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违约金赔偿标准的判例,买卖合同交期违约如何赔偿违约金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8-13 18: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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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交期违约如何赔偿违约金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合同是双方的和议只有合同双方都同意才能产生合法有效的合同,所以关于违约金一般是没有一定标准的。如果一方认为违约金不合理可以在合同成立前提出
2,关于购销合同违约金纠纷
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次付款之日起算,因此截止09年12月主张违约金尚未超过诉讼时效。因为合同明确约定了按照所欠款项的5%承担违约金,因此只需分段计算不同时期的欠款数额乘以5%累加即可。但是计算时注意,按照合同法规定,违约金高于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可以要求法院予以降低。(所谓高于,是指不高于实际损失的30%为宜)违约金不宜高于实际损失太多,如果高于实际损失30%,可以要求降低,低于可以要求提高。这个由法官自由裁量。也就是说你觉得违约金过高,可以向法院请求,是否采纳有法官由法官自由裁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如果是没有损失的情况,违约金一般不超过总价款。购销合同的违约金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则按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主张违约损失赔偿,主张违约金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很难得到支持。如果违约方长时间不履行合同,可以按照同期银行利率主张利息。 如果提起诉讼了,则可以主张自判决生效法定给付时间而没有履行的延期支付贷款双倍利息。这也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诉讼时效从08年9月开始计算,没有超。你可以起诉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3,关于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案例分析 跪求高手解
1、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由此可知定金具有担保性质。 2、我国《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既主张约定违约金,又主张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可见如果原告违约的话,被告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而本题中定金为10万元,若适用定金条款,则收受定金方(原告)应双倍返还对方20万元;若适用违约金条款,则应支付对方总价款的30%的违约金,并返还10万元定金。被告可以选择于自己有利的条款请求对方支付。 3、我国《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既主张约定违约金,又主张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可见我国法律是允许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 4、正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依《合同法》第118条,原告可以依自己的利益选择适用定金还是违约金,但不能二者得兼,但又基于15万元的违约金不能充分补偿原告的损失,故原告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根据以上分析,可以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5、原告可以基于被告的违约行为解除合同,法律依据如下: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 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 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 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 形。” 本题中的情况属于该条第(二)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4,我叔叔想问下违反房屋买卖合同赔偿是怎样的
一、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要由原告方提出证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二、本条司法解释适用的条件是什么?本条司法解释的内容为: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从该条款规定可以看出,要适用减少或增加违约金的主张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有约定的违约金条款;2、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什么是过高或过低,在下文中讨论。3、要有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不请求则一般不处理,但也有法官依职权裁判的实例。三、什么是违约金过高?什么是违约金过低?本条司法解释是对合同法114条第2款的具体规定,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那么什么是违约金过低?合同法已有原则性规定,即以低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标准,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则为过低;本条司法解释也直接引用了合同法的过低的原则性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什么是违约金过高? 合同法没有原则性规定,合同法支持的是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但什么是过分高于,实践中不便把握。本条司法解释, 对什么情况下属“违约金过高”,也即“违约金过高”的具体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明文将“超过造成损失的30%”定为标准,具有司法实践上的指导意义,可说是提高了处理具体案件时的可操作性。你的问题很有可能涉及到开发商非法集资的违法犯罪行为或其他欺诈销售行为,到律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具体咨询,你不仅不愁退钱,很可能你发了一笔不小的小财!带上以房子相关的资料,去律师事务所,委托风险代理,在保证本金及利息全部退回的情况下,多出的部分同委托律师各50%分成。
5,法院房屋买卖违约赔偿标准
你好,对于你陈述的事实,你手上收集有什么证据资料呢?您好:房屋买卖违约赔偿标准是多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所以,房屋买卖违约赔偿金额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可以由双方约定,但不能超过合同标的的30%。房屋买卖中的违约情形有哪些1、不能履行。又叫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债务的履行。在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合同中,如房屋,该特定物毁损灭失,构成不能履行。不能履行以订立合同时为标准,可分为自始不能履行和嗣后不能履行。前者可构成合同无效;后者是违约的类型。2、延迟履行。又称债务人延迟或者逾期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其构成要件为:存在有效的债务;能够履行;债务履行期徒过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人未履行不具有正当事由。是否构成延迟履行,履行期限具有重要意义。3、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本旨,包括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等。不完全履行与否,以何时为确定标准?应以履行期限届满仍未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给付时为准。如果债权人同意给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给付,那么在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消除或者令行为给付,则构成不完全履行。4、拒绝履行。拒绝履行是债务人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这种表示一般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例如,债务人将应付标的物处分给第三人,即可视为拒绝履行。关于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即指此类违约行为。其构成要件为:存在有效的债务;有不履行的意思表示(明示的和默示的);应有履行的能力;违法的(即不属于正当权利的形式,如抗辩权)。法律对于双方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并没有明确比例的规定,只有在出现纠纷而涉诉后,才规定了上限,合同法司法解释规定,一方主张违约金的,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比如,一方因对方违约造成了1万元的损失,那违约金大致能主张3千元,也就是说我们可以主张1万3千元的赔偿,其立法目的在于违约金是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当然,各地法院甚至不同的法官对于违约金的判罚都不尽相同,自由裁量空间相对较大。但是,在合同中,违约金条款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它是合同双方在打算违约时要考量的成本。因此,在房屋买卖交易中,约定10%的违约金并无不妥,因为是合同条款,属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约定,约束的是合同双方,其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属于合理的。这里律师提醒大家,不要过分重视违约金的效力,因为虽然约定的很高,但在法庭中很可能不会得到法官的全部支持,但是也不要轻视违约金,因为,它属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合同约束力。如果有证据证明确为定金,且合同没有规定别的违约条款!那是是适合定金的相关规定,也就是双倍返还定金。希望对你有帮助,请采纳!
