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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合同之平等,主要指合同双方的地位平等。无论任何主体,放到了合同关系中,他们就是平等的双方,没有主次之分。合同之自由,包括合同内容之自由,与当事人意思表示之自由。法律没有禁止的,便可成为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订立、订立何种、如何订立合同等。公正表现在法律对违约等行为的束缚力,只要是明确的合同关系和内容,就可以得到法律的公正审判。而这些都是法律框架下的体现,法律是这三者得以存在的前提,因而是法律约束力下的平等、自由和公正。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2,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和效力

一)合法原则 合法,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同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主体合法,二是内容合法,三是程序合法。 (二)公平原则 公平,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符合社会正义、公正的理念和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其履行的义务不相适应,或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或义务被排除,就是违反了公平原则。 (三)平等自愿原则 平等,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存在一方命令一方服从的关系。自愿,是指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选择对方当事人、决定劳动合同内容都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四)协商一致原则 协商一致,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协商是过程,一致是结果。 (五)诚实信用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诚实地告知对方有关情况,不隐瞒真相,出于真诚的目的与对方磋商以期订立劳动合同。 (六)依法订立 依法订立要求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程序以及有关订立形式等都要合法。 (七)劳动合同的约束力 主要体现三个方面: 1、任何当事人不能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2、双方当事人基于劳动合同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3、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和效力

3,合同的对外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

根据国家法律对合同效力的不同评判,可以将合同的效力类型做如下区分:一、生效的合同,即不违背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二、无效的合同,这里所说的无效是指合同确定的、自始的、永久的无效。合同法上规定的无效合同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形:1、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在这里应理解为政治国家利益)者无效。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指不特定的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即公共利益,此公共利益又可以还原个体的私人利益和集体利益)。3、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4、违背社会公共利益。【a、不特定的当事人的利益;b、与基本法律价值相连的私人利益(例:“工伤概不负责”,此时的私人利益已超过私人范畴)】5、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这一类型《合同法》未规定,但依《民法通则》第58条之强行性规定,其为无效合同当属必然。三、相对无效的合同,系指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损害了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那么,这个合同相对于该特定第三人来说是无效的。四、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法上规定的效力待定的合同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形:1、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超出年龄、智力、健康状况情况下)纯受益例外。2、 权代理订立的合同。3、法定代表人超越权代表权限订立的合同(无权代表)4、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五、尚未完全生效的合同(例批准、登记等),这一类合同在未经批准登记前,合同尚未完全生效,而批准登记后将成为完全合法有效的合同。六、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主要包括当事人因(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3)欺诈而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的效力由交易关系的当事人来确定。合同是被撤销、变更,还是使之有效,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劳动合同的效力体现在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2)任何一方不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和提起诉讼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3)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履行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4)对劳动合同关系的第三方亦有拘束力,任何人不得故意破坏已经存在的劳动合同,不得引诱或强制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违约,否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合同的对外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

4,简述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表现在哪些方面

约束力简而言之就是对权利的制约,限制权利的权利。合同的约束力来之双方的约定,当然了,这个约定必须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超出范围的话,不受法律保护,如果违法,还可能被制裁。就这么简单。细化的话就看合同形式不同也有所不同,大同小异,
合同的约束力,主要在于合同内容的约定,其构成主要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金额、运输方式、付款条件、质量标准、诉讼方式、争议管辖等。约束力:1.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严格遵守在不违背双方真实意愿基础上签订的合约。 2.通过抗辩权的规定保障义务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3.出现不完全履行、不履行、履行不当的情况,非违约方可以终止合同并向另一方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4.违约情节出现首先应采取双方协商的方式解决,不能解决的可以申请仲裁或依法起诉。 5.合约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不违背公序良俗、公平、正义,不触犯法律,原则上法律尊重合约中的相关规定。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为:(1)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2)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3)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需要指出的是,合同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不意味着在合同成立之前,没有任合法律约束力的现象发生或存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先合同义务同样也构成了对订约人的法律约束力。延伸:《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第八十五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合同效力的具体表现

1、合同对当事人的一般拘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2、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的效力体现为双主事人订立合同的效果意思产生的法律效力,每一个合同的效力都是特定的,各个合同之间的效力都是不相同的。
关于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法律没有对以上三种情形进行区分,而是作了统一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对后两种情形而言,劳动关系同时或先于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生效没有问题,而第一种情形则不同,劳动关系尚未建立劳动合同如何生效?劳动合同的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如果一方或双方违反劳动合同要承担什么责任?   一是看违约责任。劳动合同违约责任主体体现在违约金。劳动合同违约金,是指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经双方自愿协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约定一方违反该权利义务的约定,应承担的责任,该责任承担一般采用违约金的形式。实务操作中,绝大多数违约金是单方设定的,即只约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有两种情形:第一,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费用,进行培训,可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并可以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因劳动者负有保守秘密的约定,而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如果劳动者违反该约定,应当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还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没有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劳动者也没有到涉密岗位工作,因此,即使劳动合同中有违约金的约定条款,此时劳动者不履行劳动合同也不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是看经济补偿和赔偿。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立法中一项富有特色的制度,是指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只能由用人单位单方面承担。经济补偿制度体现了劳动立法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立法原则和目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的2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在用工之前订立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尚未建立,劳动者在本单位没有工资收入,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都无从谈起。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解除用工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三是看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条款。这些条款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都必须履行。而参加社会保险是以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有正常工资收入为前提的,缴费数额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计算。用工之前虽然订立了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劳动关系尚未建立,无工资收入,也就无法缴纳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对双方也无约束力。   四是看法律救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律规定,或者产生劳动争议,法律救济途径是劳动争议仲裁或劳动保障监察。二者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是从用工之日开始才建立。用工之前的违约行为或争议不属于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的受案范围。综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违反用工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都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的合同即使明文规定已经生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没有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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