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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展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是

众所周知,展览业中组织者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参展企业。会展组织者为参展商提供包括寻找场地,划分展台、招来观众等服务,参展商因此给付会展组织者参展费、 展台租赁费等报酬。由于会展汇聚巨大的信息流、技术流、商品流和人才流,参展商希望通过会展这个平台集中展示,批量促销、推出新产品、寻找新客户。会展组 织者与参展商在这种相互需求关系的作用下,二者通过订立会展协议书、参展协议书,约定会展活动中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形成合同法律关系。在我国会展法律法 规还很不完善的情况下,会展活动中会展组织者与参展商之间所订立的合同,对于调整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防止纠纷的产生、妥善处理 会展中的问题,就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合同法》还没有将会展合同单列,会展合同在我国还属于无名合同。对于无名合同而言,除了应类比适用《合同 法》的相关规定外,还要适用民法的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参照合同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进行处理。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会展法,因此相关领域内的法律如《合同 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产权法》、《商标法》等,还将起重要的调整作用

会展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是

2,和会展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有哪些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四条,展会主办方应当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展会主办方在招商招展时,应加强对参展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的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在展会期间,展会主办方应当积极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展会主办方可通过与参展方签订参展期间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或合同的形式,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商标法》第二十六条,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扩展资料:知识产权作为实现“创新”关键环节成为今年“两会”委员们关注的热点之一,关于加快建设和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加快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能力。会展业的知识产权是近些年来的一个“热点”话题,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较弱,不能满足国际经济一体化形势发展的需要;又由于利益驱动,监管不严等原因,知识产权侵权,假冒和盗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在我国各类展览会中,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突出。这种知识产权侵权、假冒和盗用行为,不仅给知识产权所有者和广大消费者造成损害,而且还扰乱了会展行业的正常秩序。因此,规范会展知识产权行为,维护会展市场秩序,促进会展产业健康发展已成为中央主管部门和有关城市主管部门的关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七条规定,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应由展会主办方、展会管理部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其职责包括:(一)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投诉,暂停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在展会期间展出;(二)将有关投诉材料移交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三)协调和督促投诉的处理;(四)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五)其他相关事项。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标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专利法

和会展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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