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合同适用什么法律,医患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有法律效益吗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2-11-27 02:24:22
1,医患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有法律效益吗

2,我在医院签了医院合同5年之久 上面说违约要罚款违约金5000 一定要
只要合同中规定了这一条,并且医院方没有过错,是你单方面违约,就要付违约金,否则法律如何保护合同的履行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报告,不妨也得放,现在劳动合同还是比较偏向劳动者的,不会有违约金,放心
3,个人和医院签定的医疗合同在法律上有效吗
有效 双方在自愿的情况下签定的合同不违反法律就是有效合同你可以要求返还治疗款你好!你所说的好是否是按卫生部的治疗标准执行呢,如果是按卫生部的痊愈标准来认定好,你就和医院方签合同。打字不易,采纳哦!
4,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私立医院应该为员工买哪几样社会保险医院应该
应该买全社保,即5险1金。你不用担心,可以使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保险,因此购买社保是必须的,属于强制保险。单位方式参保,以实际工资作为交纳基数。以单位买全社保为准,计算如下所示: 医疗保险:个人承担2%,单位承担8%; 养老保险:个人为8%,单位承担20%; 失业保险:个人为1%,单位承担2%; 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1%; 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1%; 公积金:个人7%,单位7%。 而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费用均由单位承担。举个例子,为了计算方便,以工资为2000元/每月,那么其需要交纳的保费为: 医疗保险:个人交纳2000*2%=40元,单位2000*8%=160元; 养老保险:个人交纳2000*8%=160元,单位2000*20%=400元; 失业保险:个人2000*1%=20元,单位2000*2%=40元; 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2000*1%=20元 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2000*1%=20元 公积金:2000*7%=140元,2000*7%=140元。 因此个人总计为:360元,单位总计为:780元。 计算的数据可能会与实际的有出入,但计算的方式是这样的.
5,医院让病人家属签的合同合理吗
对此事我来说两句吧.病人在做手术、创伤性检查等之前,医生都必须叫有民事能力的病人自己签字(无民事能力的叫监护人签),这是卫生部明文规定的。从法律的角度讲,是必须尊重病人的知情权(这跟大家在看国外的警匪片经常看到警察在逮捕嫌疑人之前必须有一个口头告之一样,不好意思,是一个比喻)。如果没有这个知情同意书的签字,医生是没有权利动手术或做检查的。从一个层面讲,如果没有这个告之医生就做了手术,当这个手术出了意外,即使整个医疗过程没有过错,但医院或这个医生仍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其实病人签了这个字,并不意味着医生就推托了任何责任,如果手术出了事故或差错,或是在整个医疗过程中有过错,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赔偿或法律责任。当然,在实际生活中,医生在交待时有夸大的成分。但这也是现在的医疗环境所造成的。说实话,当医生真的是心累。相互理解吧!!!!!!!!!!!:sjJ58W4: :sjJ58W4: 不解医院为何这样子做//医院肯定是怕负担责任的。医院的单患者买了,那患者的单谁来买?签协议并不是说什么知情权,而是一种推脱责任的方式。签这种东西的时候,病人家属真的是觉得很无助,因为手术必须做,但风险要自己承担。而且病人对这些医学术语根本不懂。什么都是医生在说。那客运站的有没有说你一上车就让你签个什么合同,出了意外他们概不负责啊?
6,什么是医疗纠纷的性质包括哪些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我国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城市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农村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建立.其任务是:(1)及时发现纠纷,迅速解决争端.(2)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减少犯罪的发生.(3)积极为城市,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服务.(4)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5)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6)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照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用调解的方法解决一般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经调解自愿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自觉履行,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或调解后反悔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是国家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也不是一级行政组织,它的活动及结果不具有法律和行政的强制性.但是对于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双方可以到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并以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因医疗过错、违约而导致的医疗损害赔偿及医疗合同违约等纠纷。医疗纠纷是个比较广泛的概念,可以包含医院医务人员与患者及家属或单位之间发生的所有矛盾纠葛。从概念定义上讲,纠纷与医疗事故、差错有关系,但是又不等同于医疗事故和差错。单纯的医疗纠纷可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医疗过程中,可能确实存在有医疗问题,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有过失,包括服务态度、责任心、技术问题或者已经构成了事故差错;二是可能没有医疗问题,既不是差错,也不是事故,纯属于患者家属期望值过高而未达到所期望的目标;三是出现了某些治疗目的以外的并发症或意外;四是有其他医疗之外的问题,如人际关系等;五是双方存在认识上的误差和分歧;六是经济因素,患者想借机转嫁医院或者希望通过纠纷而减免医疗费用;七是其他权益问题,如侵犯肖像权、名誉权、处分权等。
7,不同类型医患纠纷应当如何适用法律规范
怎样正确适用法律解决医疗纠纷
1、正确认识《条例》和《民法通则》的关系。
《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侧重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于出现的医患纠纷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构成医疗事故的,在行政上如何进行赔偿作出规定。《条例》在技术鉴定、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及如何进入司法审判程序都作了规定,法院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应当参照执行。但法院处理医疗事故纠纷不仅限于此,《民法通则》仍是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规范。《条例》符合《民法通则》基本法的精神。但《条例》终究属于行政性法律规范,不属于民事实体法律规范,其与《民法通则》不是特别法和普通法的关系,而且《条例》只对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进行赔偿,只是纠纷发生的行政调解解决纠纷的手段之一,大量的医疗纠纷案件还是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因此《民法通则》作为基本法,其调整的范围应涵盖医疗损害赔偿。
2、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
按照民法一般原理,有损害即有赔偿,“实际损失实际赔偿”。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实践中参照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都应当是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确定赔偿范围的法律依据。新《条例》对赔偿项目和标准做了具体规定。如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废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多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相同,充分体现了直接赔偿的精神。
3、有关医疗责任的认定。
⑴、对医疗事件的认定,即对不属于针对患者采取治疗手段而发生在医疗机构的人身损害。有些医疗损害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给患者确实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因此,应按民事侵权赔偿一般原则处理。
⑵、对医疗意外与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认定。医疗意外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难以防范而发生的损害后果,具备两个特征:一是医务人员尽到了充分的注意义务,严格谨慎地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但由于病员的特异体质或病情特殊而发生了损害后果,如青霉素皮试阴性,按常规剂量注射,仍然发生了过敏性休克,系因病员特殊的过敏体质所引起,属于医疗意外。二是损害后果的发生属于医疗单位或医务人员难以防范的。此种情况下,应免除赔偿责任。
一般而言,不少治疗方式都有其并发症,但有些并发症可以通过正确选择操作方式方法,谨慎规范的操作及处置后恰当的治疗与术后护理得以避免的,只有少部分并发症是难以避免的,如腹部有菌手术(如化脓性阑尾炎穿孔等)后发生肠粘连,选择性迷走神经切断术治疗胃溃疡,术后发生倾倒综合症等。对于认定为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应免除医院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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