6,关于买卖合同违约赔偿金额的案例分析
1)可以。由于违约是因为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2)不能。合同法上的免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即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案例中的事由既不是法定免责事由也不是约定免责事由。3)需要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而定。《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合同法解释二 第29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5)可以。《合同法》第11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依照这样的规定,在存在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下,违约方可以不再履行合同,即免除了履行义务。本题中,履行费用过高是法定的理由之一,当事人可以以此请求免除履行责任。 6)外贸公司承担,因为这是因为其违反减损义务造成的损失。《合同法》第11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依照本条的规定,违约发生后,对方当事人有义务积极地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这是非违约方的法定义务,如果不履行这项义务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即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本题中,外贸公司在知悉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情况下,不仅不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反而继续扩大损失,应当自己承担这项损失,而不能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1、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由此可知定金具有担保性质。 2、我国《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既主张约定违约金,又主张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可见如果原告违约的话,被告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而本题中定金为10万元,若适用定金条款,则收受定金方(原告)应双倍返还对方20万元;若适用违约金条款,则应支付对方总价款的30%的违约金,并返还10万元定金。被告可以选择于自己有利的条款请求对方支付。 3、我国《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既主张约定违约金,又主张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可见我国法律是允许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 4、正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依《合同法》第118条,原告可以依自己的利益选择适用定金还是违约金,但不能二者得兼,但又基于15万元的违约金不能充分补偿原告的损失,故原告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根据以上分析,可以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5、原告可以基于被告的违约行为解除合同,法律依据如下: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 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 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 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 形。” 本题中的情况属于该条第(二)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7,房产买卖合同违约赔偿问题
房屋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其房屋的所有权转让于买受人,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购房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签订后,买房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卖方支付购房价款。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签订合同后,买方会因房价下降、贷款未能办理等原因拒绝向卖方支付购房价款,则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买方视为违约。这种情况下买房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又该如何向卖方赔偿呢。因为房屋买卖合同是要式合同,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通常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都会约定违约责任。则买方出现违约行为,卖方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买方主张违约责任。当然,卖方也可以单独向买方主张损失赔偿。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1.适用定金规则:你给了5万定金,卖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支付你双倍即10万元!2.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看你的合同如何约定,有些法院支持房价上涨等费用的主张,有些不一定支持!如果我方要求卖方履行合同把房子卖给我胜算有多大?你没有胜算。因为没有两证有房子买卖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现在对方给你5万违约你就拿着吧,不然你的损失更大。以后没有两证的房子千万不要买的。很多人都是这样看房价涨了就不卖了,打关司也打不赢,你再拿这点钱现在又买不到房子了。按现在的规定,二套房必须交50%上的,如要你确定想买这套房而且资金允许的话,就补交吧,合同改一下即可,多交点少贷也点好,二套房的利息没有优惠,并且要要上涨10%,所以少贷一点也是好事。一、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要由原告方提出证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本条司法解释适用的条件是什么? 本条司法解释的内容为: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从该条款规定可以看出,要适用减少或增加违约金的主张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有约定的违约金条款; 2、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什么是过高或过低,在下文中讨论。 3、要有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不请求则一般不处理,但也有法官依职权裁判的实例。三、什么是违约金过高?什么是违约金过低? 本条司法解释是对合同法114条第2款的具体规定,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那么什么是违约金过低?合同法已有原则性规定,即以低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标准,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则为过低;本条司法解释也直接引用了合同法的过低的原则性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什么是违约金过高? 合同法没有原则性规定,合同法支持的是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但什么是过分高于,实践中不便把握。本条司法解释, 对什么情况下属“违约金过高”,也即“违约金过高”的具体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明文将“超过造成损失的30%”定为标准,具有司法实践上的指导意义,可说是提高了处理具体案件时的可操作性。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合同双方因一方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通常包括各种手续费、银行利息及路费、误工费、在合同中还可以约定因主张违约损失而诉诸法院的合理费用,并特别注明律师费、等等。具体数目可以由双方在违约后共同协议商定。合同有写明的,你给了5万的定金,如果卖方违约的,你就会得到10万的赔偿,如果你想要再高的赔偿那你就要向当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了,还不一定你能赢的哦,还要浪费大家的时间,你想好了在去做呀,我是广州按揭贷款公司的,有关贷款和房产的事都可以给我电话,我们做纯抵押贷款、2手房买卖按揭贷款和车贷,有需要的给我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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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 买卖合同 合同 违约 买卖合同违约金赔偿标准的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