成立,但是根据合同法规定,此合同无效。
2,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案例
哎?甲方不应该是违约吗?!为什么是可撤销的合同?!说明书和保证书不应该是合同的副本吗,也就是说甲方的供货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不应该构成违约吗?甲方主张是欺诈是不成立的,他又没有虚构什么事实,不应该是欺诈的,所以肯定不是无效阿
3,是无效代理订立的合同并举一个这种无效合同的例子
比如你代理了肯德基,然后又与你自己开的养鸡场签订购鸡合同,这个合同就是无效代理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就是无效的(刚吃过饭,就想到这个了~)这是算命的话啊,大致意思是每年的6.22运气会好,拍流年是命理,排大运是改运,
4,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 怎样情况举例97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包括:(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5,一道关于无效合同的法律题
A题目属于无权代理签定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丙如果追认合同有效,反之拒绝的话就属于无效。甲则享受催告权和撤消权 B题目属于可撤消或者变更合同,因为国有公司是以欺诈的手段和私营企业签定的合同,但是并没有危害到国家的利益 C题目以欺诈、恶意串通来逃避税收明显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所以为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这里要注意一点如果不是损害国家利益的,没有上升到这个高度,那么就是可撤消的合同。受欺诈、胁迫的一方有撤消权,不过记得要在一年内,要不过了这个诉讼实效,就表示你默认了合同的效力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面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无效,是指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一方违背双方的约定,或双方都提前中断合同,或合同已超出时限等,被称为合同无效。而无效合同,则在合同一开始签订时,就违背了《合同法》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即属于无效合同。 简而答之,仅供参考。
6,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在合同中指明一定条件,把条件的成就(发生或出现)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其中“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之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买卖合同属于实践合同,以标的物交付生效。李某将小鸡交付给张某,该合同就已经生效。小鸡长大后给付价款只是约定了付款的时间,对该买卖合同的生效没有影响。所以,该合同即不是附条件的合同,也不是附期限的合同。我认为是附期限合同,正常情况下,小鸡长大是一个必然出现的结果,至于问题中提及因为鸡瘟小鸡没有长大全部死亡,属于风险,不能以此认为小鸡长大和不长大待定现在根据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电脑归张某所有,理由,但是题目中没有提到其起诉理由,根据前后文只能认为是起诉要求返还电脑,1,善意取得制度属于法定,而非意定,因为卖方属于无权处分,经过权利人的起诉可以撤销,不涉及撤销合同,善意,3、已经交付 其次是回答合同效力如何,合同效力约束当事人双方,我国合同属于债权、2不知、市场价,所以即使没有合同物权也以发生变动。 而就这个合同而言首先你要回答,所以这个合同仍然应该是有效力的,告知其另行起诉 以上分析是从法律实践角度,因为案例分析是学术角度,现在电脑是谁的,本案应该会判决驳回原告也就是陈某要求返还电脑的诉讼请求
7,想找合同无效或撒销合同的案例
无效合同案例:2008年9月1日,原告林某与被告孙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孙某将其在同年获得的一套5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卖给林某。协议约定:房屋价格为15万元;由买方在签订协议之日支付13万元,余款在过户时一次性付清;卖方在2008年9月30日前协助买方办理相关的产权过户手续,同年10月底卖方交付房屋给买方。该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协议签订后,买方依约于协议订立的当日向卖方支付了购房款13万元。但直到2009年3月底卖方孙某仍然不交付房屋,也不同意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林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认定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并判令被告履行协议。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协议无效并判决驳回了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关键是原、被告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要认定协议的有效,除了协议签订的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之外,还要看协议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等。本案中作为买卖标的的房屋属于经济适用住房,并且卖方取得该房屋还不到一年的时间。根据2007年建设部等国家七部委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购房人对经济适用住房只拥有有限产权,其所占用的土地是划拨土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当事人在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这就是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在5年之内对该住房并没有完全的产权,是和国家共有的房屋,即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在购得房屋5年内只是该房屋的共有人之一,作为共有人之一的人在没有取得另一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处分共有的房屋,这显然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 另外,也完全可以认为,如果获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当事人可以任意买卖这种房屋的话,国家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措施将会落空,这也是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因此,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本案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法院的认定和判决是正确的。是有利健康的,但需要坚持。并根据不同目的选择不同的游泳时间。比如强身健体,早上中午游,减肥睡前游并且要注意游泳后半小时内不要喝水和进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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