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方法。黑格尔从客观唯心主义的立场出发,认为法的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构成了法的实体和规定性。人有了自由,也就有了权利。法律是自由意志的体现,抽象的法律是每个人普遍自由享有的权利。它有三个特点:一是要使人成为真正的人,在对待他人时要充分尊重他人的权利;第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特殊性,即自己的愿望、要求和利益,但这种特殊性不能视为自由的规定性;第三,抽象法中只有“禁止”,即不侵犯人权的原则。

在黑格尔看来,所有权就是财产权。财产是自由意志的最初体现,只有拥有财产,人才能作为真正的人而存在。如果人们不能获得和拥有财产,那么他们就失去了人格权。因此,财产权的占有使人的自由意志得以实现,财产权转移时,合同产生。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东西都可以通过订立合同来转让,只有物品、财产等客体可以转让,而人格、普遍的意志自由、伦理道德、宗教等则不能转让。

5、黑格尔法 哲学再诠释

黑格尔定律哲学学术界对此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对它的解读可以说是层出不穷。尤其是最近三十年来,国内外学者热衷于通过去形而上学的方式复兴黑格尔的实践哲学希望将黑格尔的法律哲学纳入当代政治的语境哲学然后将其转化为回应。但这种形而上学的解释很容易使黑格尔哲学的旨趣相形见绌,使得黑格尔哲学中更深层的洞见被掩盖了。

其问题意识始于对近代理性主观化(主观形而上学)所造成的是与应的二分法的不满,侧重于从理性本身的起源或存在来讨论规范性问题,恢复客观理性的古老传统,从而证明理性的绝对性和必然性,确立理性的终极标准和标准化的终极基础,从根本上回应怀疑论和虚无主义的挑战。

6、学术评价对《法 哲学原理》有什么看法?

和黑格尔的其他著作一样,Fa 哲学原理也是博大精深的。他的法哲学是一个包括法律、道德、政治、经济的庞大体系。在黑格尔看来,整个世界都是“绝对精神”发展的产物,Fa 哲学属于绝对精神发展的第二阶段。理解这一点是欣赏黑格尔法学哲学原理中的唯心主义哲学体系的关键。《法学哲学原理》的出版,引起了对黑格尔法学哲学的截然不同的反响和人们矛盾的评论。

同时也受到了同样目光短浅的激进派的指责,尤其是该书序言中“现实的就是合理的,合理的就是现实的”这一命题,被他们用来指责黑格尔是普鲁士君主的捍卫者。但是马克思恩格斯对法律哲学原理给出了正确的评价。他们认为,在这本书里,德意志国家哲学 Hefa 哲学得到了“最系统、最丰富、最完整的论述”,可见这本书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突出地位。

7、法 哲学的基础

law 哲学的成立,必须具备一个关于法律的高度抽象的思维条件。只有具备了对法律进行高度抽象思维的主客观条件,才能把对法律的认识对象哲学提升到一种真正普遍的形式。当关于法律的高度抽象思维的主客观条件一致时,Fa 哲学就可以开始自己的课程了。定律哲学之所以成立是严格的,是因为它要求知识从对具体定律的感性直观中超脱出来,从定律的表达和具体形式中转移到它的本质和普遍形式中去。

8、法 哲学的科学价值

law 哲学的科学价值在于它所研究的法律是一种纯粹的思想创造,是一种关于法律的抽象抽象。其中,各种特殊法律的质的差异消失了,留下来的是各种特殊法律表现形式的共性。法律本身不同于它的各种特殊表现形式。法律不是感性存在的东西,只是作为理性的抽象而存在,是超时空的。Fa 哲学之所以能成为一种哲学关于Fa的理论,在于它把对象上升为一种普遍的形式,留下了各种具体的存在形式及其质的区别。

9、法理学与法律 哲学的区别

France 哲学与法理学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应然”与“实然”的区别上。法理学以“实在法”为基础,法理学研究仅限于“事实”领域,法律哲学以“应然法”为基础,着眼于“价值”领域。法学哲学和法理学都是法学的理论学科,都是以法律的一般现象为研究对象,但由于考察的角度不同,运用的方法不同,其使命和任务自然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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